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老幼殘
A. 旅客進站,多大年齡為老幼病殘
你好朋友、
一般是在六十五歲以上的。成為老人。
幼兒是指小孩子,一般是在十歲以下吧,
身體有疾病的,殘疾人,不分年齡的,
B. 社會對老、弱、病、殘、幼者幼哪些舉措
很多啊,比如說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專用座,還會提醒人們讓座。傷殘人士可以免費。還有專門的救助站,社區有時在節日里會派人到傷殘人士或孤獨的老人的家中送米啊這些。
C. 我國從古至今是怎樣看待老弱病殘的
古代收養鰥寡孤獨的窮人和乞丐的場所。養濟院和育嬰堂、安濟坊、居養院、福田院、漏澤園等都為古代的福利慈善機構。遍及全國各地。養濟院一般是由政府出資修建。但也有養濟院以私人名義捐修的。如《宋史·趙汝愚傳附子崇憲傳》載:「初,汝愚捐私錢百餘萬創養濟院,俾四方賓旅之疾病者得葯與食」。又《宋史·儒林傳·魏了翁傳》載:「了翁乃奏葺其城樓櫓雉堞,增置器械,教習牌手,申嚴軍律,興學校,蠲宿負,復社倉,創義冢,建養濟院。」由此類史料可知,當時地方官紳也創立養濟院,容留疾病無依之人。對慈善事業較為熱心。
明朝沈榜撰寫的《宛署雜記》中,記載宛平縣養濟院的規模:萬曆紀元,收蕭俊等一千八百名。(萬曆)七年,……又收劉真等五百名。(萬曆)十年……又收李聰等五百八十五名。以一個宛平縣的養濟院,收容人數達兩千餘人,可見當時執政者花了多麼大的代價安置鰥、寡、孤、獨、殘。
養濟院又稱存恤,舊址在慶元縣治東隅上倉,明嘉靖十四年知縣陳澤將其貿價築城,改建於縣北石龍寺左(今黨校址)。自明歷清養濟院曾四度重修,系由鄉紳殷富捐資,政府支持為收容生活無靠的孤老殘疾人而建立的。俗稱孤老院。
育嬰堂
是一種慈善性收養孤兒的會社組織。凡地方貧戶,生育子女無力撫養者,可以投育嬰堂,由堂收養,代請乳娘。等孩子長大,仍可叫生身父母領回。如無家可歸,則轉送孤兒院或貧民習藝所,接受教育,學習技藝,以謀自立。
安濟坊
宋代理療機構名。北宋元佑五年(公元1090年),文學家蘇軾在杭州領導控制流行病時始建「病坊」,又名「安樂」。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政府將「安樂」接管並易名為「安濟坊」,其後,各地均有安濟坊之設。 另,《宋史、食貨志上、振恤》記載,崇寧初年,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考古材料表明,在當時,安濟坊有時也被稱為「病院」或者「病患院」.
居養院
居養院是宋代施行於全國的救濟設施之一,是收容窮民並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費用的機關。宋代經常發生飢饉,每次發生飢饉時都出現大批的流民,多時達到數十萬或數百萬。居養院而各地的人民起義也頻繁發生。宋元符元年(1098)淮東路設官房,居養鰥寡孤獨、貧困不能自存者,月給口糧,病者給醫葯。徽宗時賜名為「居養院」,並在全國廣泛推行。 居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政府也都有具體規定。北宋時的居養院主要由國家直接補助。在蔡京當權時期,國家政權對居養院提供戶絕財產,還規定不足時以常平米的利息給以補充。與北宋時期完全依賴國家權力的居養院相反,南宋時期居養院的財政狀況轉變為由地方單位獨自確保財源的形態。
居養院有時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會破格優待收容者。如:在南宋中葉紹興的地方誌中,記錄徽宗時期的居養院為「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後」。
福田院
福田院即救濟院,專門收容老幼殘疾而無依靠之人。北宋嘉佑(1056~1063)之前,即於京師設立東西福田院,嘉佑八年復增設南北福田院,以安頓一般老幼貧疾之人。據舊唐書及唐會要之記載,於宋代之前,唐代即有『悲田院』之設立,亦為收容貧困者之用,宋代沿襲其例,然改為福田院。
