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thon類屬性和實例屬性
Ⅰ python中的self
首先,對於python,只有針對類來說的self才有意義,所以python中的self,說的即是python類中的self。
以下我將結合python類的衡嘩相關概念敘述,必須明確的是,self只能用在python類的方法(即函數)中。
在我看來,python的類有三個相關概念:屬性(即變數)、方法(即函數)、繼承。
1.屬性(即變數)
(1)如果變數定義在類下面而不是類的方法下面,那這個變數既是類的屬性也是類實例的屬性。
(2)如果變數定義在類的方法下面,如果加了self,那這個變數就是類實例的屬性,不是類的屬性;如果沒有加self,這個變數只是這個方法的局部變數,既不是類的屬性也不是類實例的屬性。
2.方法(即函數)
(1)如果在類中定義函數時加了self,那這個函數是類實例的方法,而不是類的方法。
(2)如果在類中定扒裂義函數時候沒有加self,那這個函數就只是類的方法,而不是類實例的方法。
3.繼承
通俗的講,子春攔閉類繼承父類,也就是子類繼承了父類的屬性和方法,相當於把父類的屬性和方法的定義直接加到子類里來,這個時候以子類為主。
說明 :以上闡述是基於我個人的理解用最直觀的語言進行的總結,如果有錯誤歡迎提出
Ⅱ 談談python中類屬性和類實例的屬性的區別
一般來說,在Python中,類實例屬性的訪問規則算是比較直觀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是很直觀的地方,特別是對C++和Java程序員來說,更是如此。
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白以下幾個地方:
1.Python是一門動態語言,任何實體都可以動態地添加或刪除屬性。
2.一個類定義了一個作用域。
3.類實例也引入了一個作用域,這與相應類定義的作用域不同。
4.在類實例中查找屬性的時候,首先在實例自己的作用域中查找,如果沒有找到,則再在類定義的作用域中查找。
5.在對類實例屬性進行賦值的時候,實際上會在類實例定義的作用域中添加一個屬性(如果還不存在的話),並不會影響到相應類中定義的同名屬性。
下面看一個例子,加深對上述幾點的理解: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class A:
cls_i = 0
cls_j
= {}
def __init__(self):
self.instance_i =
0
self.instance_j =
{}
在這里,我們先定義類A的一個實例a,然後再看看類A的作用域和實例a的作用域中分別有什麼: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看到,a的作用域中有instance_i和instance_j,A的作用域中有cls_i和cls_j。
我們再來看看名字查找是如何發生的: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0
>>>
a.instance_i
0
在查找cls_i的時候,實例a的作用域中是沒有它的,卻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了它;在查找instance_i的時候,直接可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它。
如果我們企圖通過實例a來修改cls_i的值,那會怎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 1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中多了一個cls_i屬性,其值為1;同時,我們也注意到A作用域中的cls_i屬性的值仍然為0;在這里,我們其實是增加了一個實例屬性,並沒有修改到類屬性。
如果我們通過實例a操縱cls_j中的數據(注意不是cls_j本身),又會怎麼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j['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a': 'a'},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沒有發生什麼變化,但是A的作用域發生了一些變化,cls_j中的數據發生了變化。
實例的作用域發生變化,並不會影響到該類的其它實例,但是類的作用域發生變化,則會影響到該類的所有實例,包括在這之前創建的實例: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k = 0
Ⅲ 實例方法和類方法的區別 python
有區別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定義類方法主要是要加一個裝飾器,@classmethod
而實例方法沒有這個裝飾器。這是區別實例方法和類方法的最主要的區別。
在調用上的區別在於,實例方法要先實例化一個對象再調用這個實例化方法,而類方法不需要有類的實例,直接類名.方法名就可以調用。
實例方法至少有一個參數,通常用self,這個參數裡面是這個實例本身。類方法至少有一個參數,通常用cls,這個參數裡面是這個類本身。
實例方法由於有實例,所以實例的屬性對其實可見的,但類方法顯然沒有屬性。
本質上來講,類方法和實例方法沒有本質區別,只不過在調用的時候,實例方法把這個實例本身當做參數傳過去了。
以下是示例代碼,感受一下。
classmyclass:
@classmethod
defclassMethod(cls):
print('classmethod')
print('parameter:%s'%cls)
pass
definstanceMethod(self):
print('instancemethod')
print('parameter:%s'%self)
pass
m=myclass()
m.instanceMethod()#實例來調用實例方法
myclass.classMethod()#類名.方法名調用類方法
myclass.instanceMethod(m)#類名.方法名,並將實例作為參數傳入,和實例調用實例方法一樣
Ⅳ python什麼是類,對象,實例
類和對象
對象是什麼?
