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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中的密碼是指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4-19 15:24:01

⑴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哪三級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哪三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相關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可知,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保密法》第九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⑵ 保密法基礎常識

1. 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知識
最低0.27元開通文庫會員,查看完整內容> 原發布者:pbycs007 培訓材料保密基本知識一、日常工作中的保密(一)涉密文件的處理和檔案資料的保密涉密文件的處理包括對涉密文件擬寫、印製、傳遞、攜帶、承辦、使用、移交和銷毀等各個環節。

檔案資料的保密是指對載有秘密內容的文件報紙、期刊、教材、圖表、照片(含底片)、以及各類資料匯編、工作手冊的保密管理。1、涉密文件的擬寫與印製。

秘密資料的擬制,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承辦人起草文件時,應提出發送范圍、定何密級、保密期限等意見,報簽發領導一並核定。

文件的草稿應按正文的密級管理。承辦人擬制完畢以後,應將文件的定稿由保密人員分發、保存。

秘密文件的復印、列印、鉛印等,須經有批准許可權的領導批准後,在公司內部或指定的地方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份數。文件印製過程中的校對稿和廢頁,要及時徹底銷毀。

2、涉密文件的傳遞。發送文件、報紙、刊物等要由專門人員統一分發。

發往外地的秘密文件資料,要經有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不得經普通部門郵寄,傳遞時要有專人專車直送。3、涉密文件的承辦與使用。

承辦人在收發秘密文件時要及時做好登記。借閱文件時要有領導的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無關人員不得閱知。

組織傳閱的秘密文件要及時崔退,不得失去控制。4、涉密文件的移交。

一切秘密文件資料使用後,均須存放在檔案室。確需業務部門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應放在有安全保障的保密櫃內。

絕密件應專門保管。交接保密文件資料時,雙方人員要當面點清,在移交文據上共。
2. 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什麼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於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三)什麼是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四)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主要有以下四類:1.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

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計算機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什麼?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六)保密工作由誰負責? 保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責任制。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組織,確定專職或者 *** 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雀虛工作。

(七)黨政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黨政主要領導要對本差歲掘單位(系統)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黨政領導承擔具體組織領導的虛核責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要管到哪裡,研究部署和檢查考核業務,要同時對保密問題作出安排和檢查考核。 (八)保密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保密內容的學習;2.保密基本知識;3.保密技術、技能的培訓;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經驗的介紹;6.實際工作中有關保密問題的研討;7.保密新技術、新產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2.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3.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4.保密宣傳教育;5.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6.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動和項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術防範措施;9.泄密查處工作。
3. 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什麼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於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三)什麼是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四)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主要有以下四類:1.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

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計算機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什麼?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六)保密工作由誰負責? 保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責任制。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組織,確定專職或者 *** 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七)黨政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黨政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系統)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黨政領導承擔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要管到哪裡,研究部署和檢查考核業務,要同時對保密問題作出安排和檢查考核。 (八)保密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保密內容的學習;2.保密基本知識;3.保密技術、技能的培訓;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經驗的介紹;6.實際工作中有關保密問題的研討;7.保密新技術、新產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2.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3.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4.保密宣傳教育;5.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6.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動和項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術防範措施;9.泄密查處工作。
4. 保密知識知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1.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2. 《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3.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1.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2.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3.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5.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7.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10.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11.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12.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1. 利益主體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一旦泄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一旦泄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 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范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3. 標志不同。

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志,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志;4. 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

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5. 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還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責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泄露國家秘密,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范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

因此,對工作秘密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使用手機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2. 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3.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頻上網;4. 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5. 涉密人員嚴禁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的遠程數據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應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查,盡可能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未經入網許可的手機和開通位置服務、連接互聯網等功能的手機;7.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在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手機應按涉密器材銷毀。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有哪些?1.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
5.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內容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1、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2、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優盤等移動存儲介質3、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復制到涉密計算機及網路4、不得違規設置涉密計算機的口令5、不得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軟體或復制他人文件6、不得將無線外圍設備用於涉密計算機7、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通過普通郵寄渠道寄運或違規交由他人使用、保管8、不得擅自攜帶涉密筆記本電腦及移動存儲介質外出9、不得擅自將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交由外部人員維修10、不得將未經專業銷密的涉密計算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出售、贈送、丟棄11、不得將處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路連接12、不得在涉密場所中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配備和安裝視頻、音頻輸入設備13、不得將手機帶入重要涉密場所14、不得在連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15、不得在非涉密辦公網路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16、不得在 *** 門戶網站上登載涉密信息17、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計算機處理涉密信息18、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存儲、處理涉密信息19、不得將未經保密技術檢測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用於保密要害部門、部位20、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電話機和手機傳輸或談論涉密信息。

