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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奇特存儲轉移物權信息

發布時間: 2022-05-04 21:29:06

『壹』 為什麼不能說登記就是物權轉移

登記只是記錄提交。
需要等待審核通過,物權的轉移指的是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即動產通過交付、不動產通過登記過戶的公示方式,產生一定的公信力後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一般只針對所有權的變動,物權的其他信息並沒有發生變化。
物權的變更指的是物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只是物的相關信息發生了改變,或者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但是相應的產權登記還停留在轉移前得狀態的時候,需要現實的物權所有人到有關部門申請信息變更。

『貳』 什麼是物權轉移具體內容

物權包括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物權的轉移也包括所有權的轉移,最常見的就是買賣東西,所有權的轉移方式有三種,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使用權的轉移就是出租房子啦,房子還是我的,但是別人在用。佔有的轉移就是質押啦,東西是我的,但是放到我的債權人那保管,他是不能用的,用了就要給我錢喲。處分的話就是抵押啦,房子是我的,但是屆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把我抵押給他的房子賣掉的。

『叄』 物權法上物內涵.特徵及物權的概念

一、從放任主義到法定主義

關於物權的創設,歷史上曾有放任主義與法定主義兩種主張。在日耳曼法中,認為有佔有的權利就是物權,所以佔有的取得可以對應任何權利,不動產依據伴隨的登記要件就有成為物權的可能。197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認為特定物的債權依據標的物的交付或者在抵押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即可物權化,即所謂的「取得權源和形式」的理論。這種理論是以不存在物權與債權的嚴格區分與對立為前提的。而在羅馬法上,物權與債權有著嚴格的區分。物權概念被理解為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並使它所有的排它的、絕對的性質與債權相比有著強有力的效力,這即是物許可權定的理由的起因。但是由於當時羅馬物權公示制度還不發達,所以羅馬法中必須採用物權法定主義的基礎也僅在於「自由保護」和「簡明化的社會」的要求。[①]後來,羅馬法因羅馬帝國的擴張而影響日大,以致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物權法定主義,例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均以法律明文規定,瑞士、奧地利、德國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解釋上也都認為有此原則。[②]

二、物權法定主義的理由和長處

羅馬法最初采物權法定主義雖僅因出於「自由保護」和「簡化社會」的目的,然而該原則歷經若干世紀的發展,其意義已遠不止此。許多學者都對物權法定主義的存在理由及長處進行了探索。王澤鑒先生認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因為:[③](1)物權之絕對性;(2)物權其用之經濟效用;(3)交易安全之便捷;(4)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謝在全先生認為,物權法定的理由為:[④](1)確保物權之特性,建立物權體系;(2)整理舊物權,防止封建物權之復活;(3)便於物權之公示,確保交易安全與迅速。梁慧星教授認為,之所以采物權法定主義,主要立法理由為:[⑤](1)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2)維護交易安全與便捷。綜合各家學說及現實情況,筆者認為,物權法定的理由及利處主要為以下方面。

(1)維護物權之絕對性。物權的絕對性表現為權利主體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權利,這種權利只需權利主體意願就可自由行使,不需他人之義務協助。反過來說,也即權利主體以外的人,對權利主體就特定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權負有容忍義務,不得干涉,否則即為侵犯權利主體的物權。若物權不法定,得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則同一物上可能會同時並存若干相沖突的物權,這樣,每一物權人就不能獨立自由地支配標的物,而需得其他物權人的許可。如此物權的絕對性就不復存在。