「福田」是佛教用語,佛教徒相信「輪回報應」,認為積德行善會使自己得到好的報應,而行善的具體體現之一就是救濟窮人,這種施貧救苦當然會使「行者得福」,福田院就如種田會有收獲一樣。因此,凡有施貧救苦等善舉者皆稱「福田」。這一佛教用語首先被用於唐代慈善救助機構上。福田院就是唐代寺院創辦的慈善組織,以收養孤獨之人,當時又稱病坊、養病院、悲田院等。北宋初年,繼續沿用唐代舊例,在京城開封設置東、西福田院,主要賑濟那些流落街頭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貧窮潦倒的乞丐。 不過,當時福田院規模很小,「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佑八年(1063),又增設南、北福田院,每院統一建制,各蓋房屋50間,收容300人。宋趙善璙《自警篇·濟人》雲:「朝廷自嘉佑以前諸路皆有廣惠倉以救恤孤貧,京師有東西福田院以收養老幼廢疾,至嘉佑八年增置城南北福田院,共為四院。」東、西、南、北四處福田院共有房20間,可收容1200人,規模較以前大有增加。福田院所需經費由官府撥給,先是「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史載:「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入院者分兩種,一是長期被收養者,屬於「老疾孤窮」之人;另一種是臨時被收養者。福田院的設置,一直延續到北宋末年。
佛寺中的安養設施,後來多稱為悲田院,或稱為福田院。甚至唐宋時期國家設立的收容孤老貧病人的慈善機構,也以悲田稱之。
在唐代,武後長安年間(701~704年),將此慈善事業納入政府管理的事務
福田院之中,設置了負責檢查有關寺院悲田的一切活動的使職。《唐會要》卷四十九「病坊」中記載:「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其後,在玄宗開元五年(717年),宰相宋璟認為悲田養病是佛教內事務,國家不應設官。但是他的建議並未為唐玄宗所接受。「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乃關釋教,此是僧尼職掌,不合定使專知。元宗不許。」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於是養病坊兼官辦孤兒院,經費也由國家官本放貸的利息提供。宋代沿襲唐例,北宋嘉佑(1056~1063年)之前,即於京師設立東西福田院,嘉佑八年復增設南北福田院,以安頓一般老幼貧疾之人。宋徽宗時期,蔡京當政,令全國各地置居養院、安濟坊。居養院,收容殘疾無家可歸者及孤兒。安濟坊,則「募僧主之」,為貧病無力求醫者治病並收住養療。為鼓勵僧醫,國家規定「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1]、祠部牒[2]各一道。」其統計考核則依據病歷檔案:「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這被稱為中國最早的病歷制度。
在日本,奈良興福寺於養老七年(723年),設立悲田院與施葯院。其後各大寺始紛紛設置。天平二年(730年),光明皇後將悲田、施葯兩院改為公營制。平安時代繼續奈良舊制,於平安京一條之北及鴨川西畔,設置東西兩所悲田院。
漏澤園 宋代的醫療慈善機構,用來掩埋貧無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元豐間(1078~1085)神宗曾詔令在開封府置,以官地收葬屍骸。崇寧三年(1104)徽宗再次下詔推廣命各地擇高擴不毛之地理漏澤園,掩埋貧無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漏澤園制定有應葬者登記,對葬穴面積、深度也有具體要求。《宋史‧食貨志》載:「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漏澤園的建立,客觀上改善了環境衛生,對防止疫病流行具有積極意義
義庄
義庄,是農業社會的產物,一個大民族之中,有的窮,有的富,富有的拿出錢來辦義庄,義庄之中包括學校、公田、祠堂等等設施。在歷史文獻上,最早有記載的義庄是北宋范仲淹
「義庄」原本是古時候的一種善舉,捐贈人拿出一定的田地,其田租專用於慈善目的.
