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爆類存儲
① 建築物的防雷等級劃分有哪幾類劃分依據是什麼
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防雷建築物:製造使用或者存儲火葯、炸葯、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險物的建築,遇到火花會爆炸,並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建築物。
二、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
2、國家級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國際機場、大型展覽館、大型候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遊建築和大型體育場館;
3、國家級計算機中心、通信樞紐、以及對國家意義重大的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
4、製造、使用、存儲危險爆炸物、包括露天氣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並且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築物等;
5、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省、部級辦公樓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
6、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3次的住宅及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以上所列出的建築物都屬於第二類防雷建築,這些地方的防雷級別非常高,需要重點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12次小於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等於0.06次小於0.03次的住宅、公共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考慮到雷擊後果和周圍條件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區,高度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區,高度為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
劃分:
0區:指正常運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出現而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0區:指正常運行連續成長時間、短時間連續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11區:指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正常運行時偶爾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21區: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並在數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23區:存在固體可燃物質,並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1)起爆類存儲擴展閱讀
防雷工程即指因防雷需要而涉及到的所有工程。防雷工程包括:外部防雷和內部防雷。外部防雷通俗的講,即防直擊雷;內部防雷指防感應雷。外部防雷最直接的目的即保護人身安全,內部防雷則是保護設備不受雷擊。
參考資料網路——防雷工程
② 民用爆破器材同庫存放、同車運輸有哪些規定
爆破器材單一品種專庫存放。若受條件限制,同庫存放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炸葯類、射孔彈類和導爆索、導爆管可以同庫混存。
雷管類起爆器材應單獨庫房存放;
黑火葯應單獨庫房存放;
硝酸銨不應和任何物品同庫存放。
③ 危險物品存儲需要遵守的3個基本原側
危險品類型很多啊=。=
1.爆炸性物品:必須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車運輸,不能同起爆葯品、器材混儲混運。搬運過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摔、滾、翻、撞和摩擦。避免存放在高溫場所。
2.氧化劑:除惰性不燃氣體外,不得同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混運。避免摩擦、日曬、雨淋、漏撒。
3.壓縮氣體和液態氣體,不能混儲混運,即使都是瓶裝的氣體或物質也不能混儲混運。易燃氣體除惰性氣體外,助燃氣體除不燃氣體無機毒品外,均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儲混運。要輕裝輕卸,避免撞擊、拋擲、烘烤等。
4.自燃物品:單獨儲存,與酸類、氧化劑等隔離,遠離火源及熱源,防止撞擊、翻滾、傾倒、包裝損壞。如黃磷應浸沒於水中,三異丁基鋁應防止受潮。
5.遇水燃燒的物品:包裝嚴密,存放地點乾燥,嚴防雨雪,遠離散發酸霧的物品,不與其他類別的危險品混儲混運。如金屬鈉應浸沒在礦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體:單獨儲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氧化性酸類,防止靜電危害,鄰近的電氣設備要整體防爆。
7.易燃固體:包裝完好,輕裝輕卸,防止火花、烘烤。
8.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9.腐蝕物品:容器具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遠離有機易燃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鹼類腐蝕劑混儲混運。
10.放射性物品:包裝嚴密,內襯防振材料,裝在屏蔽材料製成的容器內,嚴防放射線滲漏污染。倉庫須有吸收射線的屏蔽層,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建造
④ 危險化學品在使用,存貯過程中,必須採取哪些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一、火災危險性
1、明火和各種火種引起倉庫燃燒爆炸。
2、爆炸物品受到強烈摩擦、撞擊、震動而產生劇烈化學反應,釋放出大量的熱量和氣體,導致倉庫起火爆炸。
3、超量、過期儲存,致使炸葯結塊、吸潮,產生爆炸。
4.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混合儲存、運輸以及包裝損壞。摻人雜物,導致爆炸。
二、防爆措施
1.爆炸物品倉庫的防火要求
(1)庫址選擇
