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式存儲
❶ 稅務局的戶管員是干什麼的
戶管員就是稅務賬戶管理專員。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稅源,負有管戶責任的工作人員。
一、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稅咨詢輔導工作。
二、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戶籍管理。
1、新辦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及稅種鑒定;
2、變更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3、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調查;
4、注銷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5、納稅人停業、歇業、復業的調查;
6、對納稅人戶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戶的處理。
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核實和監督管理;對納稅人逾期申報,欠繳、查補稅款以及滯納金、稅收罰款的催報催繳;配合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實施。
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異常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
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實行定期定額和核定徵收納稅人定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等徵收方式核定或調整的調查核實以及有關通知的送達。
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的提出和稅務處理文書的送達。
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延期申報、延期繳稅、申請減免稅、稅前扣除項目、申請退稅的調查核實。
八、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納稅情況及相關涉稅事宜的日常監督檢查。
九、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稅控裝置的推廣應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設置帳簿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備案的管理;對會計制度與稅收差異建立台賬進行管理。
十二、負責對分管區域內代征稅款的單位和人員資格的調查核實與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調查核實。
十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或審核評稅工作。
十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其他涉稅事宜的調查核實工作。
1、對納稅人申請自印發票的調查;
2、對納稅人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的調查;
3、對外埠納稅人銷售貨物報驗登記的審查、使用經營地發票的初審及發票的繳銷;
4、對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種類、數量、版面的初審;
5、對納稅人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調查核實;
6、對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和稅控裝置,以及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調查核實;
7、對有合並、分立、破產、欠繳稅款等情形的納稅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調查核實。
十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年度征管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和歸檔。
十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稅源的監控管理,掌握稅源變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做好稅源動態分析,定期編報稅源分析和預測報告。
(1)一戶式存儲擴展閱讀:
對稅務管理員的定義,主要有兩種流派。
一派認為稅務管理員制度相對於過去的稅務專管員制度就是將原兼征管查於一身的徵收和檢查這兩項職責摘除即可。持這一觀點者,便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管理機關中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
而另一派則認為還要將管理的二字內涵再縮小,要更具體化。因此有了稅務管理員是指基層稅務機關中分片(業)從事稅源管理的稅務人員。兩者的相同點顯而易見,但不同點令人尋味。
❷ 重慶市渝北區國家稅務局的派駐機構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本著職責明確、邊界清楚、避免推諉、提高效率的原則,設立以下機構:
第一稅務所渝北區雙鳳路137號
第二稅務所渝北區雙鳳路137號
第三稅務所渝北區雙鳳路137號
空港稅務所渝北區雙鳳路137號
龍溪稅務所渝北北新牌坊2路101號
加州稅務所渝北區金龍路240號
石船稅務所渝北區石船鎮
各稅務所工作職責:
1.負責稅收法規、政策宣傳、輔導咨詢和稅源管理。
2.熟悉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適時掌握稅款徵收情況,對動態的稅收管理活動實施稅源管理分析和稅務日常監控,分析稅收影響因素,預測稅源變化趨勢,撰寫稅源分析報告。
3.對納稅人涉稅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撰寫書面報告。
4.調查核實納稅申報真實性;涉稅事項調查;調查調整納稅定額。
5.負責實施稅收調查、納稅評估、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對評估對象開展約談或到戶調查核實,為稽查提供案源。
6.清理漏征漏管戶,報告管戶合並、分立、破產信息。
7.負責逾期申報、逾期納稅的催報催繳,報告欠稅納稅人處分、轉移財產情況;公布欠稅公告;負責對責令限期繳納且逾期仍未繳納欠稅的納稅人提出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建議並移交稽查局實施;對符合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情況提出建議並移交稽查局實施。
8.涉稅結算及清算。
9.相關涉稅文書送達執行。
10.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及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協查工作;普通及專用發票監管,督促納稅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11.採集錄入調查核實的管戶稅源信息,通過征管信息系統納稅人戶籍資料的「一戶式」存儲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12.督促納稅人設置賬簿,掌握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包括計算機軟體和使用說明書)備案的有關情況。
13.對違反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等有關規定的涉稅違章行為,及時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提出糾正處理意見。
14.其它稅收管理相關工作。
❸ 一戶式查詢網格可以查詢到報驗戶納稅人信息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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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利用財務報表管理公司
具體辦法如下:
一、財務報表橫向分析
橫向分析的前提,就是採用前後期對比的方式編制比較會計報表,即將企業連續幾年的會計報表數據並行排列在一起,設置「絕對金額增減」和「百分率增減」兩欄,以揭示各個會計項目在比較期內所發生的絕對金額和百分率的增減變化情況。
二、財務報表縱向分析
橫向分析實際上是對不同年度的會計報表中的相同項目進行比較分析;而縱向分析則是相同年度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的比率分析。縱向分析也有個前提,那就是必須採用「可比性」形式編制財務報表,即將會計報表中的某一重要項目(如資產總額或銷售收入)的數據作為100%,然後將會計報表中其他項目的余額都以這個重要項目的百分率的形式作縱向排列,從而揭示出會計報表中各個項目的數據在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相對意義。採用這種形式編制的財務報表使得在幾家規模不同的企業之間進行經營和財務狀況的比較成為可能。由於各個報表項目的余額都轉化為百分率,即使是在企業規模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各報表項目之間仍然具有「可比性」。但是,要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比較必須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幾家企業都必須屬於同一行業,並且所採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和財務報表編製程序必須大致相同。
三、趨勢百分率分析
趨勢分析看上去也是一種橫向百分率分析,但不同於橫向分析中對增減情況百分率的提示。橫向分析是採用環比的方式進行比較,而趨勢分析則是採用定基的方式,即將連續幾年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要項目的數據集中在一起,同期年的相應數據作百分率的比較。這種分析方法對於提示企業在若干年內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變化趨勢相當有用。趨勢分析首先必須選定某一會計年度為基年,然後設基年會計報表中若乾重要項目的余額為100%,再將以後各年度的會計報表中相同項目的數據按基年項目數的百分率來列示。
四、財務比率分析
財務比率分析是財務報表分析的重中之重。財務比率分析是將兩個有關的會計數據相除,用所求得的財務比率來提示同一會計報表中不同項目之間或不同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之間所存在邏輯關系的一種分析技巧。然而,單單是計算各種財務比率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應將計算出來的財務比率作各種維度的比較分析,以幫助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評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便及時調整投資結構和經營決策。財務比率分析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使各個不同規模的企業的財務數據所傳遞的經濟信息標准化。正是由於這一特點,使得各企業間的橫向比較及行業標準的比較成為可能。
❺ 國家稅務專員的責職是什麼
稅收管理員的職責是「吃、喝、玩、樂、嫖、賭、逍遙」---這是玩笑而已!
稅收管理員職責請看稅總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0號第二章工作職責規定:
第五條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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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稅人合並、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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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對分管納稅人進行稅款催報催繳;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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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准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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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按照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採集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❻ 稅收徵收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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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稅收彳正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1.設立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目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給予答復。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聯號。
2.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系的;⑥改變注冊資金的。
