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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18號文件夾

發布時間: 2022-09-21 20:52:50

1. 國稅發[2010]18號對2009年的所得稅匯算有影響嗎

這個文件是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09年還按10%報,我的專管員說的,我們已經報完了。我是大連中山國稅管戶。 想問你們一下,你們地稅營業稅也核定徵收了嗎?

2. 國稅法200718號適應於小規模納稅人嗎

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具體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發文字型大小: 國稅發【2007】第018號 發布時間: 2007年02月16日 狀態: 有效 國稅發〔2007〕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五)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三、為實現對通知單的監控管理,稅務總局正在開發通知單開具和管理系統。在系統推廣應用之前,通知單暫由一般納稅人留存備查,稅務機關不進行核銷。紅字專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四、對2006年開具的專用發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3. 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7】18號

1、紅字通知單系統現已全國正式推行了。並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2、現沒有出台新規定,因此紅字發票還是不用也不能認證。因為新的增值稅申報表實行後,附表2中專門在進項轉出有增加了一欄紅字通知單上註明的稅款,因此只要開了紅字通知單,則不管是否開具了紅字票均需作進項轉出,紅字票也不能再認證,如再認證後就直接沖了當期認證進項相當於要作兩次進項轉出了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請問誰可以提供給我,謝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2006〕156號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2006-10-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需要,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宣傳工作,加強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新規定貫徹執行到位。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1.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列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後,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准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並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碟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並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0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1

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申請事項(由企業填寫) 企業名稱 稅務登記代碼
地 址 聯系電話
申請最高開票限額 □ 一億元 □一千萬元 □一百萬元
□十萬元 □一萬元 □一千元
(請在選擇數額前的□內打「√」)

經辦人(簽字): 企業(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區縣級稅務機關意見 批准最高開票限額:

經辦人(簽字): 批准人(簽字):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市級稅務機關意見 批准最高開票限額:

經辦人(簽字): 批准人(簽字):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級稅務機關意見 批准最高開票限額:

經辦人(簽字): 批准人(簽字):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申請企業留存;第二聯,區縣級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2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購買方名稱:
銷售方名稱:
所屬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 號碼: 共 頁 第 頁

序號 貨物(勞務)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稅率 稅 額

備注

填開日期: 年 月 日
註:本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銷售方留存;第二聯,銷售方送交購買方。
附件3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NO.
銷售方 名 稱 購買方 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 稅務登記代碼
開具
紅字
專用
發票
內容 貨物(勞務)
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稅額

合計 ———— ————
說明 對應藍字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情況:
已抵扣□
未抵扣□
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對應藍字專用發票密碼區內列印的代碼:
號碼: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理由:

申明:我單位提供的《申請單》內容真實,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購買方經辦人: 購買方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購買方留存;第二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4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填開日期: 年 月 日 NO.
銷售方 名 稱 購買方 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 稅務登記代碼
開具紅字發票內容 貨物(勞務)
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稅額
合計 ———— ————

說明
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對應藍字專用發票密碼區內列印的代碼:
號碼: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理由: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註:1.本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留存。
2.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3.銷售方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銷。
附件5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銷售方 名 稱 購買方 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 稅務登記代碼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貨物(勞務)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稅額











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
註: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因為原文附有表格,這里不支持,所以表格無法顯示。

5. 國稅發[2007]18號是否有效

國稅發[2007]18號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庫: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main.jsp# 總局法規—增值稅—第15頁

6. 國稅局2017年共發了多少公告

截止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本年度發布的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另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且文號(序號)使用其他部門序號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5年度 2016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

7. 全面營改增後國稅總局 財政部出台了哪些政策

營改增後出台的文件,截至目前可不少。
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關於納稅人申請代 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6號《關於修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文書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37號《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等等,多了,不再一一列舉

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並申報繳納。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轉登記納稅人應准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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