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貫徹落實公務用車配置標准
① 公車私用、超編配車等現象一直飽受詬病,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
(1)設A車在星期出車的事件為Ai,B車在星期出車的事件為Bi,i=1,2,3,4,5. ② 公務用車標准
017年12月11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編制和標准管理、配備和經費管理、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問責、附則6章31條,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③ 中國公務員用車標准
科信問您解答 ④ 2010年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標准執行什麼標准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2010年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執行的是2004年版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國管財〔2004〕120號)標准。 ⑤ 如何核定公車改革後公務用車收費標准
今年年底,將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各地也將上報車改總體方案。車改政策如何看?有哪些應當注意? 車改方案「一刀切」? 回應實為頂層設計與分層對接相結合,已充分考慮地方情況;各地年底前要制定改革總體方案並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審核後出台 車改方案設定的補貼標准,被很多人理解為「一刀切」。中央車改辦相關負責人指出,這種看法是不符合實際的。現行車改是頂層設計與分層對接相結合的改革方式,地方根據《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原則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有較多自主決策權。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改革總體方案並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審核後出台。 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央下發的《意見》是一個總體指導方案,各地具體車改方案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情況自行制定。首先,在補貼標准上,各地可根據各地實情、本著節約開支的前提在上限范圍內自主調整。其次,《意見》還允許各地設立過渡性租車中心,各地在公務用車取消以後,可以按規定統一集中少數車輛酌情安排使用,但要嚴格使用管理,堅決杜絕既坐車又拿錢。最後,為協調不同崗位間公務出行不平衡問題,《意見》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可統籌比例為10%以內,地方統籌比例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考慮。 相關負責人指出,地方在制定車改方案時需要明確各自行政區域范圍,在行政區域內的公車使用都要按照中央車改政策改革;在規定行政區域之外的則和差旅費管理制度相銜接。科學界定公務出行保障的區域和差旅費保障的區域,可以較好地解決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等在補貼標准上的差異性和公平問題。 車改范圍有多大? 回應使用公車的都要改革,首批參改中央國家機關執法執勤車輛壓縮八成;改革後,公務出行保障形式看崗位需要而不看級別,以總體節約和總體有利工作為原則 改革涉及哪些人?有聲音認為范圍模糊。中央車改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階段,政策明確的是公務員和參公單位。未來整個公車改革將包括所有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只要使用公車的就要改革,即使執法執勤車也要改,第一批參改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執法執勤車輛要壓縮4/5,參公事業單位隨第一批車改進行。地方上,此次車改明確鼓勵省級政府黨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工作需要也允許繼續實行實物配備,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因此,目前允許選擇實物配備的范圍有兩個層面,一是省級所屬廳局級部門正職主要負責人;二是市、縣及鄉三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主要指市委書記、市長、縣委書記、縣長、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這位負責人解釋:從試點情況看,市直局委的公車取消後能夠較好地導入新體系,可以下決心取消;省級政府的廳局長情況相對復雜,他們參加重要會議、外事等重要政務活動比較多,一般的公共交通不便保障。 中央車改辦相關負責人還強調,公務出行的保障形式是與崗位需要密切相關的,而不是根據級別。鄉鎮黨委書記、鎮長承擔的任務和責任是全局性的,雖然不能說他比高一級的黨政副職更重要,但直接面臨和處理具體問題的概率和責任相對更大。「車改一定要從實際出發,以總體節約和總體有利工作為原則。」他說。 有網友擔心,有些過去沒車的鄉鎮黨政主官會借機購車,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各地在必須節支的前提下自行決定黨政主官是否實物配備,而且車輛管理辦法也要相應改革。 車補是新增福利? 回應車補是改革性補貼;極少數高出行崗位的補貼標准可在政策范圍內適度上靠 有網友質疑,有些在崗人員原本沒有公車也不需要公車出行,車改後卻發放補貼,這不是新增福利嗎?中央車改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看法是片面的。此前,雖然一般公務人員沒有專車,但並不是不使用公車。車改是將原本大量存在的實物出行保障支出,轉變成一種市場化、自主購買社會化的交通服務。因此,車補不是新福利,而是公務出行方式自主選擇後各級工作人員公務出行交通費用的公共補助,它是一種改革性補貼,是對傳統公車使用管理辦法的革新,讓財政支出花在明處。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同等補貼水平的崗位,沒有任何一個崗位完全沒有公務出行,崗位之間也存在變動,要照顧到所有人的基本公務出行,補貼方案就不可能絕對細化,去認定每個人的出行與補貼是否對等。因此,比起官本位的實物保障,用補貼來轉變原有機制總體上是最佳的選擇。對極少數高出行崗位補貼標准,地方在制訂車改方案時可在政策范圍內適度上靠。 對於很多人關心的司勤人員去向,據了解,中央國家機關近三年沒有更新車輛,司勤人員以老員工居多,安置問題相對比較好解決。車改對於司勤人員的安置原則上是內部消化,同時按照勞動法、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可以在工資福利基本待遇不變的原則下提前五年自願離崗,有編制的人員不會有崗位問題。對於部分合同工,合同到期後可以根據勞動法續簽,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也會根據法律規定補償。 有參與車改的人員擔心,車改在具體實施中會為正常工作帶來不便。中央車改辦相關負責人認為,改革的完成、新機制的建立,往往要付出一定成本。車改不僅涉及利益,還面對長期形成的思維慣性和路徑依賴,當前多數質疑很多也是在原有政策模式的基礎上提出的。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這些都要改變。 「車改提出以來的各種質疑,有些對於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是很好的提醒。改革措施在執行過程中會有新的問題出現,要通過不斷完善方案和深化改革來解決。」該負責人表示,每一位黨政幹部都必須自覺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站在黨和國家、人民的立場上講大局,替國家來節約。