①由於爆炸物品爆炸時所產生的地震波、沖擊波、沖擊液、爆炸碎片,會波及很大范圍,爆炸產生的高溫還會引起火災,所以爆炸物品倉庫庫址必須選在遠離城市和人煙稀少的空曠地帶。山區、丘陵地區,可挖掘山洞建庫或利用現有的自然地形作屏障。
②庫址距周圍的重要道路。橋梁,港口碼頭、機場、重要建築區和居住區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目前,國內對爆炸物品倉庫與周圍建築物的空氣沖擊波安全距離的規定,以《民用爆炸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和《爆破安全規程》為依據進行選址。
③選擇庫址時,為防止發生爆炸事故時泄壓不利,造成大的損失,應避開狹窄溝谷,可設置在山腳或高山溝谷中;為避免受到地震、汛期洪水、滑坡和泥石流的威脅,應避開地震帶。乾枯河道、季節性河流的附近以及土質松軟或植被不好的地域;安全地帶以內不得增設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不準進行爆破作業。
(2)嚴禁超量儲存
爆炸物品總倉庫區內單個爆炸物品倉庫中允許最大存葯量,應根據《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具體規定來執行。使用單位的庫容量,一般以滿足三個月的需要量來考慮,同時根據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增減。
(3)合理布置庫房
由於炸葯有一個特點——此處炸葯爆炸,相鄰處的炸葯也會跟著爆炸,即「殉爆」,故庫房與庫房之間必須根據存葯量、存葯品種、安全設施來決定最小的殉爆安全距離,否則會因為問距不當而導致鏈鎖式爆炸。
(4)庫房建築應符合要求
①庫房應為單層建築,平面宜為矩形。牆、柱、梁、屋面等宜採用不燃燒材料建造。黑火葯、硝化甘油類炸葯倉庫採用磚牆承重、輕質易碎屋蓋。炸葯、彈葯、火工品和引信倉庫採用磚牆承重、鋼筋混凝土屋蓋。
②火葯、炸葯倉庫應採用不發生火花地面;對靜電敏感的火炸葯庫,應採用在水泥砂漿面層上輔設導電橡膠的地面。
③庫房門宜設雙扇木門,向外開,門洞寬度不小於1.5米,不設門檻,不應採用吊門、側拉門或彈簧門,需設置外門斗和裝卸雨篷,內外兩層門朝向一致。安全出口的數目不少於兩個,以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5米為宜。面積少於220平方米的倉庫,可設一個安全出口,保證倉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30米為宜。窗應設置鐵欄桿或百葉窗板,向陽的窗戶要設遮陽板或在玻璃上塗上自漆,或用磨砂玻璃。通風口要有鐵絲網攔護,防止老鼠等小動物進入庫房。
④儲存粉狀吸收葯,黑火葯。起爆葯的倉庫,室內牆面宜抹灰,地面應平整、堅實、防潮、防腐蝕、無裂縫。
⑤庫房應保持良好通風,溫度適宜。尤其是炎熱季節,應採取適宜的降溫措施。
(5)設置防護士圍堤
防護士圍堤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阻隔爆炸火焰、沖擊波、爆炸碎片對周圍相鄰建築物的破壞作用和抵禦外來爆炸對庫房的威脅作用,並可大大縮小安全間距,有利於節約用地。
上圍堤的高度一般不應低於庫房屋檐,最好能高出屋檐1.5米;其上部寬度不小於1米,下部寬度按土壤靜止角(一般取45度)來決定。土圍堤的下腳線與庫房外牆之間應留有2~3米的距離,並要有排水溝。
(6)保障供電設施安全
①倉庫上空不得隨意架設電氣線路,倉庫本身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均應為合格產品。
②庫內電氣線路應採用銷裝電纜沿地下敷設,或將銅芯橡皮絕緣電線穿鐵管安裝,在進口處單獨 接地。
③若採用架空線路供電時,在引入端應接避雷針,並須用長度不小於50米的電纜引入庫房。
④導線絕緣強度不低於500伏,不允許穿過防護士圍堤。必須穿過時,應採取確保安全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⑤庫房內可採用防爆型燈具,或裝於庫外的投光燈和裝在庫房牆壁內的壁龕燈。小型倉庫或夜間少貨物進出的倉庫,最好不裝照明燈。偶爾需在夜間進出貨物時,可用手電筒照明,不得使用移動式電燈照明。
③庫區內的通訊設備其導線絕緣強度不低於250伏。
(7)安裝必要的防雷設備
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採取妥善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擊和雷電感應。雷電波的侵入。
②為防止直接雷擊,一般在庫房周圍須裝設避雷針。倉庫各部分必須完全位於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以內。
③儲存雷管、黑索金、梯恩梯、硝銨炸葯等高威力炸葯及猛性炸葯的庫房應設置防雷電反擊、雷電感應及防雷電波侵入的防雷裝置。
(8)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池和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要保持足夠的水量,較大庫區水量保持在100~200米』,較小庫區水量保持在50~70米』。消防給水管道的消防用水量按20升/秒確定。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證隨時都完整好用。
②倉庫周圍的雜草應經常鏟除,消除火險隱患,防火隔離帶范圍內的雜草樹木也應定期清除。
(9)制定嚴密的保管措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配備倉庫負責人。專職保管人員和必要的警衛力量。根據倉庫的大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群眾義務消防隊,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和滅火訓練,以防萬一。
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如出入庫登記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五雙」(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帳、雙人發貨、雙人領用)制度、清點帳物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等等。
③堆放爆炸物品時,應穩固、整齊,便於搬運。箱裝爆炸物品的標志應朝外,便於查看核對。
④炸葯箱堆垛高度不超過2米,每堆不得超過770箱;雷管箱堆垛高度不超過1.6米,每堆不得超過300箱。
⑤對著門的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堆垛與牆壁的距離不小於0.6米,堆垛之間問距不小於1.3米。
(10)實行分類儲存制度
①應根據各種爆炸物品的敏感程度,分類專庫儲存。
②一切爆炸物品嚴禁與氧化劑、自燃物品。酸。鹼。鹽、易燃可燃物、金屬粉未、鋼鐵材料等同 庫儲存。
③雷汞、迭氮化鉛、二硝基重氮酚。雷管等敏感度高的起爆葯、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葯、尋爆索同庫儲存。
④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和半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廢品等不得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⑤ 儲存炸葯要注意哪些問題謝謝