對象=屬性(靜態)+方法(動態);
屬性一般是一個個變數;方法是一個個函數;
#類的屬性 就是 類變數
#實例變數:定義在方法中的變數,只作用於當前實例的類。
例子:
class Turtle:#python 中類名約定以大寫字母開頭
'''關於類的簡單例子。。。'''
#屬性 == 類變數
color ="green"
weight="10kg"
legs=4
shell=True
mouth='big'
#方法
def climb(self):
self.name = "test" #實例變數:定義在方法中的變數,只作用於當前實例的類。
print("我在很努力爬。")
def run(self):
print('我在很努力跑。')
def bite(self):
print('我要要要要要')
def sleep(self):
print('我要睡覺啦。')
#創建一個實例對象也就是類的實例化!
tt =Turtle() #類的實例化,也就是創建一個對象,類名約定大寫字母開頭
tt.bite() #創建好類後就能調用類裡面的方法叻;
tt.sleep()
Ⅳ 【python】為何類中方法要有參數self
明明沒有加入任何參數,為何會有 takes no arguments (1 given) ?
首先,關於實例屬性和類屬性都是同樣的方法:
對於A(). app_func 的區別:
我們要的應該是單純的function,並不是類A的綁定method,為什麼會困中有這樣的區別?
因為在Python的解釋器內部,當我們調用t.prt()時,實際上Python解釋成Test.prt(t),也就是說把self替換成類的實例。
即當寫入 app_func = func 相當於沒有寫self的綁定方法:
故調用A().func ()時,宴空解釋器解釋為A.func (A()),但是這個綁定方法並沒有寫self,故報錯TypeError: func() takes no arguments (1 given)。晌尺瞎
Ⅵ 圖解 Python 編程(25) | 面向對象編程(附要點速查表·完結🎉)
面向對象編程(OOP)是Python編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對象作為程序的核心單元,結合數據和操作數據的函數。Python天生支持OOP,所有數據類型都是對象,自定義對象即類(Class)的體現。
Python的類設計簡潔,提供了面向對象所需的全部功能。對象可以包含多樣化的數據。創建類的語法如下:
類實例化後,通過類名訪問其屬性,如實例變數。類對象支持屬性引用和實例化,通過`obj.name`的形式。
構造函數(__init__)在創建類實例時自動執行,可以有參數。`self`參數代表實例本身,而非類本身,這是類方法的特殊要求。例如:
類方法與普通函數的差異在於需要`self`作為第一個參數,`super()`函數可用於調用父類方法。
Python支持繼承,子類繼承父類的屬性和方法。多繼承則需注意方法調用的優先順序。方法重寫允許子類修改或擴展父類功能。
類中還區分私有屬性和方法,它們不能直接在類外部訪問,但可以通過類內部的方法調用。運算符重載允許自定義類的運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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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如圖,python中類的屬性為啥有兩種不同的定義方式,同樣都是類的屬性,兩種有什麼區別
第一種:
上圖這種叫對象的屬性,只有在實例化類之後它們才能調用,如:
s = a(10,20,30) #實例化對象
print(s.lenght) #調用對象屬性
注意一點,類名需要大寫,然後你init裡面的少了self,而且init後面的lenght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