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thon類屬性
① python類中的 方法 屬性分別什麼意思
就比方說有一個類叫做car
這個類的屬性可以有colorsizebrandpriceyear等描述性的東西
這個類的方法可以是runstopforwardbackward等執行性的東西
classcar:
#定義基本屬性
color=''
size=0
brand=''
price=0
year=0
#定義構造方法
def__init__(self):
self.color=color
self.size=size
self.brand=brand
self.price=price
self.year=year
defrun(self):
print("thecarisrunning")
defstop(self):
print("thecarisstop")
defforward(self):
print("thecarisforward")
defbackward(self):
print("thecarisbackward")
#類調用
benz=car('red',1.8T,'Mercedes',400000,2016)
benz.run()
benz.stop()
benz.forward()
benz.backward()
② python 類屬性為類時,如何進行賦值
因為b.name[0]
=
'zhang'修改的是類屬性,類屬性是全局的,所有的實例共享,如果想私有化,可以添加
def
__init__(
self
):
self.name
=
list(
self.name
)
就可以了.
③ 請簡單的說一下python類的屬性和方法分別代表什麼
代表類的共同屬性和自己獨特的屬性!
④ python 一個類訪問另一個類中的屬性
你那個是定義的是實例屬性,非類屬性。如下定義類屬性,即可按你的方式訪問。
classA:
B=1
⑤ python 繼承與類屬性的使用
題主的注釋是沒有問題的。
子類繼承父類後,會自動繼承了父類的屬性。如果在子類中修改了繼承得來的類屬性時(即B.count=200),並不會修改父類的對應的同名類屬性(A.count)。以後只要是通過子類訪問該屬性,訪問的都是子類的屬性。
通過父類修改了父類屬性後,子類訪問該屬性時,會訪問父類修改後的屬性值。當然前提是子類沒有對該屬性重新賦值過。
⑥ 談談python中類屬性和類實例的屬性的區別
一般來說,在Python中,類實例屬性的訪問規則算是比較直觀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是很直觀的地方,特別是對C++和Java程序員來說,更是如此。
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白以下幾個地方:
1.Python是一門動態語言,任何實體都可以動態地添加或刪除屬性。
2.一個類定義了一個作用域。
3.類實例也引入了一個作用域,這與相應類定義的作用域不同。
4.在類實例中查找屬性的時候,首先在實例自己的作用域中查找,如果沒有找到,則再在類定義的作用域中查找。
5.在對類實例屬性進行賦值的時候,實際上會在類實例定義的作用域中添加一個屬性(如果還不存在的話),並不會影響到相應類中定義的同名屬性。
下面看一個例子,加深對上述幾點的理解: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class A:
cls_i = 0
cls_j
= {}
def __init__(self):
self.instance_i =
0
self.instance_j =
{}
在這里,我們先定義類A的一個實例a,然後再看看類A的作用域和實例a的作用域中分別有什麼: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看到,a的作用域中有instance_i和instance_j,A的作用域中有cls_i和cls_j。
我們再來看看名字查找是如何發生的: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0
>>>
a.instance_i
0
在查找cls_i的時候,實例a的作用域中是沒有它的,卻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了它;在查找instance_i的時候,直接可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它。
如果我們企圖通過實例a來修改cls_i的值,那會怎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 1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中多了一個cls_i屬性,其值為1;同時,我們也注意到A作用域中的cls_i屬性的值仍然為0;在這里,我們其實是增加了一個實例屬性,並沒有修改到類屬性。
如果我們通過實例a操縱cls_j中的數據(注意不是cls_j本身),又會怎麼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j['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a': 'a'},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沒有發生什麼變化,但是A的作用域發生了一些變化,cls_j中的數據發生了變化。
實例的作用域發生變化,並不會影響到該類的其它實例,但是類的作用域發生變化,則會影響到該類的所有實例,包括在這之前創建的實例: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k = 0
⑦ python中類的屬性和方法的區別
屬性是固有的性質,比如人的身高、性別
方法是可以進行的操作,比如人走路、騎車、打架、叫喊
屬性和方法放在一起,就可以描述類了
⑧ python類的屬性有哪幾種如何訪問它們
屬性的訪問機制
一般情況下,屬性訪問的默認行為是從對象的字典中獲取,並當獲取不到時會沿著一定的查找鏈進行查找。例如a.x的查找鏈就是,從a.__dict__['x'],然後是type(a).__dict__['x'],再通過type(a)的基類開始查找。
若查找鏈都獲取不到屬性,則拋出AttributeError異常。
一、__getattr__方法
這個方法是當對象的屬性不存在是調用。如果通過正常的機制能找到對象屬性的話,不會調用__getattr__方法。
classA:
a=1
def__getattr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__call')
returnitem
t=A()
print(t.a)
print(t.b)
#output
1
__getattr__call
b
二、__getattribute__方法
這個方法會被無條件調用。不管屬性存不存在。如果類中還定義了__getattr__,則不會調用__getattr__()方法,除非在__getattribute__方法中顯示調用__getattr__()或者拋出了AttributeError。