(2)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18 稅務代理實務
(2)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攀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機關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採用訂本式。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 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其他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 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 進貨銷貨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三、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徵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具體包括: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具體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准,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1.自行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申報的方式,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的納稅資料通過郵局寄送主管稅務機關。
3.電文方式。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代理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注冊稅務師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發生納稅義務,除經稅務機關批准外,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准。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四、納稅評估
(一)納稅評估的概念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准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並納稅成員傘業的納稅評估,由對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並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L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納稅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採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三)納稅評估的指標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包括: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和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等;納稅評估特定分析指標則是根據各個具體稅種及其相關因素所運用的各種指標。納稅評估指標在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各地稅務機關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評估指標,測算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o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納稅評估對象可採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五)納稅評估的方法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1.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
「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2.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一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頂警值相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勾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3.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置點內容: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主裹、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准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援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遇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並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4.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徵收稅欺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並恢復征稅。
(六)評估結果的處理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2.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託代理合法證明。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妥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4.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衢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5.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瞥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信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七)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
納稅評估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稅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0同時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曩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耍做好評信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並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五、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的概念
稅款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環節。
(二)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徵收方式。
2.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採取定期確定營業額、利潤額並據以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並代為繳納。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7.委託代征
委託代征是指受委託的有關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零散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三)稅款徵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5.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6.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7.阻止出境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五)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六、稅務檢查
七、稅務行政復議
因有字數限制,如要再詳細的可寫信給我:[email protected]
❼ 財務報表管理辦法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2005年05月17日 09:17 南方網綜合
現將《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一)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認清意義,狠抓規范。針對長期以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資料過多、過濫的積弊,總局從去年開始進行清理整頓,力求逐步解決納稅人重復報送涉稅資料的問題。這次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是減輕納稅人負擔的第一步,它不僅有利於改善和優化納稅服務,而且有助於規范稅務機關的基礎工作,逐步實現納稅人報送信息在稅務機關內部的共享。各級稅務機關務必對此高度重視,切實貫徹落實《辦法》的各項規定,認真清理自行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的各種涉稅資料,力求使得「重復報送、重復採集」信息的問題在近期能夠取得明顯改觀。�
二、統一報送,信息共享。今後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總局的規定(文號見附件二)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均由《辦法》規定的統一報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稅種單獨報送。即同一種報表納稅人按規定原則上只報送一次,由稅務機關統一採集、錄入信息系統,按照「一戶式」存儲的要求進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同類報表,凡財務會計報表數據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有部分重復的,要立即修改報表內容並重新發布,以避免重復報送。確屬稅收管理特殊需要而報表數據又不能滿足的,縣級稅務局可以統一確定由納稅人另行提供。與此同時,「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財務會計數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各個部門工作職責、使用需求確定許可權,授權使用,實行信息共享,並要切實加強各個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深入細致地做好基礎性工作,防止出現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軟體同步。《辦法》涉及的軟體修改將在2005年5月1日《辦法》生效前完成,確保文件、軟體能夠同步執行。總局今後下發涉及報表修改的文件,將在確定業務操作流程與業務、技術標准並對相應的應用軟體(包括納稅人使用的報表報送軟體和稅務機關使用的接受報表的軟體)修改完成時同步執行,以便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操作。省以下各級稅務局業務變化涉及軟體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則辦理。涉及納稅人使用的報表報送軟體,凡由稅務機關組織開發的,由稅務機關負責修改維護;凡由商業開發的,則由稅務機關公開發布修訂的業務與技術標准和使用時間要求,由此類軟體的開發商負責修改維護,並提供納稅人使用。涉及稅務機關使用的接受報表的軟體,凡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體的,由總局負責修改軟體;凡使用省市開發的征管軟體的,由相關省市根據總局頒布的業務技術標准自行修改軟體。�
四、及時公告周知納稅人。各地要將報表清理情況按照不同的納稅人適用類型列出清單,明確報送哪些、廢止哪些,連同財務會計報表統一報送的意義以及《辦法》有關報送報表的具體規定等,編寫成專題信函,發送到每一個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同時,可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和12366特服電話以及在辦稅服務廳內張貼等方式宣傳,以便於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也便於社會的監督與支持。�
