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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實地上傳

發布時間: 2022-10-30 04:24:20

❶ 國土證怎麼辦理

國土證即《國有 土地使用證 》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 經濟適用房 。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 土地使用權 通過 招標 、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 繼承 、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 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 身份證 、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❷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當建房者准備建房並選好地點時,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申請必須註明建房者的個人信息、建房原因、地點、四至等相關情況。所選的建房地點要符合土地法的相關要求。申請必須經過建房者所屬村組社長和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第二步、經村組、村委會同意後,建房者將建房申請、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遞交到鄉鎮國土管理部門,有鄉鎮國土管理部門到實地進行核實,勘察,詢問四鄰意見。

第三步、經鄉鎮國土部門實地核實、勘察後,符合相關要求的,進一步填寫村民建房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在村組內張貼公示,公示一般是7天。

第四步、公示7天後如果無村民提出異議,鄉鎮國土部門將所收集的建房者的材料一並報送縣級國土部門,在此期間,經縣級國土部門審批,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者要到縣級地稅部門交納耕地佔用稅,稅額因區域不同存在差異。將票據遞交到縣級國土部門。有縣級國土部門給建房者辦證。

第五步、根據相關的土地法,建房者必須在領取到宅基地使用證之日起的兩年內,建蓋好所批准地點的房屋,否則,國土部門有權將當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證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❸ 國土用地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2015年3月起,全國停辦舊證,統一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一)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❹ 國土下來拍照房子是說是十年內蓋的房子要拍照上傳,干什麼的

主要是清理空巢房、建新不拆舊、私占亂建。拍照的目的是查驗房屋建設年代、結構等,建立房屋電子檔案,也是農村房屋管理適應新時代要求的需要。供你參考!

❺ 土地備案手續流程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
二、變更土地登記(過戶)流程
(1)申請變更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公證繼承書,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戶的,提交分戶協議書或戶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必須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制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制。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❻ 國土部出台的19條是什麼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3-10 來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國土資發〔201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依法加強監管,切實落實房地產土地管理的各項規定,增強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增加保障性為重點的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促進地產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一)科學編制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住房建設規劃和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規劃,結合本地區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科學編制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合理確定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市、縣房地產用地年度計劃作出預安排,並於3月底前,將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匯總報部,並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二)協調推進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實施。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經政府批準的供地計劃,結合政府收購儲備地塊開發和房地產市場土地供需的情況,確定年度計劃中擬供應的地塊,合理安排供地時序。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協調,依據投資到位情況和方便群眾工作生活要求,優先確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塊,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落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建原則上應實行原址改造,盤活存量土地,優化用地結構,完善服務功能,節約集約用地。落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優先安排農轉用計劃指標,按部審批改革要求,及時組織申報,加快審批徵收。

二、促進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

(三)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各地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應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四)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准、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五)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採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探索綜合評標的具體方法。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中小套型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科學量化標准,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完善評標專家庫,細化評標規則,規范運作,依法依紀嚴格監督。

三、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

(六)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從2010年4月1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用地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後,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七)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將每一宗土地的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通過網路在線上報,經部統一配號後方可作為正式文本簽訂,並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電子監管號作為土地登記的要件。各地要對已供土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及時更新開發利用信息,加強統計分析,並入網上傳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

(八)強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後監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的,應由政府收回,另選地塊供應。對沒有按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處理。對違法違規的企業,要依法查處。查處不落實的,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嚴格依法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閑置房地產用地查處情況,對未查處的閑置土地,實行掛牌督辦,依法依規處置。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閑置土地且未查處的,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見,限期依法查處。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利用監測網路系統,加強對每個房地產項目開工到期申報情況的監測核查,防止產生新的閑置土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企業閑置土地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

(十)加強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並入網上傳部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體系,部將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十一)公開住房供地計劃。各地應及時將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及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部將於4月上旬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公開通報各地供地計劃情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分別於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落實情況匯總報部並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向社會公布。

(十二)公開土地出讓公告。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按照部規定的規范格式,公告擬出讓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套型要求、容積率、出讓年限、投標(競買)保證金、提交申請時間、出讓時間等內容。公告不規范的,部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十三)公開土地出讓和劃撥結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將出讓成交和已劃撥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價款、容積率、開竣工時間等,在入網上傳部的同時,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及媒體公開。沒有公開出讓和劃撥供地結果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報批評,限期糾正。部將從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生成供地結果信息,並向社會發布。

(十四)公開土地開發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將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未按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時間開竣工的宗地信息。對社會關注的典型地塊信息,在部門戶網站「出讓信息」專欄及時公開。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各自門戶網站,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開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及閑置土地查處信息。

(十五)公開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結果。各地要將掛牌督辦和社會關注的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案件處理結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公開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部將不定期對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公開查處結果。

五、開展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十六)明確房地產用地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部決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組織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檢查重點是: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違反法律法規閑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及時向政府匯報,統一部署,認真實施。

(十七)結合出讓合同清理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各地要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項清理工作方案》(國土資廳發〔2009〕86號)要求,抓緊開展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專項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產用地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加快信息進網上傳,於3月31日前完成數據填報。在合同清理基礎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指導各地制定專項檢查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加強檢查督辦。各地必須在7月中旬前完成專項檢查和處理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出讓合同清理報告於7月底前一並報部。

(十八)嚴肅查處房地產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嚴格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專項檢查,對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中的不規范行為,要認真整改;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依法依紀堅決查處。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責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將組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落實和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情況開展聯合檢查,同時,一並檢查房地產開發中突出問題的清查情況。

(十九)切實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落實共同責任,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督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的法規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規范供地用地行為,確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http://www.mlr.gov.cn/sy/gd1/201003/t20100310_140798.htm

❼ 土地報批流程

徵收土地報批程序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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