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壓縮
⑴ 建築法規定工期可以壓縮多少
建築法規定工期可以壓縮不能超過40%。
工期壓縮超過40%算違法。《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的應組織專家論證,且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30%。
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一般認為合同工期相對國家定額工期可壓縮20%左右,且應採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工期
是從活動開始到完成所經歷的全部時間。對在活動工期估計中存在高度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可給每項活動三個估計時間:
(1)樂觀時間,指在任何事情都進行順利,且沒有遇到任何困難的情況下,完成某項活動所需的時間。經驗規律是,在少於樂觀時間內完成活動的機會僅有1/10。
(2)最可能時間,指在正常情況下完成某活動最經常出現的時間。如果某項活動已經做過很多次,最經常發生的實際工期可以用作最可能時間估計。
⑵ 工期壓縮的三個原則
工期壓縮是通過減少項目的活動時間和壓縮工期,使項目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的措施。壓縮一項活動的工期,需要投人更多資源,如指派更多人員、延長工作時間、使用更多設備等。由此導致成本的上升可通過時間成本平衡法來平衡,即在時間和成本之間進行平衡。
工期是從活動開始到完成所經歷的全部時間。
對在活動工期估計中存在高度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可給每項活動三個估計時間:(1)樂觀時間,指在任何事情都進行順利,且沒有遇到任何困難的情況下,完成某項活動所需的時間。經驗規律是,在少於樂觀時間內完成活動的機會僅有1/10。(2)最可能時間,指在正常情況下完成某活動最經常出現的時間。如果某項活動已經做過很多次,最經常發生的實際工期可以用作最可能時間估計。(3)悲觀時間,指某活動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例如遇到不常見的或未預見到的困難)能夠完成的時間。經驗規律是,在超出悲觀時間內完成活動的機會僅有1/10。建立三個時間估計,就有可能考慮不確定因素。最可能時間必須大於或等於樂觀時間,悲觀時間必須大於或等於最可能時間。
⑶ 國家施工工期壓縮規定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一般認為合同工期相對國家定額工期可壓縮20%左右,且應採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⑷ 工期壓縮不得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壓縮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費用。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施工工期的情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通過專家論證並採取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9.11.1條 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的20%,需要事先明示。建設單位及時在項目施工施工過程中提出壓縮工期,要徵得施工單位同意,並增加趕工費。
⑸ 網路計劃的工期壓縮是指壓縮什麼工期
網路計劃的工期壓縮是指壓縮優化工期。
本題考核的是網路計劃的優化。其中,工期優化是指網路計劃的計算工期不滿足要求工期時,通過壓縮關鍵工作的持續時間以滿足要求工期目標的過程。在網路計劃工期費用優化調整中,為了有效縮短工期,應壓縮持續時間最長的關鍵工作。
基本定義
(1)工期優化是壓縮計算工期,以達到要求工期目標,或在一定約束條件下使工期最短的過程。
(2)工期優化一般通過壓縮關鍵工作的持續時間來達到優化目標。
(3)在優化過程中,要注意不能將關鍵工作壓縮成非關鍵工作,但關鍵工作可以不經壓縮而變成非關鍵工作。
(4)在優化過程中,當出現多條關鍵線路時,必須將各條關鍵線路的持續時間壓縮同一數值。否則,不能有效地將工期縮短。
⑹ 建築法規定工期可以壓縮多少天
合同工期相對國家定額工期可壓縮20%左右,且應採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⑺ 壓縮工期不得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壓縮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費用。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施工工期的情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通過專家論證並採取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