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烴罐區應配置什麼消防設施
Ⅰ 液化烴儲罐為什麼要設置防火堤哪些液化烴儲罐應當設置防火堤防火堤的建造要求有哪些
液化烴儲罐應當設置防火堤,這是因為:防火堤可以作為限界,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罐組;一旦泄漏量較多,防火堤內必然會有部分液化烴積聚,可以由堤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報警,有利於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此外,由於防火堤較低,便於少量泄漏的液化烴氣體擴散。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氨儲罐和液化烴全冷凍式單防儲罐應當設防火堤。液化烴全冷凍式雙方或全防儲罐組可以不設防火堤。防火堤的建造要求如下:
(1)液化烴單防儲罐至防火堤內頂角線的距離X,不應當小於單防罐最高液位與防火堤堤頂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氣相當量的壓頭之和(圖4-1)。當防火堤的高度大於等於最高液位時,單防儲罐至防火堤內頂角線的距離不限。
圖4-1單防罐至防火堤內頂角線的距離
(2)液化烴儲罐防火堤的建造高度不應高於0.6m,防火堤內的隔堤不宜高於0.3m,堤內應當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並且宜坡向四周。防火堤距儲罐不應小於3m。
(3)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應為儲罐最高液位高度與防火堤高度之差。
(4)防火堤應當設置人行台階或梯子。
(5)防火堤及隔堤應當為非燃燒實體防護結構,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
Ⅱ 油庫罐區滅火器配置,求助各位大神,求教育
部分油庫滅火器具配備品類、型號單一,無論罐區、變配電室、泵房、化驗室還是辦公區全部配備同一類型滅火器。有的油庫控制室、配電室、化驗室、營業室等有電腦設備、精密儀器和紙質材料的場所配置乾粉滅火器和泡沫滅火器,由於乾粉和泡沫滅火器具有導電性,會損害電器設備,所以上述場所應配置二氧化碳滅火器——深安通消防
Ⅲ LNG場站需要購置哪些消防設施
由於LNG遇水會產生更大的爆炸,所以不可以用水來滅,比較好的方法是採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所以LNG場站需要多配備一些二氧化碳滅火器就可以了,而且,二氧化碳基本上對所有的火災都有效果。所以LNG場站應多購置多些二氧化碳滅火器,來應對可能的火災。
既然是為了應付檢查,貼個規范給你看看吧。這些東西不一定完全照做的。
7.1 滅火器材設置
7.1.1 每台加氣機、儲罐應設置不少於2隻4kg乾粉滅火器。
7.1.2 LNG加氣站內應配置2台35kg推車式乾粉滅火器,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設置。
7.1.3 建築物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規定。
7.2 消防水系統
7.2.1 設置有地上LNG儲罐的一、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
7.2.2 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外嚴重缺水地區的設有地上LNG儲罐的一、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條件時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a)LNG儲罐、放散管、卸車點與站外建、構築物距離應增加1倍及以上;
b)LNG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4m;
c)LNG站區消防滅火器材的配置應增加一倍。
7.2.3 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內的設有地上LNG儲罐的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條件之一時,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a)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內,且供水量不小於15 L/s;
b)LNG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4m,且在罐間設防火牆。防火牆的高度不應低於儲罐高度,寬度至兩側防護堤。
7.2.4 設置地下或半地下LNG儲罐的各類LNG加氣站及油氣合建站、設置地上LNG儲罐的三級LNG加氣站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2.5 LNG設施的消防給水應利用城市或企業已建的給水系統。當已有的給水系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要求時,應自建消防給水系統。
7.2.6 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一級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應小於20 L/s。
b)二級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應小於15 L/s。
c)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於3h。
7.2.7 消防水泵宜設2台。當設2台消防水泵時,可不設備用泵。消防水泵可不設雙動力源。
7.2.8 消防水槍出口處給水壓力不應小於0.2MPa,並宜採用多功能水槍。
Ⅳ 消防栓 消火栓
消火栓是設置在消防給水管網上的消防供水裝置,由閥、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消火栓按其水壓可分為低壓式和高壓式兩種;按其設置條件分為室內式和室外式以及地上式和地下式兩種。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栓宜採用地上式,應沿道路敷設;距一般路面邊不大於5m,距建築物外牆不小於5m。
(2)為了防止消火栓被車輛撞壞,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邊不小於0.5m;距公路型雙車道路肩邊不小於0.5m;距自行車道中心線不小於3m。
(3)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徑出水口應面向道路;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消火栓的數量及位置應按其保護半徑及被保護對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20m;高壓消防給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應根據管道內的水壓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壓算定,低壓給水管道上公稱直徑為100mm、150mm的消火栓(工藝裝置區、罐區宜設公稱直徑150mm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別取15L/s、30L/s。
(5)工藝裝置區的消火栓應在工藝裝置四周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宜超過60m。當裝置寬度超過120m時,宜在裝置內的道路路邊增設消火栓。
(6)可燃液體罐區、液化烴罐區距罐壁15m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儲罐可使用的數量之內。
(7)當檢修消火栓不允許停水時,與生產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上設置的消火栓,應設切斷閥。
(8)在發生火災時,為使崗位人員及時對設備進行冷卻保護,工藝裝置內甲類氣體壓縮機、加熱爐、操作溫度高於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等設備附近,宜設箱式消火栓,其保護半徑為30m。設置在寒冷地區的箱式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
(9)考慮到初起火災大多不能直接用水撲救,著火時操作人員應首先用小型滅火器、蒸氣等撲救,同時向消防隊報警;若無法撲滅,消防隊趕到後,使用外部消火栓進行撲救。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石油化工廠房內多數設有蒸氣滅火設施或其他固定來火設施。建築物內是否設置消火栓,應根據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物料的性質、建築體積及其他消防設施等的綜合情況來確定
