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准有哪些
A.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包括哪些
辦公用房、辦公傢具、公務用車、自動化辦公設備以及空調設備。
以上就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標准,一般說來不同的企事業單都有一些細微的差別的。
B.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職能的需要;
難以與其它單位共享,共用相關的資產;
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C.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雁峰區財政局產權企業外經股
二、責任人
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股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權力行使依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3號)、《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衡政發[2010]25號和《雁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
四、受理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及經營性資產收益的管理;
(六)負責建立行政事業資產使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五、辦理程序
(一)資產配置
1、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政狀況制定資產配置標准,經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報政府批准執行。
2、車輛配置。單位申報換購車輛資料、主管部門意見、市控購辦初審、報國有資產小組審核批准到區控購辦、辦理相關控購手續 。
(二)資產調劑
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等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報區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
(三)資產使用
單位提出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方式的申請,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到財政資產部門辦理手續。
(四)資產處置
單位提出資產處置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到財政資產部門辦理手續。
(五)資產清查
根據上級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訂資產管理辦法,督促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業務。
六、實施要求
(一)嚴格按程序辦事。
(二)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進規范權力運行的各項制度有效落實。
七、監督檢查
(一)定期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二)通過公開、公示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八、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審核、批復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戶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徵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稅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采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復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D.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幾條
您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三十三條。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范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准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准、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
處置規范。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鋤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范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准、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
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准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准體系,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准。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准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
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制。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系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
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的公開。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並積極建立與公安、國土、房產、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九、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將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經管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經管資產的范圍,摸清底數,界定管理權責,逐步建立經管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二十八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經管資產管理的職能和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經管資產存量、增量與政府債務管理相結合機制,逐步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
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充實工作隊伍;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內部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強化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為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搭建學習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E. 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規定都有哪些
1、市機關局根據各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按照辦公用房配備標准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面積。各單位申請辦公用房使用權時,應當辦理審批手續,與市機關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新標准明顯向基層幹部傾斜,省部級官員辦公面積與15前相同,而局處級面積相應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級正處級為例,新規定面積24平方米,相當於15年前的一倍。
2、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規定都:
(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事務局)負責。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統一歸事務局管理。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房地產證的戶名統一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事務局統一申辦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與事務局簽訂《鎮海區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議》,並履行使用協議中所列的應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各房產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使用檔案,在核定的房地產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單位經批准新建的辦公用房,其房產和土地歸屬事務局,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後,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事務局統一申辦,戶名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建辦公用房的單位享受房產的使用權。
(四)各單位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處置由事務局負責,未經事務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產籍管理檔案,定期復核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確保辦公用房產權清晰、產籍完整。
F.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監管、資產收益管理、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G.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方式主要是購置什麼
辦公傢具(廚子、櫃子、椅子等)、辦公用品(筆、紙張、筆記本)、辦公設備(電腦、列印機、電話等)
H.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涉及哪幾個管理環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狀。根據2012年部門決算數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額14.77萬億元,扣除負債後凈資產總額9.60萬億元,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約佔全部國有凈資產總額的三分之一。從資產構成看,流動資產佔43.30%,固定資產佔47.60%,對外投資佔1.93%,無形資產佔0.54%,其他資產佔6.63%(見圖6.2)。
圖6.2 2012年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值)構成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2006年,財政部出台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第36號,以下簡稱「兩個部令」),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單位)管理職責,全面規范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構建了從資產配置、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標志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根據兩個部令確定的有關原則,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台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核實、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境外資產管理和國有資產使用、處置、收入等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同時,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兩個部令規定,積極加強制度建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初步建立。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目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框架,在縱向上分為中央、省、地(市)、縣、鄉五級管理,在橫向上有「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管理。
兩個部令明確規定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管理主體在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許可權為: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目前,「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在全國范圍內已進一步建立。目前,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均已明確了由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中32個成立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絕大部分中央部門也成立了資產管理機構,或明確了負責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
(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及其他相關工作。一是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為了規范和加強資產預算管理工作,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0〕293號)、《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購置費預算標准(試行)》(財行〔2011〕78號)、《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體資產配置標准(試行)》(財行〔2013〕98號),規范中央部門資產預算編制工作,完善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購置費等預算標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二是資產使用。包括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行為,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要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三是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其他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核實、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等配套基礎性工作,與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三個基本環節構成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體系。五是審批流程。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審批手續(見圖6.3)。
圖6.3 審批流程簡圖
(5)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專項管理工作。一是公務用車管理。財政部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財行[2011]9號)和《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財行[2011]180號),並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了各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提出管理要求,對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管理、配備標准、配置使用和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二是軟體資產管理。為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財政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行[2011]7號)、《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體配置標准(試行)》(財行〔2013〕98號),重點在正版軟體預算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和軟體配置標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規范和加強了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工作,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
I. 最新固定資產配置標准
固定資產確認的價值標准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價值標准為: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價值在800元以上。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