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年壓縮
A. 六二年壓縮回的職I國家有什麼政策
六二年壓縮回農村的職工,後來國家政策規定:被精減退職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亦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城14號文件的規定,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社會救濟。
B. 62年精簡人員的疑問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1984年12月16日,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對帶普遍性的遺留問題曾建議各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計劃、有步驟地研究解決,能解決哪些問題就積極主動地解決哪些問題。不少地區根據上述精神(個別地區在會前就有規定)和地方財力的可能,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被精簡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規定了生活困難補助辦法,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地區精簡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現把十三個地區的有關規定的資料發給你們,僅供研究問題時作內部參考,不要對外宣傳。
附:關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
(一)陝西省規定
一、對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的,發給其本人原標准工資數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其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其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助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以上人員可以享受公費醫療、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凡工齡不滿十年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簡的職工,可發給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補助費,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每月發給二元副食品價格補貼,本人的醫療費可以補助三分之二。
二、對一九六○年以前因組織動員回去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新疆自治區的規定
一、對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家居城鎮的,發給三十元;家居農村的發給二十五元。遷居內地城鎮的發給二十五元;遷居內地農村的發給二十元。
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家居城鎮的發給二十五元;家居農村的發給二十元。遷居內地城鎮的發給二十元;遷居內地農村的發給十五元。
(三)四川省的規定
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城鎮每月十至十五元,農村六至十元。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准按精簡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精簡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四)甘肅省規定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職工,當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當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老職工,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青海省的規定
一、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當時符合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或符合一九七八年國務院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可以改辦退休,其中符合一九八二年國務院62號文件規定的,改為離休。家居農村的,本人改為吃商品糧;副食品價格補貼,按居住地區標准發給;醫療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凡是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不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六)雲南省的規定
一、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四十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三十元;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另外,以上人員均可享受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公費醫療。
二、一九六○年以前因組織動員退職,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也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寧夏自治區的規定
一、對屬於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符合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規定的,可以改辦離休。其中屬於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改為離休後,如標准工資低於行政十七級標准工資額的,可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
二、對改辦離休的人員凡已在農村安家落戶的原則上不再返城,本人可改吃商品糧,但不轉入城鎮戶口,不再享受安家補助費,建房補助費,也不再招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
三、精簡退職職工中,屬於一九五七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的,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現在已領取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濟費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的,可改按本規定辦理。
四、對一九六○年底以前精簡退職的人員,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的,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五、精簡退職的職工,確屬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當時有醫務鑒定證明、證據確鑿),可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助費,低於二十七元的發給二十七元。本人醫療補助三分之二。
(八)上海市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的規定
對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精簡退職回到外省農村的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
一、凡是年老體弱又無依無靠,或雖有子女但無力贍養的,以及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生活困難的,一般都可每月給予定期補助二十元。少數困難程度大的,可略高一些,困難程度小的,可略低一些。
二、回鄉老職工本人患嚴重疾病,應在當地治療,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對少數治療費用較大,本人無力負擔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危險房屋的修理,要堅持自力更生、群眾互助和依靠集體力量為主,國家幫助為輔的方針,可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二百元。
上海市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的規定: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經組織批准退職,本人現無固定收入的幹部,凡退職前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三年以上的,可按本通知給予生活補助。
二、上述人員按下列標准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六十元;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五十元;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四十元(不包括原在日偽單位服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二日期間被我軍接管而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但是他們可以享受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的生活補助待遇);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三十元。