范氏義庄有八九百年的漫長歷史,在中國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范仲淹父子通過義庄給族人所規劃的經濟生活有如下方面:
(1)領口糧:
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領1升白米的口糧,糧是一月一領,即每次領3斗。米要保證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領二成。每一房還可以領一個奴婢的口糧。
僕人有兒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齡已到50歲的,也按口領米。
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領口糧,但如丁憂、候選在家,或者在邊疆做官而將家屬留在鄉里的,照常支領口糧。
(2)領衣料:
每年冬天,一人領絹1匹,5~10歲的兒童領半匹。
(3)領婚姻費:
凡嫁女的領錢30貫,這個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領20貫。 凡娶媳婦的領錢20貫,若第二次娶 親就不能再領了。
(4)領喪葬費:
族人死了,按其輩分領取安葬費,尊長喪支領25貫,次長喪15貫,19歲以下卑幼喪7貫,15歲以下3貫、11歲以下2貫,7歲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領取。
(5)領科舉費:
族人取得大比資格的,可領路費10貫,第二次大比,再領5貫,若無故不赴試,已領之錢交還義庄。後因物價上漲,增加給錢數目,以使「子弟知讀書」之美。另外,義庄設有義學,請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並給教授者束修。
(6)借住義莊房屋:
義庄設有義宅,供族人借居,若 房舍需要修理則自行設法,如果本人確實貧乏無力修繕,從義庄領錢修葺。本人有餘力,在義宅地內建造房屋,聽其自便。
(7)借貸:
族人一時急用,可向義庄告貸,但不得經常借,且要到時償還。若不能歸還,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證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這些規定,范氏義庄中人們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糧、衣服、住房可以無償獲得,重大事項喪葬婚嫁的經費,也不用發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說他們的基本生活費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創收的主要是零用錢。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當然義庄所給予的就遠遠不夠了。總之,范家人由於義庄的供給,不會為柴米油鹽發愁,生活上過得去。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范家的族人,只要住在本鄉,就有權利向義庄領取上述物資。這范莊子孫是不分貧富的,一視同仁。
而後世其他家族的義庄,只給貧窮的族人以經濟資助,而不像宋代的范氏義庄發給每一個族人。
范氏義庄的產生根源於宋代經濟、社會的重大變化,在大的時代背景下慈善組織成為一種社會需求。在宋以前,雖然貧富的差別一直明顯存在,但是貧窮更多的是與個人的社會身份地位相關,「貧」與「賤」並稱,「賤」必然「貧」,窮人並不構成一個具體的、對國家經濟有影響的社會群體。在此之前,中國的慈善機構與西方類似,也是同宗教聯系在一起,是以佛教種善可得福報的「福田思想」為基礎,為了出家人、在家人的修善,不以解決因貧窮而造成的社會問題為出發點。 大約從宋代開始,貴賤與貧富脫離開來,社會擺脫了門第大族的支配和庶民專業的貴賤之分。在科舉制與政權的緊密結合下,讀書人居於最高貴的位置,他們不認為貧窮涉及道德問題,甚至甘心安於清貧。而在這個階段,經濟有了空前發展,社會積累了相當的財富,隨之帶來經濟思想層面的變化,貧民作為一個階層首次被政府所「發現」。在貧窮清楚地有別於卑賤的時候,貧民問題對宋政府來說成為一個行政問題。自11世紀開始,宋政府開始嘗試制定一些長期濟貧的政策。由家族或政府創立的非宗教的慈善組織開始出現。這些慈善組織與以往的宗教慈善組織有很大不同,著眼於解決實際的社會問題。范仲淹本人出身貧寒,讀書時每日只能以粥果腹;富貴以後,他依然生活簡朴,只有在宴請賓客時餐桌上才會出現多種肉食。貧寒的出身使范仲淹對平民比較關注,他的改革方略也包含著「厚農桑」、「減徭役」等降低社會底層貧窮程度的措施。范氏義庄是范仲淹及其後人以自身力量體恤族人,以家族紐帶解決一部分人的社會福利問題的嘗試。拋開鞏固宗族的目的之外,是對政府濟貧政策的支持。「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古代儒士的人生理想,家就是國,國就是家,治國以齊家為基礎,范氏建立義庄不僅是對家族的保護,也是以服務社會、減輕國家負擔為目的的。因此,義庄也受到了政府的歡迎、支持和保護。
"保息"政策
《周禮·地官司徒》中的"保息"政策,可能是中國最早的社會福利政策。"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這六條政策,前兩條是關於國家扶助人民養老長幼的,第三條是關於國家救濟鰥寡孤獨的(此四者謂之"窮"),第四條是關於國家扶貧濟困的,第五條是關於國家寬惠殘疾人的(免減力役),第六條是關於國家對富民不苛取(不專取其力其財)。這六條,除最後一條外,全部是平常時期經常性的社會福利救濟事務,是國家福利救濟行政的主要方面,至今猶然。另外,《周禮》還有"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熺阨(睏乏不給者),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的制度,據說當時曾設"遺人"一官專掌這種社會福利儲蓄的保管及發放事宜。
