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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配置標准什麼時候出台的

發布時間: 2022-05-07 00:05:32

① 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規定什麼時候執行

一、《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對公務用車的配置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②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文件解讀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根據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公車改革全面完成。根據方案,原則上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根據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
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中央和國家機關每個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機要通信、應急用車。《方案》明確,改革後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高於13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於2014年7月16日下發,核心內容是:
①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②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
③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
④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准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1997年,廣東省開始公車改革試點。
1998年,國家啟動部分中央機關的車改試點,並同時在浙江、江蘇、北京、湖南、重慶等地試點。
2003年,全國政協委員關於公車改革的提案引發熱議,由此出現了2004年前後的全國性公車改革高峰,北京、廣東等地試點公車貨幣化改革。
2004年,我國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車改革相繼擱淺。
2009年,經過近7年的醞釀和試點,浙江杭州正式啟動市級機關公車改革,市局(副廳)級以下幹部一律取消專車,並向公務員發放公車改革補貼,補貼根據級別分9檔,最低每月300元,局級幹部每月2600元。
2010年初,昆明在市內四個轄區試點公車改革,實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用卡定額包干管理。
2010年3月,針對公車改革遭遇的難題,民革中央提交了《如何破解公車改革之困局》的提案,建議廳級以下官員全部取消專車,再次引發熱議。
2011年1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降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明確要求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這比此前的標准降了2萬元。
2011年11月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
2012年11月23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三部門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等。
2014年2月 發改委通知要求各單位抓緊完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2014年4月 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意見提出,2014年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由發改委牽頭。
2014年7月16日,我國發布《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

③ 公務車購置標准

法律分析:公務車的車型有轎車、越野車、多功能乘用車等。乘用車中有大客車等。特種的公務車設有會議室、休息室、衛生間、隨員室、小廚房和採暖用的溫水鍋爐間等等。會議室一端(客車一端)設有落地式眺望窗,以開闊視野和增強採光。公務車根據需要而加裝採暖、通風或空調設備。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④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2004年版本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國管財〔2004〕120號)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節約財政經費開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1994]14號)和《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和保障公務活動需要的原則,核定公務用車編制,規范配備標准,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依據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一)部長級幹部的專車,按1人1輛定編。
(二)副部長級幹部的工作用車,按1人1輛定編。
(三)一般公務用車,根據內設的司(局)級機構和機構的人員編制定編。副部級單位副職領導工作用車,根據工作需要定編。
(四)根據部門機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輛機要通信車輛編制。根據會議等集體活動的需要,酌情核定1—2輛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車編制。
第四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第五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的專車、工作用車使用年限一般為6年,超過6年仍能使用的,應繼續使用;一般公務用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以上或行駛超過20萬公里的,可以申請調換。
調換下來的車輛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在中央和國家機關調動工作的,其所用車輛可以轉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使用;調離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其所用車輛由使用單位交回國管局。
第七條 經批准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部門,須重新核定車輛編制,原則上只保留正、副部長級幹部專車、工作用車、機要通信及會議等集體活動用車。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購置、調換、借用車輛。
第八條 試行班車改革的部門,要本著合理、節約的原則,根據職工實際居住地與工作單位的距離遠近,發放適當的班車補貼。試行班車改革的部門,不得使用公款為職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條 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公務用車編制。
第十條 公檢法等部門的特殊業務用車編制,由國管局商財政部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海關、稅務等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所屬行政單位的車輛編制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並報國管局備案。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車輛購置要通過政府采購,車輛處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管局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公務用車的配備規定

法律分析: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⑥ 公務員中處級、廳級的配車標准

一、《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對公務用車的配置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二、公車私用、超標購車、掛私人牌照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各地時有發生,「豪華公務車」更是頻頻被媒體和網友曝光。最好的制度是:對公務車實行所有車輛集中采購和集中管理。除執法、司法機關的特種車輛外,集中其餘所有部門和單位的公車,進行統一管理。
有網友表示,公務車輛都必須張貼「公務用車」標識,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應在公務車上安裝GPS,對公務車動向進行監控,或者在車身噴塗統一顏色。

⑦ 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辦法》指出,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辦法》明確,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辦法》要求,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⑧ 2021年公務車購置標准

2021年公務車購置有以下標准

1、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2、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3、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4、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公務用車的慨念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不可拆卸專業技術設備、噴塗明顯標識,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車

⑨ 2010年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標准執行什麼標准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2010年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執行的是2004年版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國管財〔2004〕120號)標准。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有無解決辦法:建議查看《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國管財〔2004〕120號)標准文件。

⑩ 公務用車標准

017年12月11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編制和標准管理、配備和經費管理、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問責、附則6章31條,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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