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室需要哪些配置資料
① 微型消防站配備哪些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需要配備的消防器材有:滅火器、水槍、水帶、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微型消防櫃、消防斧、消防鍬、消防鉤子、消防防護服、自救式呼吸器、逃生繩、強光手電筒、消防頭盔、防護靴、破拆工具、防煙面罩等。消防器材是指用於滅火、防火以及火災事故的器材。常見的消防器材:手提式滅火
器、滅火毯、防煙面罩、逃生繩、緩降器。對於消防器材管理,需做到:一是定點擺放,二是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三是定人管理。由於消防器材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消防工作領域的廣泛應用,全社會預防和抗禦火災及其它災害的整體水平得到了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② 微型消防站配備清單
微型消防站配備清單有以下幾點:
1、配備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
2、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
3、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滅小和「三分鍾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依託單位志願消防隊伍和社區群防群治隊伍。有消防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區微型消防站兩類,是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社區建設的最小消防組織單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③ 微型消防站配備哪些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需要配備的消防器材有滅火器、水槍、水帶、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微型消防櫃、消防斧、消防鍬、消防鉤子、消防防護服、自救式呼吸器、逃生繩、強光手電筒、消防頭盔、防護靴等。
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作用:
微型消防站依託志願消防站建立,除了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處置等功能外,還有對消防志願者等人員進行消防滅火培訓的功能。消防器材中的微型消防站配套的各種設備用於消防滅火技能培訓,有高真實度、靈活、方便、安全的特點,能使人們有最接近真實火災場景的體驗。
通過實際的滅火演練,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從容應對。消防器材選購選擇中安消商城。
④ 微型消防櫃有哪些東西
微型消防櫃(站)一般配備:
消防頭盔,消防員滅火防護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帶,消防員滅火防護靴,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消防員呼救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燈,方位燈,消防過濾式綜合防毒面具,水槍,消防安全繩,消防腰斧,乾粉滅火器,六五型水帶,強光照明燈,鋁合金折疊梯,消火栓扳手,4G公網對講機,培訓記錄本,等等
⑤ 微型消防站配備清單
微型消防站配備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人員配備:
1、微型消防站設站長、消防員、值班(守)人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2、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崗位人員由單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保安或員工等擔任;社區微型消防站站長應由社區負責人兼任,其他崗位人員由村治安聯防隊員、社區保安、物業管理人員、社區工作人員、消防志願者等組成;
3、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宜不少於 6 人,單位員(職)工總數不足 6 人的,全部人員為微型消防站人員;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實行 24h 值班,每班不少於 2 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值班保安等人員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員;社區微型消防站實行 24h 值守,每班不少於 1 人,值守人員應能及時接收火警指令,並通知其他隊員到場進行處置;
4、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