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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配置管理計劃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 2024-01-08 02:25:26

⑴ 請問項目的人員配備管理計劃包含有哪些內容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建設工程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建立科學決策、規范運作、嚴格監管的管理體制,控制工程造價,杜絕拖欠工程款,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杭州市區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建設活動,實施對工程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通過財政投資、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政府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的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制訂政策、規范市場、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政府管理職能,組織實施本規定, 主要負責項目管理單位的資格管理,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配套線路、管道安裝項目以及市政項目的項目建設管理活動的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本行業范圍內的項目管理活動的監管。

第四條 工程項目建設監管必須執行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嚴控拖欠工程款;

(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市場主體准入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杭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對建設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安全行為、造價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管,對工程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進行聯網跟蹤監管。

二、項目自建和委託項目管理

第六條 工程項目建設可以由具備建設管理條件的項目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建設,或委託專業的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自行建設的,其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3名以上(含3名)從事與項目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該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正式在編人員,5名以上(含5名)中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正式在編人員,且其均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業績和相應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員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

(三)管理人員能夠認真、公正、科學、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條件不具備的,必須委託專業的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七條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具備自行建設能力的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在工程項目立項後十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自行建設備案。

第八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一)融資建設:是指採取項目投、融資的方式,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主要工作交由投、融資方完成,即融資、建設、運營、移交模式。

(二)工程總承包:是指受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委託或招標取得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三)項目代建:是指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委託或招標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各階段建設實施工作。

第九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十條 項目管理單位必須按《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資格備案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備案後,持《備案證書》和《誠信手冊》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資格備案有效期為二年,期滿時須重新備案,方能繼續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自行建設的,其自行建設管理機構必須經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組建。凡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其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不具備自行建設管理能力的,必須委託專業的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管理,委託方應當和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管理委託合同,明確委託項目管理的范圍、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

項目管理實行履約保證金擔保制度,具體保證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管理招標文件中確定。

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招標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市場活動引入競爭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委託項目建設管理的,一般均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業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人應通過市交易中心或其他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等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於3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不得選擇有下列情形的投標申請人: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項目管理任務的;

(二)近3年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招標人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項目建設管理招標。項目建設管理招投標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項目管理單位投標的評標,一般採用綜合評估法。應根據項目建設管理業績、投資控制能力、企業信譽、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配備、項目建設管理大綱(方案)的合理和可行性、項目建設管理目標和保證措施、管理費用報價等,擇優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承擔同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投標的應當由業主(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代建和工程承包業務。

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只能由同一個項目管理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委託合同內容應明確履約期限、項目管理的形式與范圍、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並報市招標辦或有關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轉包或擅自分包所承接的項目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十九條 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委託方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投標文件的承諾,在委託項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約定。

四、項目管理雙方職責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立項;

(二)項目方案報批;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報審;

(四)實施采購招標;

(五)履行開工手續;

(六)組織施工;

(七)竣工驗收、交付;

(八)項目評價。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負責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准等;

(三)選擇並確定項目管理單位;

(四)協調項目管理單位、使用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五)參與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六)協助項目管理單位辦理計劃、立項、土地、資金、規劃、施工等一系列相關的報批手續;

(七)參與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評審,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等的監督工作;

(八)監督和指導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

(九)按合同約定向項目管理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費用;

(十)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十一)組織審核工程決算並報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按照項目管理委託合同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編制並向委託方報送項目管理實施方案、項目進度總控制計劃、項目投資總控制計劃及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二)依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及使用人提供的項目功能需求報告,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三)辦理征地報批手續;

(四)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等工作的承擔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經濟合同;

(五)組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成果的報批;

(六)辦理與項目有關的涉及投資、財政、規劃、環保、建設、房管、消防、市政、園林、綠化及文物保護等政府主管部門的報批手續;

(七)對施工階段的項目建設實行全面管理與協調;

(八)做好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

(九)編制工程項目決算報告,依法辦理工程交付手續。

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辦理計劃、立項、土地、資金、規劃、施工等一系列報批工作。

第二十四條 為嚴格投資控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凡政府投資項目應在施工圖審查期間同時報審施工圖預算,設計單位在提交圖審時,應一並提交施工圖預算和工程概算的比較分析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各個環節的交易均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暗箱操作。根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應招標的應按規定進行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法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簽訂承發包合同,並對合同內容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佔主導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全面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其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決算均須依據《計價規范》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當按規定申請領取土地使用證、規劃用地批准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未領取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委託項目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單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格要求,其項目管理委託合同應在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一並提交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等進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依賴行業特權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單位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在對項目實施管理期間,不得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確因技術或不可抗力因素需進行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的,應由項目管理單位提出,經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四家單位共同確認簽章,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因設計變更需要增加工程量,增加值引起工程造價超概算的,應按有關規定報審批部門重新核定;政府投資項目增加值引起工程造價超過中標價10%的,必須報市招標辦備案,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辦理直接發包手續。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和實際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監理人員必須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對分項、分部工程進行檢查並核驗簽證,未經監理人員核驗登記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方不撥付工程進度款。

委託項目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委託合同中必須明確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工程款撥付的有關規定,項目管理單位應按項目進度要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並按月提供工程進度報表及撥款簽證意見,報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後及時安排實施撥付。財政直接撥付的,由財政審核後直接撥付。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各方進行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

委託項目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後的30日內,向使用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辦理資產或設施移交手續。項目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嚴格按規定收集、整理工程項目策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並歸檔,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並移交給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四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工程項目交付使用1年後,可以返還項目管理單位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成竣工,並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後,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可根據雙方約定給予項目管理單位一定的獎勵,並在項目管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獎勵資金按項目管理委託合同約定執行。

項目管理單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准,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項目管理的履約保證金中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管理單位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項目管理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委託項目管理的,其項目管理保修期限參照建設工程項目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完成項目管理業務後,項目管理單位應在工程交付後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招投標、合同備案、質監安監登記、施工許可等手續時,均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的相應信息輸入項目監管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市建委或其委託的各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及時對項目監管信息系統中輸入的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安全行為、造價管理行為及其他行為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分別作出處理:

(一) 現場警示:對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存在的不良行為當即作出限期整改處理。

(二)上網警示:對存在不良行為,但逾期不改的,輸入項目監管信息系統予以曝光。

(三)行政處罰: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除現場警示、上網警示外,還應按有關程序予以行政處罰。

(四)誠信記分: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在誠信網上予以記分。

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應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

第四十條 設立建設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例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備案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各方主體或責任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誠信記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准、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的;

(五)存在非法分包和違法轉包、掛靠和越級承包等行為的;

(六)不履行工程發承包合同的;

(七)違反工程建設技術標准,尤其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或造成安全隱患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資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項目建設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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