三、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國民經濟調整期間精簡退職回農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這部分退職幹部如按本條規定計算的生活補助費低於第二條規定標準的,可按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上述人員除按上面標准發給生活補助外,每人每月另外再發給副食價格補貼五元。
五、上述人員本人參照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已按過去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退職幹部,其待遇低於本通知的,可改按本通知執行;高於本通知的,不再變動。
(九)江蘇省的規定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目前無正常收入的精簡老職工,可以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標准: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二元,城鎮居民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五元。
已經在社、鎮以上單位從事亦工亦農勞動的精簡老職工,一般不要辭退,也不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因年老體弱不能勞動確需辭退的,應經主管部門批准,按現行退休、退職規定辦理,不另發生活補助費。其中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的精簡老職工,辭退以後的生活補助費,可按上述辦法發給。
縣屬集體單位精簡的老職工,可以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政策精神,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情況,量力而行,適當補助。
(十)遼寧省的規定
一、在精簡當時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現在卻已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定量救濟。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救濟十二元,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救濟十六元。
(十一)安徽省的規定
一、老職工在精簡退職的當時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但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含一九五八年以後參加工作因工緻殘的精簡職工),給予定期救濟。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8~10元;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12~15元;省轄市每人每月15~17元。
(十二)湖北省的規定
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靠,又不夠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的退職老職工。其補助標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四元,城鎮每人每月十二元;農村採用不定期或按季給予臨時生活補助的辦法,每人每年一百二十元。
(十三)湖南省的規定
一、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靠,但又不夠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的精簡退職老職工,其補助標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二至十四元,城鎮每人每月十至十二元,農村每人每月八至十元。
C. 關於62年壓縮人員的補償我父親1960年參加工作62被壓縮回家,今年72歲無勞動能力無退休金可否
當地民政局,勞動局,咨詢,各地情況不一樣的,補助金不論多少應該都有
D. 國家對六二壓有什麼新政策
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待遇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退養的待遇 退養的待遇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調整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E. 62年全國自然災害多少下馬企業
摘要 您好親,1962年,全國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壓縮到了46億元,僅為1960年384億元的12%,到年底,全國關停倒閉的工廠數達4. 4萬個,佔1960年9. 6萬個企業數的44. 8%,也就是說,在一年時間里關掉了將近一半的工廠。其中,冶金企業減少了70%,建材企業減少50%,化工企業減少42%,機械企業減少31%。同1960年相比,工業總產值大幅下降了47%,其中重工業下降57%,鋼產量跌到了667萬噸。在當時的工業界,把關停工廠和精減工人統稱為「拆廟搬和尚。
F. 六二年發行的(貳角)紙幣現在值多少錢
第三套人民幣六二年發行的貳角武漢長江大橋全品市場價20元(二羅馬) /張第三套人民幣六二年發行的貳角武漢長江大橋全品市場價25元(三羅馬) /張,第三套人民幣六二年發行的貳角武漢長江大橋凸版全品市場價150元/(三羅馬)張.
G. 建國前48年參加革命工作,後來62年被壓縮,66年重新招工至90年退休,,參加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關於如何確定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問題,我們認為,仍應按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九條辦理.即"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並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准."但是,原工作時間比中斷工作時間長,而中斷工作時間又不超過三年的,也可以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時算起.」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你的工齡可以前後合並計算,但是因為中斷時間超過3年,所以不能從48年算起,一般企業做法是向後推遲中斷的年限,比如你的情況一般按照推遲4年,從52年算起。
H. 六二年出生的是屬什麼的啊
萬年歷
1962年1月1日-1962年2月4日 農歷辛丑年(牛年)
1962年2月5日-1962年12月31日 農歷壬寅年(虎年)
I. 關於六二年下放人員的安置政策
【精簡 退職 工齡】勞動部《關於退職職工再次參加工作的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中勞薪(1964)484號規定:關於1961年6月28日以前和在精簡工作結束以後退職的職工,再次參加工作以後,其工齡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的意見是:經領導批准退職的職工,其退職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再次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是,對於個別不顧工作需要,堅持要求退職,經領導批准按離職或退職處理的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其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J. 62年精簡人員政策落實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
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1984年12月16日,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對帶普遍性的遺留問題曾建議各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計劃、有步驟地研究解決,能解決哪些問題就積極主動地解決哪些問題。不少地區根據上述精神(個別地區在會前就有規定)和地方財力的可能,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被精簡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規定了生活困難補助辦法,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地區精簡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現把十三個地區的有關規定的資料發給你們,僅供研究問題時作內部參考,不要對外宣傳。甘肅省規定: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職工,當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當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老職工,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詳細的您可以咨詢當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