classA:
a=1
def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ibute__call')
raiseAttributeError
def__getattr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__call')
returnitem
t=A()
print(t.a)
print(t.b)
所以一般情況下,為了保留__getattr__的作用,__getattribute__()方法中一般返回父類的同名方法:
def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returnobject.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使用基類的方法來獲取屬性能避免在方法中出現無限遞歸的情況。
三、__get__方法
這個方法比較簡單說明,它與前面的關系不大。
如果一個類中定義了__get__(),__set__()或__delete__()中的任何方法。則這個類的對象稱為描述符。
classDescri(object):
def__get__(self,obj,type=None):
print("callget")
def__set__(self,obj,value):
print("callset")
classA(object):
x=Descri()
a=A()
a.__dict__['x']=1#不會調用__get__
a.x#調用__get__
如果查找的屬性是在描述符對象中,則這個描述符會覆蓋上文說的屬性訪問機制,體現在查找鏈的不同,而這個行文也會因為調用的不同而稍有不一樣:
- 如果調用是對象實例(題目中的調用方式),a.x則轉換為調用:。type(a).__dict__['x'].__get__(a, type(a))
- 如果調用的是類屬性,A.x則轉換為:A.__dict__['x'].__get__(None, A)
其他情況見文末參考資料的文檔
- 這個調用也屬於無條件調用,這點與__getattribute__一致。區別在於__getitem__讓類實例允許[]運算,可以這樣理解:
- __getattribute__適用於所有.運算符;
- __getitem__適用於所有[]運算符。
- classA(object):
- a=1
- def__getitem__(self,item):
- print('__getitem__call')
- returnitem
- t=A()
- print(t['a'])
- print(t['b'])
- def__getitem(self,item):
- returnobject.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 classC(object):
- a='abc'
- def__getattribute__(self,*args,**kwargs):
- print("__getattribute__()iscalled")
- returnobject.__getattribute__(self,*args,**kwargs)
- #return"haha"
- def__getattr__(self,name):
- print("__getattr__()iscalled")
- returnname+"fromgetattr"
- def__get__(self,instance,owner):
- print("__get__()iscalled",instance,owner)
- returnself
- def__getitem__(self,item):
- print('__getitem__call')
- returnobject.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 deffoo(self,x):
- print(x)
- classC2(object):
- d=C()
- if__name__=='__main__':
- c=C()
- c2=C2()
- print(c.a)
- print(c.zzzzzzzz)
- c2.d
- print(c2.d.a)
- print(c['a'])
- 可以結合輸出慢慢理解,這里還沒涉及繼承關系呢。總之,每個以__get為前綴的方法都是獲取對象內部數據的鉤子,名稱不一樣,用途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只有在實踐中理解它們,才能真正掌握它們的用法。
四、__getitem__方法
如果僅僅想要對象能夠通過[]獲取對象屬性可以簡單的:
總結
當這幾個方法同時出現可能就會擾亂你了。我在網上看到一份示例還不錯,稍微改了下:
⑨ python中類屬性和類實例的屬性的區別taoCMS
今天一同事說踩了python的坑, 這確實是個「坑」
但是我覺得python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明確要求寫代碼的人知道自己在寫什麼^ ^
python的實例屬性必須在__init__(self) 方法中定義,直接跟在類名後邊定義的屬性都默認是類屬性(類似於c++的static變數)。
而python實例又可以靈活的隨便增加屬性,便出現了圖片中看似詭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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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他的原代碼:
你覺得輸出會是什麼?
結果是 model_path 分別是 "xx_model" 和 "oo_model"
而model_dict全都是第二次調用的結果,也就是oo_model生成的dict的值(注意,他前邊有一句self.model_dict.clear() )
原因是什麼呢? "坑" 就在 他是用self.xxxx 這種方式引用變數,而不是self.__class__.xxxx
(1) self.model_path=path; #這對self.model_path進行了賦值,python中的第一次賦值視為變數的定義!
(2) self.xxxx這種格式的第一次賦值含義是什麼呢?-->含義是:定義,也就是說定義了一個名為xxxx的實例屬性。
(3) 因此m1,m2的兩次調用,分別定義了對應的(不同的)self.model_path屬性。
而self.model_dict,從頭到尾都是 引用 它,從未進行過 賦值(重定義),所以引用的都是 類屬性
⑩ python 判斷類是否有屬性
指的是 @property ?
class A: pass # 舉個例子
大概是這樣:
any([isinstance(z, property) for z in A.__dict__.val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