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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煙花爆竹

發布時間: 2022-05-22 04:30:31

1. 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要避開明火高溫環境,其次要注意,不要放到潮濕的環境中以防失去使用價值。

2. 煙花爆竹存放,有哪些庫存要求

存放煙花爆竹的庫存要求:

1、庫房的產品應定級、定量、分類儲存。每個庫房門前標牌應標識:產品類別、庫房危險等級、儲存葯量、保管人。

2、銷售公司的庫房建築結構、內外部距離要符合國家標准要求。庫區要按標准設置防雷、防火、圖像監控、報警裝置

3、庫房的保管人員應熟悉掌握所儲存的產品性能及特徵,便於安全儲存管理。

4、儲存的產品應擺放整齊,堆垛高度≤2.5米,垛間距≥ 0.7米,運輸通道為1.5米。

5、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6、裝卸作業中只許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和劇烈震動。 7、煙花爆竹的臨時儲存須選擇平房,通風、 防潮、無火源、無電源、門向外開啟,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8、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儲存必須做到隨進隨銷,但可儲存必要的周轉量。無儲存條件的零售網點不允許存放煙花爆竹。

3. 自家住宅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合法嗎

自家住宅存放大量煙花爆竹是不合法的。煙花爆竹是屬於易燃易爆品的。居民在家儲存大量煙花爆竹的,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依法沒收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產品或者商品的性質又分為兩類,分為非法生產的產品和合法的產品;存儲「大量」,也分量級;還有對周邊安全危害性的大小,對非法存儲案件的認識態度,這些都是影響處理結果的因素。

家裡存放煙花有三種情況:

1、為了自己燃放的存儲;

2、為經營的存儲;

3、為生產當作倉庫的存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罰規定

對於私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情節輕微的,會受到治安處罰。1.煙花爆竹屬於危險物品,我國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條例,對於私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情節輕微的,會受到治安處罰;2.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如何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 如何存放鞭炮

1.控制溫度,濕度,遠離熱源,注意鞭炮上的保質期通常是兩到三年。

2.將裝好箱子的煙花爆竹放置乾燥通風的陽台或倉庫,注意防蟲放鼠、防腐防潮、遠離熱源火源、保持通風,放到小孩子夠不到的地方,保證了兒童及家裡的安全。

3.存放時要注意不能和貨物包裹存放在一起,遠離暖氣取暖設備等發熱地方,移動煙花爆竹時注意輕拿輕放,不要拉托摩擦防止產生火種照成不必要的危險。

4.注意防潮、防火星,通風,遠離易燃物,要存放在家中遠離火種或取暖器等火種或發熱的地方,環境的溫度應在40℃以下,超過45℃可能會引起爆炸。

5.家庭存放最好不要超過15公斤,少量存放有助於看管檢查,要存放的煙花爆竹不要拆封,保持完整,將煙花爆竹裝入紙箱子或木箱子里。

7. 煙花爆竹儲存規定

國家制定公布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其中,對於具體的存放數量,沒有進行規定。但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九條 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三條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該規章也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各地在零售戶儲存數量有另行的規定。如:北京市制訂了《北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就規定: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經營場所面積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經營場所面積40平方米以上,周邊防火間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積50平方米以上,周邊防火間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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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葯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葯、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第八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復製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登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八)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自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復製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在更正後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批發許可證。
發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批發企業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批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二)取得批發許可證後,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三)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製件。
批發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章 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葯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對執法檢查收繳的前款規定的煙花爆竹,不得與正常的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
第二十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並留存3年備查。
黑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自購買或者銷售之日起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當在儲存倉庫留存批發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並定期向社會公告取證企業的名單。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於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葯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葯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葯、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式樣。
第四十一條 省級安全監管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監管總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8. 煙花爆竹怎麼存放

遠離火源、電源、熱源,防蟲,防潮。
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少於0.70m,堆垛與內牆距離不少於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庫房內主要運輸通道寬度不少於2.0m,產品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m;無地板的存儲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

庫房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煙花爆竹庫房內嚴禁使用電器設施、嚴禁使用明火。煙花爆竹產品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做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工作。
裝卸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庫房的管理人員、搬運人員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執行檢查和使用制度。
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銷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煙花爆竹倉庫應當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煙花爆竹倉庫周圍10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9. 存放煙花爆竹多少算違法。

法律分析:非法儲存鞭炮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管轄,屬於治安處罰法甚至刑事處罰管理的范疇。根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煙花爆竹30公斤以上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私存數量較大的,會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及對人體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和破壞力的物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會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私存數量較大的,會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會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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