(2)維護交易安全與便捷,保護第三人利益。學者多認為,若得由當事人自主創設物權,則在特定物的流轉過程中,可能會因多次流轉,而被不同的人先後設定不同的物權,以致流轉到後來,不知物上已設定了多少物權,每一物權的具體內容為何。若某一買受人不知情形而購買一已設定有不同物權之特定物,則其必然不能自由支配該物。各物權人必爭先對同一物主張自己的物權,由此,在社會商品交易中,就會產生障礙。要麼買受人先查清物上到底有多少物權,具體內容又為何;要麼乾脆不進行交易。前者顯然不經濟,而且在事實上也不可能;後者,則有違經濟發展之理念。社會經濟的發展,顯然離不開豐富的商品交換。因此,為了鼓勵商品交易,免除買受人的後顧之憂,確保買受人交易目的的有效實現,法律有必要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進行限定,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進行適當限制。然而法律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並不是對私法自治的否定,而是一種最大程度的保障。社會歷史的發展已經證明,存粹或絕對的個人自由必然導致權利主體之間的不自由,自由永遠不能絕對化,而且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絕對化的。自由只是一定限度范圍內的,也只有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現實的自由。所以「私法自治之成為可能,物權法定為其前提。」[⑥]

(3)便於物權之公示。為便於交易安全、便捷地進行,必須得使市場主體能充分的了解交易信息,增強物權的透明度。而物權的透明,依賴於物權的有效公示,若非物權法定,紛繁復雜的物權種類與內容顯然令人力、財力有限的公示部門無暇應接。並且允許種種繁雜的物權種類和內容進行登記,勢必會造成登記的混亂。因此有效的公示,有賴於物權的簡化。這點與採用物權法定主義的歷史沿革理由一起是今天論及給予物權法定主義一個妥當界限的兩個側面。[⑦]

(4)整理舊物權,構建新的物權體系,防止封建復辟。封建時期物權得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因此極為復雜、混亂。因而嚴重影響了經濟之發展。尤其是封建土地所有權與身份制度相結合,不僅實行多重所有權,而且所有權有上下級之分,上級所有權人往往挾身份特權之威勢,使物權變成對人之支配。[⑧]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為促進經濟之發展,維護人格之獨立,拯待對封建舊物權進行清算,為防止物權放任主義可能導致的人身依附之弊端,徹底消滅封建因素,於是物權法定便突顯出來。

三、物權法定之反思

(一)物權法定的內涵剖析

所謂物權法定,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是,種類和內容的法定,即物權的種類和每種物權的具體內容都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無明文規定的物權種類,也不得約定與法律不相符的物權內容。但也有學者認為,物權法定,不但包括種類與內容的法定,還應包括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規定。[⑨]筆者認為,物權的效力,是物權之所以區別債權而為物權的根本原因。物權的效力,通說包括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請求權。[⑩]正是這些效力的聚合才形成了特殊的權利——物權,而非物權產生了這些效力。盡管為了確保物權的有效實施,物權的效力也最好應法定,但這種法定只是法律的確認,而不是創設。所以不應為基於創設目的的物權法定主義所當然包括。而公示只是確保物權有效實現的手段,其本身並不是物權的構成部分。對物權的公示只是便於當事人了解交易信息和方便國家對特定物進行管理的目的,所以盡管處於簡化和方便的考慮,有必要用法律規定若干公示方法,但是這也不能為物權法定所當然涵攝。況且公示方法也不能嚴格拘泥於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例如,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公示,若當事人並沒有交付,而是進行了登記,難道能認為所有權沒有轉移?[11]