(1)火葯庫宜設置於僻靜所在,遠離市區房舍及人群,如山洞或山凹處。庫房外應築土堤環繞保護,以策安全。(2)貯存火葯之庫房宜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圬工構造,不宜為木構造;若為鋼構造,則所有裸落之鋼材均應以防火材料緊密被覆。(3)火葯庫房應保持乾燥通風,並避免日光直射,室溫維持在8~30℃。(4)火葯庫房附近應設置避雷針,針尖端之高度必須能在45°俯角將火葯庫涵蓋在內,以防電擊。(5)雷管、導火線、炸葯箱及起爆機應分開貯存,不要儲藏於同一處所。在庫房內切忌打開炸葯箱,亦不得在庫房內裝雷管。(6)庫房管理必須嚴格,嚴禁煙火,不要將火葯類與易燃物堆置在一起。非任務人員不得靠近。(7)對於長期貯存之火葯類,須注意其吸濕與凍結,是否因濕度及溫度而引起質量之變化。
⑥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運輸儲存管理
9.1運輸
9.1.1民爆物品運輸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JT 618、GB 50089和GB 4387的有關規定。採用鐵路、水路或航空運輸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9.1.2生產區至總倉庫區的運輸路線通過企業外部公路時,由企業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確定運輸路線,不應隨意更改。
9.1.3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道路應堅實牢固、路面平整、邊坡穩定,並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
9.1.4在社會公路上運輸民爆物品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標准要求的專用運輸車。廠內、庫區內使用普通汽車運輸民爆物品時,排氣管應安裝滅火罩,車廂底部應鋪軟墊。
9.1.5運輸工業電雷管的車輛安裝衛星定位導航終端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9.1.5.1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發火沖能大於等於2.0 A·ms時:
a)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工作頻率為900 MHz時,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 W;工作頻率為1800 MHz時,輸出功率應不大於1W;天線增益應不大於3 dB;
b)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安裝應符合AQ 3004的規定,終端天線的位置不應高於車體;
c) 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天線與運輸車內電雷管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9.1.5.2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發火沖能小於2.0 A·ms時,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技術參數和安裝要求除應符合9.1.5.1 a和9.1.5.1 b的要求外,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天線與電雷管的距離應按國家有關標准要求計算和測試後確定。
9.1.6採用電瓶車運輸民爆物品時,電瓶車應符合防爆要求;採用防爆叉車裝運民爆物品時,叉桿應有防止火花產生的安全措施。
9.1.7人力手推車運輸工業炸葯時,所載工業炸葯質量不宜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防滑、防摩擦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人力手推車運輸散裝工業炸葯葯粉時應保持車廂清潔、干凈,裝葯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高度,並應有防止工業炸葯葯粉撤落的安全措施。
9.1.8人工傳送起爆葯時,應有專用道路並保持道路平整;傳送人員和傳送工具應有明顯標志;傳送人員行走時應與他人保持5m以上間距。
9.1.9在生產區和總倉庫區內運輸民爆物品的機動車行車速度不應超過15km/h,前後車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9.1.10運輸民爆物品的汽車司機除應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符合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0 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由企業安全部門考核批准後方可上崗。
9.1.11從事運輸和裝卸民爆物品的作業人員,應掌握所運輸和裝卸民爆物品的理化性能及應急措施。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
9.1.12運輸民爆物品應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應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押運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人員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所押運民爆物品的數量,運達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9.1.13從事民爆物品運輸的管理人員應經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企業應對民爆物品運輸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事故訓練;每年應對民爆物品運輸管理人員的素質進行一次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調整。
9.1.14裝有民爆物品的車輛在廠區及庫區的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9.1.15民爆物品裝卸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內,裝卸作業宜在距危險性建築物不小於2.5m處進行;
b) 當危險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內有火炸葯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裝卸機動車應在距危險性建築物不小於5m處進行;
c)用於裝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台的緩沖設施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裝卸和搬運民爆物品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嚴禁用撬棍、榔頭等鐵器敲打包裝件;