⑶ 密碼法中的密碼是指什麼

密碼法中的密碼,則是指採用特定變換的方法對信息等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其主要的功能有兩個一個是加密保護,另一個是安全認證。前者是指將原來可讀的信息變成不能識別的符號序列,後者是指確認主體和信息的真實可靠性。
《密碼法》將密碼分為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商用密碼,實行分類管理。
密碼法旨在規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發展,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提升密碼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是我國密碼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

⑷ 什麼是國家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行跡,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中華人侍坦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老帶桐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它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⑸ 保密法中的密碼是什麼意思

可能包括兩個方腔讓面。
一是信息設備的密碼,二是加密指加密設備一般法律層面都肆迅不會這么裂圓此細枝末節。更多情況下指前者。

⑹ 保密基本常識

1.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什麼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於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三)什麼是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四)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主要有以下四類:1.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計算機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4.含有國州和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什麼?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六)保密工作由誰負責?

保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冊陵盯責任制。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組織,確定專職或者 *** 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七)黨政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黨政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系統)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黨政領導承擔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要管到哪裡,研究部署和檢查考核業務,要同時對保密問題作出安排和檢查考核。

(八)保密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保密內容的學習;2.保密基本知識;3.保密技術、技能的培訓;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經驗的介紹;6.實際工作中有關保密問題的研討;7.保密新技術、新產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2.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3.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4.保密宣傳教育;5.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6.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動和項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術防範措施;9.泄密查處工作。
2.保密知識知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1.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2. 《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3.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汪改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1.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2.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3.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5.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7.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10.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11.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12.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1. 利益主體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一旦泄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一旦泄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 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范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3. 標志不同。

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志,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志;4. 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

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5. 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還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責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泄露國家秘密,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范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

因此,對工作秘密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使用手機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2. 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3.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頻上網;4. 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5. 涉密人員嚴禁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的遠程數據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應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查,盡可能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未經入網許可的手機和開通位置服務、連接互聯網等功能的手機;7.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在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手機應按涉密器材銷毀。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有哪些?1.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2. 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
3.保密知識知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1.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2. 《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3.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4.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1.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2.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3.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4.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5.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7.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8.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10.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11.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12.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1. 利益主體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一旦泄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一旦泄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 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范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3. 標志不同。

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志,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志;4. 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

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5. 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還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 責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泄露國家秘密,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范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

因此,對工作秘密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使用手機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2. 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3.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頻上網;4. 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5. 涉密人員嚴禁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的遠程數據同步功能;6.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應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查,盡可能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未經入網許可的手機和開通位置服務、連接互聯網等功能的手機;7.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在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手機應按涉密器材銷毀。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有哪些?1.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2. 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
4.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知識
1.什麼是保密法?答:人們在涉及國家秘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稱為保密關系。

保密法就是調整保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分別於何時頒布和實施?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於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麼?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點:(1)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2)是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對保密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3)是健全和完善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根本依據。

4.《保密法》的頒布實施有什麼意義和作用?答:《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准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准則。

《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繩,是指導我國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對國家和地方各級 *** 、中央 *** 的各個主管部門保密工作機構的設置及職權,都作了原則規定,這對健全保密管理體制,加強保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使全國保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麼?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6.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方針是什麼?其主要含義是什麼?答:《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範」,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範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7.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答: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內容主要是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領導幹部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同業務工作要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8.什麼是保密教育?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直接目的,以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機關、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對象所開展的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知識的傳播工作。

它是黨和國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整個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環節。9.什麼是國家秘密?有哪些特徵?答: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本質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

二是程序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確定。

三是時空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而且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限定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10.國家秘密的密級如何劃分?答:劃分密級的依據是這項國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級也不同。

造成的危害越嚴重,密級就越高。《保密法》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2)「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3)「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11.什麼是工作秘密?答:是指各級機關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12.什麼。

⑺ 國家秘密包括什麼

《保密法》告訴我們旦肢,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模配世密、秘密三級,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簡單說,只要是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項,不管您是通過什麼途徑知道的,都必須嚴賣塵格保密。

第二問:保密局在忙啥?
保密局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通俗一點,就是保密工作怎麼做,要聽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俺們真的不是間諜特工,也不會飛檐走壁哦!)

第三問:有人竊密該咋辦?
有壞人來竊密怎麼辦?
只要嚴格遵守保密法,按保密制度辦事,就可以有效防範內部泄密、外部竊密。

但是,凡事就怕萬一。怕就怕有人保密意識淡薄,保密知識技能缺乏,行為觸犯了保密法。一旦造成了失泄密,單位會教育他,組織會處分他;情節嚴重的,法律會懲罰他,監獄在等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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