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內存儲15瓶可以靠牆擺放嗎
❶ 氧氣瓶和乙炔瓶存放倉庫的要求
氧氣瓶存放倉庫的要求:
1、氧氣瓶與明火距離應該不小於10米、不得靠近熱源、不得受日光暴曬。
2、宜存放在乾燥陰涼處,氣瓶不得撞擊。 氧氣瓶嘴、吸入器、壓力表、及介面螺紋嚴禁沾有(染)油脂。
3、氧氣瓶在運輸和裝卸時,要關緊瓶閥,擰緊帽蓋,輕移輕放,不得碰撞滑滾,拋甩墜落。
乙炔瓶存放倉庫的要求:
1、乙炔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小於10m。
2、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放射性射線源場所。
3、嚴禁敲擊、碰撞,瓶體引弧或放置在絕緣體上。
4、嚴禁暴曬,嚴禁用40攝氏度以上熱源加熱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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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乙炔瓶內的多孔性填料是採用質輕而多孔的活性炭、木屑、浮石以及硅藻土等合制而成的。將乙炔瓶逐支檢查,並清潔氣瓶上的污物和異物。檢查瓶體是否有燒損、變形,塗層燒毀(漆皮鼓泡除外),瓶閥或易熔合金塞上易熔合金熔化及乙炔回火跡象。
貯存和運輸溶解乙炔的壓力容器。乙炔是一種易燃易爆氣體,受熱或受壓易發生聚合、爆炸性分解等化學反應,所以在瓶內將乙炔溶解於丙酮中,同時又將丙酮吸附於活性炭或硅酸鈣等多孔性填料上,從而使乙炔穩定而安全地貯存和運輸。
❷ 液化氣瓶的在倉庫中的保管需要注意什麼
1、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應注意什麼?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盛裝鋼瓶,應定期進行檢定,有合格證明。開關、安全帽應旋緊不漏氣,並有防震圈或保護套。
(2)易燃易爆的、有毒的、不能接觸空氣的液體產品,視其蒸氣壓、腐蝕性等情況選用適當的容器。不論是金屬、塑料、陶瓷、玻璃或其它材料製成,都要堅固、完好。封蓋嚴密,外包裝能防震、防撞、防傾、防壓、防水、防輻射熱等影響,並有醒目的危險和防傾標志。
(3)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必須採用四層,即1)內容器:防滲漏、防化學變化。2)內襯層:防震動。3)外容器:用吸收α、β、γ射線和中子流的材料製造
(4)易燃固體應按照物品物理、化學性質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包裝:有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燃燒和爆炸的;有遇水或受潮而分解、變質的;有對火源、熱源、摩擦、撞擊等非常敏感的;有毒或能散發有毒分子的等等。可用金屬容器、木箱、織物袋、紙箱紙包、塑料容器等,要求緊密無松動,能連續5次從1.5米(m)高處跌落在水泥地面上不燃燒、不爆炸、不外漏和不散包。
2、對化纖產品庫的安全設施有哪些要求?
(1)化學纖維不論是原料或織成品都屬可燃物質。庫房建設和設備配備,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和《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第14號]的有關規定。
(2)庫內照明燈具要加保護套罩,電線宜暗布,動力線設在室外。如使用天車和機械吊運設備時,電源由膠皮套管電纜引入,電線電纜均不應有接頭。一切插座、開關都設在室外,並有防雨防潮設施。燈具不宜採用碘鎢燈、日光燈,位置應設在通道上方,如實在躲避不開時,距貨垛的垂直和水平距離應大於1米(m)。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況和絕緣性能,如發現異常和老化現象時,要及時更換。
(3)各種機械設備的電器開關都要加金屬防護罩,吊具吊鉤應採用碰擊不產生火花的金屬製作。
(4)高翻窗、通風孔、拔風筒、風帽等孔口,能防止雨、雪、鳥蟲、蟻、鼠、蛇等進入,除加金屬網欄外,還應加裝金屬紗窗。
(5)庫房應設可靠的防雷設施,接地要離開外牆3米以上。
(6)庫房內在適宜的牆及柱上安放滅火用具及乾粉、泡沫、二氧化碳、鹵代烷等手提或推車式滅火器。數量、規格按面積和堆垛情況定。
(7)重要的、大型的化纖倉庫應設火災探測器並自動報警。
(8)庫房的堆垛要有隔冊,平台堅固不晃動,堆垛距外牆不宜小於0.5米(m),距隔牆不宜小於0.3米(m),距房柱不宜小於0.2米(m)。垛座之間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宜小於2米(m),檢查用通道寬度不宜小於0.5米(m)。
(9)庫區周圍的安全隔離地帶內,不宜種植草本植物,不堆放易燃可燃物體。
(10)庫房內不宜設休息室和辦公室,如必須設立時,應用防火牆隔離,並單獨設置門窗。
3、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有哪些安全要求?