⑥ 如何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展檢查
為加強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的監督檢查,促進我局各部門和領導幹部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⑦ 如何規范機關單位公務用車的管理和使用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是:正省(部)級幹部配備使用的工作用車為排氣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省(部)級幹部配備使用的工作用車為排氣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地廳級及地廳級以下領導幹部工作用車和各級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2.0升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排氣量2.0升的長春紅旗世紀星轎車、排氣量1.8升的上海帕薩特(手動檔)轎車或排氣量不超過2.0升、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其他國產轎車。領導幹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公務用車,五年之內不準更換。
⑧ 如何貫徹落實縣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出如下規定: ⑨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什麼時間發布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發布(中辦發〔2011〕2號)
由已知可得P(Ai)=0.6,P(Bi)=0.5,
設該單位在星期一恰好出一台車的事件為C,
因為A,B兩車是否出車相互獨立,且事件A1
2014年7月16日,公車改革,將取消副部級以下領導幹部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同時,將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將有三類人群受本次公車改革影響,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二是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省區市廳局正職的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鄉鎮(正職)主要負責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出發,鼓勵他們參加車改。確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實物保障的方式;採取實物保障的不能再領取補貼。
三是司勤人員:對於因取消公車而失去崗位的司機和後勤人員,主要採用內部安置的辦法,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可以安排轉崗,提前退休,適當提高退休待遇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有無解決辦法:建議查看《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國管財〔2004〕120號)標准文件。
第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的監督檢查,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與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監督檢查工作統籌謀劃、協調推進;要堅持結合實際、注重實效,重點解決影響我市發展環境、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黨和政府形象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堅持糾建並舉、常抓不懈,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作風建設的滿意度。
第二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重點是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幹部。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可以指派分管領導對本級管轄范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組織交叉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的情況。
在改進調查研究方面,重點是:注重調研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情況;
在精簡會議活動方面,重點是:減少會議活動、控制會議活動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活動效率和質量情況;
在精簡文件簡報方面,重點是:減少文件簡報數量、壓縮篇幅、提高質量和時效情況;
在規范因公出國(境)活動方面,重點是:貫徹落實因公出國(境)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
在改進新聞報道方面,重點是:精簡會議活動新聞報道、規范考察調研活動和重大專項工作新聞報道等情況;
在厲行節約方面,重點是:執行會議、公務接待等規定,深化細化預算決算公開和「三公」經費公開,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等情況。
(二)整治公款吃喝、鋪張浪費;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諉扯皮、不敢擔當;形式主義、落實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細節;檢查過多、評比過濫;漠視群眾、脫離群眾等方面的情況。
(三)群眾反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行為的查處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五條 整治「庸懶散奢」不良風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處以下問題。