五、狠抓數據應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級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載明的各項數據,要與所掌握的其他數據信息有機結合應用,切實把死數據變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審核審批、納稅評估、行業分析、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稅收收入預測和輔助決策等各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六、《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總局反饋,以便改進和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范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它涉稅事項時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表報送
第七條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並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以磁碟、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介面。凡使用總局軟體的,數據介面格式標准由總局公布;未使用總局軟體的,也必須按總局標准對自行開發軟體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收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路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
(一)辦稅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後在綜合征管軟體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稅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通過網路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准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
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享,並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將各自採集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毀。
第四章 數據維護�
第二十一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體修改的,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征管軟體;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體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體。�
(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軟體介面標准,以便商用軟體開發商修改軟體,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體版本。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體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征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並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❽ 房地產暫定資質審核時,財務報表中財務指標有沒有要求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2007-9-11 稿件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頒布日期:2005-03-01 實施日期:2005-05-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范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它涉稅事項時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表報送
第七條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並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以磁碟、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介面。凡使用總局軟體的,數據介面格式標准由總局公布;未使用總局軟體的,也必須按總局標准對自行開發軟體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收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路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
(一)辦稅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後在綜合征管軟體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稅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通過網路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准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
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享,並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將各自採集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毀。
第四章 數據維護
第二十一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體修改的,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征管軟體;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體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體。
(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軟體介面標准,以便商用軟體開發商修改軟體,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體版本。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體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征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並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❾ 稅收管理員與辦稅員的工作職責如何區分
稅收管理員制度稅收管理員的職責共有六條。
第一條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條
1: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2:掌握納稅人合並、分立、破產等信息。
4: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
5: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
6: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
7: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1:對分管納稅人進行稅款催報催繳。
2: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
4: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
5: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第四條
1: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
2: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准確性做出初步判斷。
3: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
4:對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按照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採集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第六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❿ 納稅人財務報表報送期限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2007-9-11 稿件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頒布日期:2005-03-01 實施日期:2005-05-0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范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第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它涉稅事項時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報表報送第七條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並報送。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第八條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第九條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第十條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第十一條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第十二條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第十三條納稅人以磁碟、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介面。凡使用總局軟體的,數據介面格式標准由總局公布;未使用總局軟體的,也必須按總局標准對自行開發軟體作相應調整。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接收處理第十五條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路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一)辦稅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後在綜合征管軟體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二)辦稅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三)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通過網路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第十七條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准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享,並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第十八條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將各自採集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十九條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第二十條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毀。 第四章數據維護第二十一條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體修改的,由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第二十二條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征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征管軟體;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體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體。(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准化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軟體介面標准,以便商用軟體開發商修改軟體,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體版本。第二十三條使用自行開發軟體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第二十四條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征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八條由於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並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