漢代的福利救濟行政
漢代福利行政制度比較完備。首先,是經養性的尊養高年老人,賞賜粟帛錢酒等等。這種活動既有教化示範性質,也有對老齡人的福利救濟性質。這一點我從前專文討論過。其次是關於老人免稅役和助侍養問題。"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令民年八十(者)復二算,九十復甲卒。"文武二帝所定"復二算"或"二算不事",是指免除八十以上老人之家二人之算賦(人頭稅);復甲卒,大概是免除九十以上老人之家的戍卒之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又詔:"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今)為復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這可能是在免戍役之外再免其子孫一切雜役,以便侍養。第三,關於救濟鰥寡孤獨,兩漢各帝幾乎每二三年便舉行一次全國性的賞賜衣食活動,幾成慣例,僅《漢書》記載從文帝到成帝就共有30餘次普遍濟賜救助活動,皆為全國性。如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又"出帛十萬匹以賑貧民。"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詔曰:"朕哀夫老眊孤寡鰥獨或匱於衣食,甚憐愍焉。其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此次賜鰥寡孤獨者帛每人二匹,絮每人三斤,並令"縣鄉即賜,勿贅聚",就是要送救濟上門,不要煩累百姓集中領取。宣帝地節三年(前67年),又詔普賜天下"鰥寡孤獨高年貧困之民";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賜鰥寡孤獨錢帛各有差。"第四,漢代首創常平倉制度,這是中國福利救濟事業史上的一大創舉,對後世影響甚大。
南北朝時期的福利救濟制度
北朝時期的養貧濟弱制度,北魏北周可為代表。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詔賜京師之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廚食,以終其身。"這大概是規定七十以上老人終身享受"太官廚"的肉食賞賜。宮庭的廚房為京師所有七十以上老人做飯,說明當時大亂之後,高年老人極少。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下令立"三長制"(鄰長、里長、黨長),三長除了管理鄰、里、黨等基層單位秩序外,還要負責福利工作:"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迭養,大概是說輪流負責供應衣食,也可能是三長輪流將孤寡老人接到家中贍養。為了便於子孫侍養老人,"民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北周時,仿行《周禮》,亦規定:"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北周時還經常遣使周行全國,賑賜或慰問孤寡老疾。孝閔帝元年(557年),遣大使察風俗;帝親定其調查察訪的內容之一是"鰥寡孤獨,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又令使者隨時救濟,"若有民年八十以上,所在就加禮餼。"武帝建德五年(576年),又遣使"問民恤隱",並進行福利救濟,"其鰥寡孤獨,實可哀矜,亦宜賑給,務使周贍。" 南朝時期,賑恤高年鰥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成為常例。每逢即位、改元、立儲、災害,均有此舉。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詔賜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文帝元嘉四年(427年),京師疾疫,遣使存問,給醫葯;死者若無家屬,給以棺器。"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年),改元大赦,"賜高年孤疾粟帛各有差。"又以京師雨水,賜窮民樵米。又以京邑疫疾,賜給醫葯。齊武帝永明十年(492年),詔"孤老六疾,人谷五斛";和帝中興元年(501年),賜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梁時,除了這類普遍救濟以外,梁武帝還始創"孤獨園"於京師。普通二年(521年),梁武帝詔"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者),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發不匱,若加年命,厚加料理。"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辦福利院,其所收養者可能僅是單老無子女者及孤兒。當然梁武此舉,是因其篤信佛教而圖立善事之故。
唐代的福利救濟制度
唐代的福利事業比較發達,但其福利行政制度的具體史料傳世的並不多。唐代的福利行政,除沿用前代已有的各種具體做法外,尚有四點值得注意。這四點都頗有創意。
一是孤寡老疾的經常性濟養。唐令規定:"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