e)廠內普通汽車裝載民爆物品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裝載量;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的高度不應超過產品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雷管裝車高度應低於車廂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後,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f) 專用運輸車裝載民爆物品時,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裝載量;包裝件應碼放整齊並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碼放高度;中途卸車後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g)裝運民爆物品時,駕乘人員應對民爆物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應及時報告和處理;
h) 同車(包括同船等)運輸不同品種的民爆物品時,應符合不同品種的民爆物品同庫存放的相關要求。
9.1.16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葯粉、葯渣應存放在指定地點並統一定期銷毀。
9.1.17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應出入庫;惡劣天氣的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應停止行駛。
9.1.18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需委託其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時,應審查承運單位的運輸設施和管理是否符合運輸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要求,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
9.1.19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遇有臨時停車時,應避開人員密集地區和重要設施,並設專人監護;車輛故障檢修時,嚴禁對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和車輛附近50m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
9.2儲存
9.2.1設置民爆物品倉庫的企業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9.2.2企業生產點的爆炸性材料倉儲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安全許可能力(不含現場混裝炸葯)與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滿足以下要求:
a)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
1) 安全許可能力小於等於於1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3.0%,且不少於200t;
2) 安全許可能力大於10000t小於等於2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2.5%,且不少於300t;
3) 安全許可能力大於2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2.0%,且不少於500t;
b)工業雷管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10%;
c)工業導爆索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10%。
9.2.3企業應建立嚴格的民爆物品進出倉庫檢查制度,設置倉庫負責人,並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安防人員。安防人員應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並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
9.2.4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倉庫所儲存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並經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9.2.5外來人員進入民爆物品倉庫應經本企業保衛部門審查批准,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管理人員帶領進入。
9.2.6出庫後返回的產品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拆包的產品應另庫存放。
9.2.7各類民爆物品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以下品種的民爆物品允許同庫存放:
a) 單質炸葯、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允許同庫存放;
b) 包裝完好的塑料導爆管允許與工業雷管(含繼爆管)、單質炸葯、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同庫存放。
9.2.8廢品或未進行安定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
9.2.9民爆物品倉庫應環境整潔、通風良好,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整齊、穩固、標志清晰、利於行走、搬運方便,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爆物品應分垛堆放。
b) 倉庫內裝運通道應滿足不同的運輸方式,最小寬度應不小於1.2m;人行檢查通道寬度、清點通道寬度、堆垛邊緣與牆之間的距離及堆垛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
c) 堆放工業炸葯、索類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8m;堆放工業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6m。
9.2.10嚴禁在民爆物品倉庫內開箱;需取出產品時應在倉庫管理人員監督下,將產品箱移至庫房防護屏障外指定地點進行;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啟箱工具。