(一)單位和個人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以各種名義互相宴請;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超標准配備裝飾公務用車、公車私用、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規定購建、裝修辦公用房和配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參與賭博、玩游戲、上網聊天、網購、炒股;上班遲到早退、溜崗缺位;值班脫崗或值班不負責任、貽誤工作。
(三)落實省、市委決策部署行動遲緩、措施不力;對群眾合理訴求反應不積極、落實不到位;對企業、基層和群眾辦事態度不熱情、工作不主動。
第六條 改進監督檢查方法,增強發現問題的能力。
(一)加強日常監督,與機關效能建設、優化發展環境、糾風專項治理等工作相結合,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專項檢查、明察暗訪、隨機抽查。
(二)完善信訪舉報體系,認真受理和辦理作風方面的信訪舉報,對違紀線索實行專門登記、專人核實、從速處理。
(三)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辦好政風行風熱線,聽取群眾對政風行風建設的意見。
(四)開展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的檢查,重視檢查成果運用。
(五)注重從幹部考察考核、新聞報道、網路輿情、黨風廉政社會民意調查等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
(六)將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年底開展一次集中檢查。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通過現場糾正、反饋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跟蹤督辦等方式,督促有關科室和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情況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並以適當形式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回訪,對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責令重新整改。
第八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綜合運用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處理。對頂風違紀,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一律先免職再處理。對媒體披露和網路反映的重大問題要速查速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適時選擇典型問題進行剖析並通報,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幹部。
第九條 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力的,對本系統發生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制止、不查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同志特別是主要領導同志的責任。
第十條 個人對監督檢查處理結果不服的,有權向上級組織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要案件線索等要及時向單位黨組及上一級領導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不得擅自擴大監督檢查范圍,不得泄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內容,不得接受被檢查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任何形式的禮品、禮金和宴請。對違反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研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若干規定精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進監督檢查工作。同時,應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作風教育、聯系群眾、黨務政務公開、「三公」經費、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等長效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提高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景德鎮市科技局紀檢組負責解釋。
一、調查研究要深入扎實。堅持縣級領導下基層蹲點調研製度,縣級領導到鄉鎮、部門和基層調查研究每年不少於3個月,在聯系點開展調研不少於7天。調研要觸及問題,善於總結好的經驗做法,推動問題解決,提高工作水平;要善於解剖麻雀,把握規律,提出建議,指導工作。縣級領導每年要形成1-2篇有深度、有見解的調研報告,重要意見建議必要時可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調研不得進行臨時應景布置,不擺放水果,不懸掛歡迎標語橫幅,應輕車簡從,嚴格控制車輛和隨行人員。
二、會議活動要務實高效。嚴格控制會議審批,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縣委辦、縣政府辦進行審批。對通過文電可以安排部署工作的不再集中召開會議,對內容相近、時間接近、參會人員重疊的會議合並召開或接續召開。要從嚴控制會議時間,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講實在管用的話,力戒空話、套話。除黨代會、人代會和政協會外,全委擴大會議、經濟工作會議等全縣性大型會議時間控制在1天以內,一般性工作會議、專業會議時間控制在半天。要從嚴控制參會人員,要求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需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要求鄉鎮分管領導參加的會議,需經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要嚴肅會議紀律,嚴格執行會議請銷假制度,不得無故缺席或派人頂替。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需本人在事前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請假。要從嚴控制會議經費,會場布置要簡潔大方,講求實用,一般性工作會議不擺放花卉,不製作會議背景牆,不發公文包、筆記本、書寫筆,嚴禁以會議之名發放紀念品。要嚴格控制各種剪綵、奠基、頒獎和掛牌等活動,確需開展的報縣委辦、縣政府辦統一安排。
三、文件簡報要精簡壓縮。嚴格控制發文數量,中央和省上發至縣的文件不再轉發。屬於部門職責的工作一律由部門發文,不再由縣委、縣政府或兩辦轉發、印發。非涉密文件通過政務辦公系統發布,不再印發紙質文件。嚴格控制公文篇幅,力求做到意盡文止、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格式規范。嚴格控制簡報數量,除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會議簡報,中央、省市委集中開展的大型教育實踐活動工作簡報外,繼續辦好《民樂信息》、《民樂政務》,縣直部門單位簡報一律停辦。除涉密信息外,鄉鎮、部門工作動態通過《民樂信息》、《民樂政務》反映。嚴格規範文件信息報送程序,縣直各部門向市上主管部門請示、報告涉及全縣性重大事項,須經縣委、縣政府同意;鄉鎮部門上報縣委、縣政府的文件由縣委辦、縣政府辦按程序處理,不得直接呈送領導個人。