(1)在裝車、裝船前,應將車廂、船艙內的雜物打掃干凈,防止有殘留物。
(2)搬運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拖、拉、拋、滾。在用機械吊裝作業時,應防止高空散落,發生危險。
(3)不應用電瓶鏟車裝卸。
(4)如遇有閃電雷擊、雨雪天氣,應立即關閉車廂、船艙門,停止作業。夜間作業不準使用明火燈具,應用防爆燈具。
(5)在高溫季節不宜在每日的8:00~18:00作業,以避免烈日曝曬。
(6)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戴帶鐵釘的鞋進入作業現場。
(7)在裝卸可燃易燃液體、氣體時,其管道、設備上應裝有導除靜電的裝置。
(8)裝卸完畢,應將車廂、船艙內和現場的殘存物徹底清除干凈。
4、露天堆放的化纖產品在安全上應注意什麼 ?
(1)堆放場四周有圍欄和排水溝,地面有一定的坡度,不積水。
(2)總貯量超過1000噸(T)時,應分設堆場。不同類別的化纖產品要分開堆放。
(3)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高不宜高過5米(m),垛與垛之間的通道不小於4米(m),4~6個垛可作為一組,而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小於15米(m)。
(4)露天堆垛可採用「十字通風梯形堆垛法」,垛頂成屋脊形,用苫布封蓋嚴密,防止雨雪和飛火落入垛內。苫布不能用金屬絲綁扎,以免雷擊時產生感應電流。
(5)堆場應設防雷設備,並使整個堆場都處於保護范圍內。
(6)露天堆放時亦應設堆垛,垛座距地面不小於30厘米(cm),並設置隔柵,以便通風,防止受潮。
(7)露天堆場與四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特別是與散發火花的場所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進庫進行裝卸作業的車輛,或使用明火檢修設備,必須經過審查批准,有切實可靠的防護措施。
(8)露天堆場要配置足夠的清水、滅火劑和滅火設備。排除堆場周圍的枯草,通往堆場的道路必須通行無阻。
5、化纖產品安全保管的十大規則是什麼?
(1)規定嚴格的明火管理制度,杜絕一切外來火源。
(2)工作人員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使用碰撞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3)在庫區和堆場作業的電瓶車、鏟車、吊運車、叉車等必須裝有防止噴火或打出火花的裝置。內燃機車輛的排氣筒,要戴防護隔離套.以防止漏撒化纖產品飄落在高溫排氣筒上。
(4)半年內檢查一次各類設備的運行狀況和完好程度,測定電器設備的絕緣性能和接地電阻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每日檢查一次化纖產品的貯存情況:堆垛有無傾斜、產品的堆積溫度、庫房溫度和濕度、窗孔的防護情況、不使用的電源是否斷開、消防水源是否滲漏、滅火器材是否整齊直立並在原來位置等等。
(6)出入庫必須認真核對貨單,必須分類分批,禁止混貯混運、錯收錯發。
(7)凡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貨品,不得入庫也不準在庫內分裝打包,必須處理妥善後,方可入庫上垛。
(8)視天氣情況及時開啟和關閉門窗,通風換氣,防止雨雪進入。
(9)運送化纖產品的車輛船舶,要做好火源管理以及其它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破損、丟失、燃燒、變質。卸完後要及時清除漏撒產品。
(10)運送化纖產品的專用車輛、船舶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制定出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制度。
❸ 氧氣瓶和乙炔瓶存放倉庫的要求
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2、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標准《氣瓶使用安全安全管理規范》:4.4 氣瓶存儲
4.4.1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存儲在室內時,建築物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氣瓶存儲
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4.4.2 存儲場所應通風、乾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
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4.4.3 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
同時應設避雷裝置.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4.4.4 氣瓶應分類存儲,並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該與燃料
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嚴禁乙
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毒性氣體氣瓶或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
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配備防毒用具和適當的滅火器材.
4.4.5 對於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並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4.4.6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
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乙炔氣的
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
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4.4.7 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
或扎牢應採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4.4.8 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並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4.4.9 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如氯乙烯、氯化氫、甲醚等氣瓶,均應註明存放期限.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必須規定存儲期限,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
儲存點的最高溫度,並應避開放射源.氣瓶存放到期後,應及時處理.
4.4.10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並做好記錄.存儲
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Q/SY 13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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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
體的濃度.如果濃度超標,應強制換氣或通風,並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採取整改措施.
4.4.12 如果氣瓶漏氣,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
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應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4.4.13 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❹ 氣瓶存放數量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或標准嗎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
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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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氣瓶存放的相關處罰: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1、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2、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3、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4、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5、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6、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