9.2.11維修民爆物品倉庫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庫房清掃干凈後方可進行。
9.2.12應按GA 837的規定在倉庫設置安全防範電子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完好。
⑦ 爆炸物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
包括:
1.配備必要的警衛、保管人員,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倉庫必須配備倉庫負責人和專職保管人員,並需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察負責武裝警衛。中小型倉庫也須配備必要數量的警衛人員和保管員,日夜看守。警衛、保管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制度,經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發生。警衛、保管人員還須經過一定的業務訓練,熟練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儲存知識。要建立並切實貫徹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種爆炸物品時,要求做到穩固、整齊,便於搬運,不致由於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運不便而造成事故。倉庫內堆垛存放須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牆距。對著門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堆垛與牆壁的距離不應小於0.2m;堆垛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3m。
(2)堆高和每堆數量。炸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每堆不得超過770箱;雷管箱、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餒類炸葯的貨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6m,每堆不得超過300箱。
儲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倉庫,本著安全和利於保管的原則,也要適當留出通道和牆距、垛距,以利通風、散熱和便於操作檢查。炸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穩牢固為原則,炸葯箱一般不超過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過4箱的高度為宜。
(3)不準超量儲存。每個庫房的總儲存量不得超過設計額定量和公安部門核定的儲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裝爆炸物品的標志應向外,便於查看核對。為有利於通風、防潮、降溫,爆炸物品的包裝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鋪墊20左右的方木或墊板,不能用撞擊摩擦容易發火的石塊、水泥塊或鋼材等鋪墊。
3.分類儲存
(1)一切爆炸物品嚴禁與氧化劑、自燃物品、酸、鹼、鹽類、易燃可燃物、金屬粉末和鋼鐵材料器具等同庫儲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葯和起爆器材(雷求、疊氮化鉛、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與炸葯、導爆索同庫儲存。
(3)失效或變質的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嚴禁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4)生產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廢品嚴禁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5)使用中測試不合格的以及性質不明的爆炸物品,應單獨存放,嚴禁與同類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於一般物資的保管。保管人員必須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識,並應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和防範措施。
(1)加強日常槍查;
(2)嚴格控制溫度、濕度;
(3)嚴格爆破器材收發工作;
(4)庫內不準開箱;
(5)庫內不準使用鐵質或容易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6)不準在庫內修理門、窗等設施,應將門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後,再拿回庫房安裝;
(7)爆炸物品出人庫,必須認真檢查進、發貨單,品名、數量必須相符合。
⑧ 爆炸器材可以與硝銨類炸葯同庫存放的是什麼
炸葯類、射孔彈類和導爆索、導爆管可以同庫混存。
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規定`
14.2.1.4 爆破器材單一品種專庫存放。若受條件限制,同庫存放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炸葯類、射孔彈類和導爆索、導爆管可以同庫混存;
——雷管類起爆器材應單獨庫房存放;
——黑火葯應單獨庫房存放;
——硝酸銨不應和任何物品同庫存放。
當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的最大存葯量應符合GB50089 的規定。
14.2.1.4 小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應按GA838 執行。
⑨ NH4NO3 用途 存儲
1、用途:硝酸銨是極其鈍感的炸葯,比安全炸葯c4更為鈍感。一支工業8#雷管(起爆c4隻是用6#就可以了)都不足以起爆混合了敏化劑的硝酸銨。硝酸銨是最難起爆的硝酸炸葯,撞擊感度是:50kg錘50cm落高,0%爆炸。相比起著名炸葯硝化甘油的200g錘,20cm落高,100%爆炸的感度,可見硝酸銨的鈍感。而且硝酸銨一旦溶於水,起爆感度更是大大下降,根本是人力不可能撞擊引爆的。主要用作肥料及工業用和軍用炸葯。並可用於殺蟲劑、冷凍劑、氧化氮吸收劑,製造笑氣、煙火等。點滴分析銥。氧化劑。催化劑。致冷劑。制備氧化亞氮(笑氣)。製造焰火和炸葯。農業上用作肥料,總氮量在34%左右,有速效性肥料之稱。大量用於製造無煙火葯。化學工業用於製造笑氣、醫葯維生素B。輕工業製造無鹼玻璃。2、儲存:先看它的性質吧①易溶於水,溶水時吸熱、易吸濕和結塊。。②易發生熱分解。所以硝酸銨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應與易(可)燃物、還原劑、酸類、活性金屬粉末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否則會爆炸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