(二)物權由何「法」定

「物權法定」所言之「法」為何,民法學界有所爭議。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台灣學者多認為依其文義、立法理由及規范目的,系指成文法而言,並不包括習慣法在內,「其他法律」指獨立於民法典的單行法。[12]我國大陸也有學者認為,物權法定的根本宗旨,在於使物權種類極其內容盡可能規范化和統一化,以便公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對「法」作廣義解釋,這一宗旨是難以實現的。因此「物權法定」之「法」只能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極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而不包括各種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習慣法。[13]而日本學者則認為《日本民法典》中的「其他法律」應包括習慣法。[14]我國學者王利明教授認為,物權法定主義盡管是物權法的重要原則,但應當看到,這一原則在適用中不應過於僵化,以致於認為只有法律確認,對任何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創設的物權都不予承認,這就不利於規范和調整新型物權法律關系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15]筆者認為,習慣法之形成,本身就是對民事主體意志之尊重,若是否認習慣法的效力,實乃對人們權利感情的傷害,有違善良風俗,而且在現實中通過修訂法律吸收習慣法的做法實為不妥。因為成文法要求穩定性,所以法律的修改往往非常緩慢,成本相當之大,難以應付飛速發展的社會生活。因此我們可以通過適當從寬解釋物權法定的方法,將一些既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的立法趣旨,又有一定公示方法的習慣物權,進行有限的承認,以彌補物權法定之不足,促進社會經濟更好的發展。[16]至於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筆者認為,鑒於二者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可以有限地賦予其創設物權的功能,但必須在法律的擴張解釋所能及的范圍內進行。而其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於其效力范圍有限,則不應賦予其創設物權的功能,以免干擾社會經濟生活。

(三)物權與債權界定的模糊化——物權法定的妥當性問題

在現代社會,物權與對人權(債權)的區別越來越具有相對性,這表現為兩點:一是一項權利有可能不能被簡單地歸類為物權或對人權,而是被認為「更具有物權性質」或「更具有對人權性質」。二是權利的性質有可能發生變化,即對人權有可能轉變為物權。[17]如債權讓與,就是債權人對其債權進行的處分,故從本質上而言,債權人對其債權的權利也是一種支配權,債權人對債權的享有也是對債權的所有權,故在處分其債權時,債權人的地位與所有權人的地位本無區別,這在德國法上稱為「類似所有權之地位」。類似還有有價證券,雖是債權的憑證,但其本質應當是物權。這些都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融合。[18]另外,最初關於物權法定的一些理由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有所動搖,例如,關於防止封建復辟的理由,也許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時候,的確是物權法定的一個相當重要的考慮,然而,社會發展至今,封建復辟的實力早已盪然無存,所以物權法定防止封建復辟的功能也已閑置。其次,利用物權法定來構建物權體系,難免使人有「法學家強人所難」的感覺。物權體系的構建,是法學理論工作者的使命,然而,並不能以此作為限制社會經濟生活的理由。所以這些都使人質疑,基於物權與債權的嚴格區分與對立而為的物權法定主義,到底還有多大的實質意義,是否僅是概念法學的形式游戲而已?「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19]法律要擔負起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功能,就必須貼近社會生活,反映經濟規律。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已出現了許多具有物權特徵的債權,如租賃權等。若我們還是沉迷於概念法學上物權與債權的形式劃分,過分強調物權與債權的法定主義,那麼勢必會對一些權利失之保護,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

『肆』 關於物權轉移的問題

答案:AC
解析: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王某與丁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現王某欲請求丁某返還房屋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其不具有合同解除權,故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A項正確。《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王某死後,小王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因房屋已經出賣給丁某,丁某有權依據合同請求小王履行產權過戶登記義務,小王無權請求返還房屋,C項正確,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項。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
約定解除權
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於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
合同解除權
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並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法定解除權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伍』 特殊動產的物權轉移問題: 1、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有:出賣人將標的物交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准;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陸』 物權轉移 物權變更 什麼差別

1、基本上區別不大,物權變更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是包含了物權的轉移。
2、物權的轉移指的是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即動產通過交付、不動產通過登記過戶的公示方式,產生一定的公信力後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一般只針對所有權的變動,物權的其他信息並沒有發生變化。
3、物權的變更指的是物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只是物的相關信息發生了改變,或者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但是相應的產權登記還停留在轉移前得狀態的時候,需要現實的物權所有人到有關部門申請信息變更,例如前者情況下的原有房屋登記面積有錯誤,物權人可以前去修正變更面積的登記信息,針對後一種例如物權發生轉移後,但是物權主體沒有發生改變,此時物權雖然已實質轉移,但是沒有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故應當及時去房管登記部門及時變更戶主信息。
4、如有不對,敬請指正,以上是我的理解,希望可以幫的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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