Ⅳ 危險品倉庫消防車道布置有何要求
(1)危險品的倉庫區和消防水源都應當設置保證消防車通行的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取水點的距離不宜大於2m。
(2)消防車道宜設置為環形,並應盡量避免袋型車道。為了保證滅火救援的需要,對於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乙、丙類危險品倉庫和儲量大於表4-19要求的堆場、儲罐區,應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當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盡量避免袋型消防車道。
表4-19應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堆場、儲罐區的總儲量
根據現行國家技術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的規定,液化烴罐組、總容積大於或等於120000m3的可燃液體罐組和總容積大於或等於120000m3的2個或2個以上的可燃液體罐組,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都應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對於布置在山丘地區的小容積可燃液體儲罐區及裝卸區、化學危險品倉庫區,當因地形條件限制,全部設置消防車道開挖土石方量太大,很不經濟時,可以在局部困難地段設置能夠滿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盡頭式消防車道。
(3)環形消防車道之間中間應當設置相互連通的消防車道。丙類易燃固體堆場佔地面積超過30000m2時,應當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連通的中間消防車道;可燃的液體、氣體及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內的環形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通道。液化烴、或可燃氣體、液體儲罐的鐵路裝卸區,應當設與鐵路平行的消防車道。其中,如果一側設置消防車道,則車道至最遠鐵路線的距離不應大於80m;如果兩側設置消防車道,則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200m,超過時其間應當增設消防車道。根據室外消火栓的間距120m的規定,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的儲罐區內,任何儲罐的中心距至少2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於120m;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任何儲罐的中心與最近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於80m,且最近消防車道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9m。丙類易燃固體堆場與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於150m。
(4)消防車道之間及消防車道距堆場碼垛、儲罐、之間的間距要求。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邊緣15m范圍時有可燃氣體、液體、液化烴的儲罐及管道時,應當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置虎墩或矮牆等防護設施。管架支柱(邊緣)、照明電桿、行道樹或標志桿等,距道路路面邊緣不應小於0.5m。碼垛與消防車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m。
(5)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對於具有2條或2條以上出入口的危險品倉庫,其消防車道不宜與同一鐵路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時,應當設置備用消防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所通過最長列車的長度,否則應當另設消防車道。以避免最長列車同時切斷危險品倉庫的主要出入口道路。
Ⅵ 加油站罐區一般要求配置什麼滅火器
加油站干起一般要求配置的都是消防滅火器,按照消防系統來,所有都是按照消防系統配置的
Ⅶ 什麼地方需要設置室外消火栓
需要設置室外消火栓地方:
除了對於高層建築,40m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建築物室外消火栓數量之內;對多層建築,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范圍內,如消防用水量不大於15L/s,建築物可不設室外消火栓。其他的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需要設室外栓。
選點注意事項:
1、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超過120m。
2、室外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m。
3、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築周圍均勻布置,並不宜集中在建築物一側。
4、人防工程室外消火栓距人防工程入口不宜小於5m。
Ⅷ 油庫環保管理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5.按《安全台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7.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並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並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達到《職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佩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准;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採取隔音或消音措施,雜訊不大於國家標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C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並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於0.2m處,排出口應高於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牆。
,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採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採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3.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准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窪、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並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准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塗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塗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准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minl22:;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lOmin以上,若油艙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