四、考察學習要嚴明紀律。嚴格規范國內學習考察活動。實行外出學習考察報告請假備案制度,縣級領導外出考察學習,需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履行請假手續,並在縣委組織部備案。嚴格控制考察學習時間和范圍,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嚴格執行《甘肅省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實施辦法》,縣級領導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等名義公款出國(境)旅遊。
五、新聞報道要面向基層。縣級領導出席會議和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出席一般性的會議和活動不作報道。報道重點突出涉及縣委重大決策出台、全年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導向、影響的會議和活動。各部門召開的會議或事務性活動不作報道。報道縣上領導出席會議和活動,一般安排在報刊、電視頭條新聞之後,將重要版面和時段留給基層單位和群眾。報道要精簡務實,簡化職務稱謂,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盡可能刊播簡短消息或標題新聞。縣委宣傳部統籌做好縣級領導新聞報道工作。
六、公務活動要厲行節約。重大接待活動由縣委辦、縣政府辦統一安排,中央省市領導、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省直廳局及市直部門單位負責同志來民考察,一律按照市上有關規定執行,接待用餐要突出地方風味和家常特色。縣委、縣政府舉辦的宴會、招待會,上本地自產酒,不擺放香煙。除重要招商引資、主要節日慶典等公務活動外,午間禁止飲酒。縣級領導到鄉鎮、基層單位調研或檢查工作,確需就餐的一律在機關食堂從簡就餐,禁止上煙酒。嚴禁鄉鎮、部門單位以任何名義用公款相互宴請、拜年。單位之間、上下級之間嚴禁用公款拜年、接待。各行政村實行零接待。
七、信訪接待要耐心細致。嚴格執行信訪風險評估制度,重大事項、重要決策實施前必須進行信訪風險評估。嚴格落實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群眾來信來訪首接責任制和重大信訪案件領導跟蹤督辦制度,做到一個案件、一名領導、一抓到底,給信訪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要耐心聽取來訪群眾的意見,敢於直面困難和問題,及時做好解釋疏導和調查處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諉責任。對不能當場作出答復、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耐心疏導;對不屬於管轄范圍的問題,要指明處理程序,並熱情幫助聯系有關單位給予處理。
八、公用經費要嚴控支出。要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嚴禁超標准修建辦公樓、高標准裝修辦公室。嚴格落實部門經費預算管理、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公務卡支付結算等制度,控制辦公用品采購,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購置。辦公用品要節約使用,盡可能延長使用壽命,避免頻繁更新。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和無紙化辦公,減少紙質文件。切實加大節水、節電、節油力度,全力降低單位運行成本。嚴格執行公款消費各項管理規定,杜絕鋪張浪費和大手大腳。財政部門對公用行政經費支出要嚴格把關,壓縮鄉鎮和縣直部門一切不必要的開支。
各級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對照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八項要求》,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厲行節儉,為各級幹部做出表率;縣直機關要帶頭落實,為基層做出表率;黨員幹部要帶頭落實,為廣大幹部群眾做出表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執行中央、省市和縣委規定要求作為改進黨風政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向全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鼓勵群眾提供監督線索。要定期不定期開展督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並依紀依規嚴肅處理,確保作風建設取得實效。審計部門每年有計劃的對各鄉鎮、部門單位公用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新聞媒體主動參與,開設監督平台,對違規違紀行為公開曝光。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1 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准,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 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准 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採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價格18 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 升(含)以下、價格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 的價格為計價標准;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准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後,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採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更新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並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 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後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 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准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准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 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