二是關於出門旅行人在途疾病的救助。唐令規定:"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救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並勘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這一規定為前代所無。客旅者患病或受傷之地,該地官司負有救助治療責任,並要在問清身分病傷之因後將病旅者移送給下一地段官司。
三是侍丁養老之制,唐代進一步完善。"男子七十五以上,婦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為侍。八十以上令式從事(依有關法令辦理)","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若子孫人數不夠,"聽取近親","無近親,外取白丁"。以非親屬之白丁,免役以養孤老,這時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侍丁",而是國家雇請的養老服務員。他們以為國家照料孤老為服徭役的形式了。
四是悲田養病坊的設置。佛教為救濟貧病之人,恆設病坊於寺,曰養病坊。自武則天長安年間以後,"置使專知",大約是國家設官進行管理。開元五年(717年),宰相宋璟認為悲田養病是佛教內事務,國家不應設官干預,奏請罷專使,玄宗不允。開元二十二年(734年),玄宗更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於是養病坊主要成為官辦孤兒院,雖仍由寺僧操理,但經費由國家官本放貸之利息提供。會昌年間,武宗下令滅佛以後,因僧尼"盡已還俗",而致"悲田坊無人主領"(操辦),使貧病無告者之救濟大成問題。於是,宰相李德裕於會昌五年底奏請,在兩京及諸州"各於錄事耆壽(年高者)中,揀一人有名行謹信為鄉里所稱者,專令勾當(主持)"。並奏請改其名為"養病坊",去掉佛教"悲田坊"原名。為了讓養病坊有穩定資金糧食來源,李德裕又奏請每坊給田五至十頃,均委觀察使量(當地)貧病者多少而定。田產以充被收濟者之粥食。武宗從其議,下敕行之。這時的養病坊,已與佛寺沒有任何關系,完全成為官辦福利機構或孤老院了。此外,唐代為向民眾普及衛生知識,改善大眾衛生狀態,曾常向民眾頒布救病醫方。玄宗天寶初,曾親撰《廣濟方》頒行天下,並令郡縣長官"就廣濟方中逐要者,於大板上件錄,當村坊要路榜示。"德宗貞元年間,又令編成《貞元集要廣利方》五卷,頒下州府,並令"閻閭之內,咸使聞知"。唐代各州縣設有醫學博士及醫學生,亦經常免費為貧民治病,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醫療福利制度。
明清的福利救濟制度
明初仿宋制,設養濟院收孤苦無靠者,按月發口糧。《明律·戶律·戶役》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這是正律中首次納入社會救濟保障條款。後來又有"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之舉。"養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於佛寺。又設漏澤園葬貧民,天下府州縣亦設義冢。其具體實施辦法,明志無記載,估計與宋元之制大致相同。明代各帝亦常下詔普遍施濟天下鰥寡孤獨老病殘病之人,亦有慣例。
清代的福利制度,主要見於《戶部則例》和《大清律例》。除災荒救濟,八旗綠營老弱兵丁救濟外,值得注意者有四點。一是高齡老人養贍,清制規定,"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鰥寡無子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督撫以至州縣公同設法恤養。或奏聞(皇帝)動用錢糧,令沾實惠。"二是設棲流所,收養流浪貧民。"京師五城每城各設棲流所收養貧民,凡外來無依及貧卧街坊者,該坊總甲報官收入,該司坊官按名登記循環簿。每名日給小米壹倉升,煤炭油菜制錢壹拾伍文。隆冬無棉衣者,給粗布棉襖一件。每所各募本城誠實民人一名月給工食錢五錢,責令看管房屋,照料所在流民。若流民患病,報官撥醫調治。有在所(中)病故及沿途卧斃者,通令報官掩埋,官給棺木,每口銀價八錢。"《大清律》關於地方官吏"收養孤老"責任督察之律文與《明律》完全相同,但增加了規定得更詳細的"例"數條。三是孝子節婦貧苦者救濟,清制規定:"直省地方孝子節婦有實系貧苦,不能自存者,地方官核實,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詳報該上司,於存公項下按月酌給口糧銀兩,按年報部核銷。"四是貧窮讀書人的救濟,清制規定:"直省在學生員有寒苦不能自贍者,責成該教官確查造冊,冊內分極貧、次貧,於學政按臨日投遞。該學政據冊核實,動支學租銀兩,於三日內逐名面賑,毋令遺(漏)濫(發)。"這後兩種救濟制度極其具有清代的時代特色:科舉制走進荒謬境地,白首童生比比皆是,貧病不堪者甚多;旌獎孝悌節烈之制也走向絕境,雖有旌表而貧苦無靠者也比比皆是。朝廷格外獎勸人民走的兩條路,常讓人民陷入困絕之境。因此朝廷不得不專為此兩種"難民"特設救濟辦法。
D. 客運服務人員在遇到老幼病殘類乘客,需要怎麼服務,應注意那些方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7
E. 老幼病殘是啥意思
這都是指的一些弱勢一類的人群,行動不便,需要幫助和照顧才能正常行動和做一些事情的人,要不他們就會很困難和緩慢的來做這些事情的,所以就把這些人歸結成為老幼病殘這個詞語了。
F. 老幼殘協會的英文簡寫是什麼
The Youngs, Olds and Disables Club
G. 評價老幼病殘孕的尺度是什麼
老,六十歲以上 幼,14歲以下 病 身體行動不方便 殘 身體殘疾,行動不便 孕 懷孕,也很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