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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配置土地

發布時間: 2022-02-04 05:26:49

⑴ 有哪位能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土地資本化是否有利於正確配置土地資源及原因。謝謝!

有利於
由於實現了土地與資本的市場流動,二者就能實現最佳結合,產生最佳效益。許多經營不佳的企業因土地流轉引入資金而起死回生,許多進入城鎮的農民因宅基地流轉而收回建房資金,充實進城實力

⑵ 如何利用市場配置土地資源

樓主,你好
看你是哪裡了,一線城市的話市中心也有好和不好的,二線發達城市的市中心根據不同環境,才會打造不同產品。現在樓市的產品考慮的也是很多因素。比如花園,成都的花園洋房就還可以,三環旁,繞城旁都有。楠郡,維肯郡都是洋房。都是建立在土地資源不是那麼緊張的地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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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麼是城市土地有償使用

城市裡的土地一般是國有土地,不像農村裡的集體土地是國家免費提供的,城市裡的土地除了劃撥以外的都是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才有使用權。

⑷ (二)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轉方式調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是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方針政策,產業結構、產業的空間分布同工業用地供應密切相關,目前產業結構或地區結構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不合理,在土地利用上則表現為用地結構區域配置不合理,通過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可以調整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此外,產業結構和布局同基礎設施用地供應也密不可分。我國地區差距日益擴大,公共基礎設施空間分布的合理性不僅與其所提供的各項結構要素在空間上能否滿足其周邊服務人群的需求有關,同時還與產業的空間分布有著直接的關聯,尤其是交通基礎設施直接影響我國交通基礎設施未來的空間格局,並將對包括製造業區位選擇在內的經濟活動的空間分布產生廣泛的影響。2011年基礎設施用地首次超過工礦倉儲用地,躍居供地首位,2012年佔比接近50%,基礎設施用地在土地供應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發揮土地供應對於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

⑸ 什麼是土地配置

一條街電影

⑹ 土地掛牌和摘牌是什麼意思

1、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2、土地摘牌是指土地拍賣成功,與土地掛牌相對應。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6)什麼是配置土地擴展閱讀:

1、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是通過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使土地的經濟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為政府更好地集中統一管理土地一級市場,通過土地經營增加政府財源提供了保障。

按照國土資源部及青島市的有關規定,凡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2、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等方式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其共同點是無論招標、拍賣還是掛牌,同樣均具備公開、公平、公正特點;不同點在於:

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為此,國土資源部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⑺ 什麼是用地配置

就是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民用地等不同性質的土地使用的時候優化配置

⑻ 什麼叫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agrarian reform)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規定了沒收、徵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則和辦法。《土地改革法》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利於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後,在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有計劃、有領導、有秩序第開展了土改運動。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基本上正確貫徹和執行了黨的土地改革的路線和政策。到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台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我國存在兩千多年(建立於戰國,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消滅。
1949年後,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就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土地無償使用,二是無限期使用,三是不準轉讓。由於沒有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對待,致使土地無償佔用,亂占、多佔的情況屢禁不止,造成土地資源極大浪費。
由於黨和國家在解放區率先實行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發了人們的勞動積極性。1948年冬,陳毅寫道:「幾十萬,民工走不通。駿馬高車送糧食,隨軍轉運逐西東,前線征立功。」

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

1979年中國開始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或向中外合資企業收取場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可作為合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本。

從80年代起,中國開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兩方面進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國家通過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在使用權上,變過去無償、無限期使用為有償、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屬性進入市場。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1987年4月國務院提出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同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新中國建立後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價格、年期及用途出讓給使用者,出讓後的土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這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帶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長期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單一行政手段的劃撥制度,創立了以市場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國開始進行土地估價試點,先後頒布了《城鎮土地定級規程(試行)》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

1988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城鎮普遍實行收取土地使用費(稅)。與此同時開始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定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同年4月,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改了1982年《憲法》的有關條款,刪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2月通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議案,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1988年全國各城市開始建立房地產交易所,各專業銀行成立房地產信貸部。1990年5月,國務院允許多外商進入大陸房地產市場,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有關文件,這標志著中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從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國推開。

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土地市場培育的進程。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明確規定了規范和發展土地市場的內容和要求。通過市場配置土地的范圍不斷擴大,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已擴展到全國各地。特別是在經濟特區和一些沿海開放城市,建設用地基本納入了新制度的軌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基礎性任務。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土地市場體系。這個土地市場是一個公開、公正、公平、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應該包括:有效的資源配置體系,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通過市場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正常的價格體系,建立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市場行為規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體系,體現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利用租、稅、費有效進行調節;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

企業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實行年地租,租期可長可短,到期後可優先續租。實行年租後,租戶對土地的處置權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轉讓、轉租吉抵押。對於資金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允許將佔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權轉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過與國家的租賃年限,並且必須按年交納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個城鎮完成了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的評估工作。同時,還根據土地資產評估和管理規定,廣泛開展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地價評估工作。全國各地先後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準的土地估價機構,3500多人獲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1995年7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提出培肓和發展土地市場的8項要求,主要是加強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壟斷,堅持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管理、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土地;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規范出讓方式;逐步將用於經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有償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劃出24萬畝農村國有土地,公開招攬海外客商投資開發,這是全國農村國有土地首次向外資開放。該片土地一部分位於天山以北的烏蘇、昌吉等縣市,是全國著名的糧棉高產區,另外10萬畝土地可由投資者挑選,其中熟地佔1/5,其餘為宜農荒地。

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於1988年開始進行。同年3月,山東省在德州地區首先試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辦法。作為試點的臨朐縣規定,農民宅基地符合規定標準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費5分錢,超出標准和自建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5角錢的費用,還要進行一次性罰款。超出標准3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罰款4元;超出標准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罰款8元。此後山東省的經驗在河北、湖北、江蘇、上海等省市相繼試行。

1990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將這項工作在全國推開。到1991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市、區,1400多個縣(市)的一萬多個鄉鎮實行了宅基地有償使用。此外,江蘇南通市還從1987年起率先試行鄉鎮企業用地有償使用,至1992年4月,全國已有140多個縣(市)相繼試行。

⑼ 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是有什麼因素

首先,土地資源配置目前是完全由政府決定的,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無法得到發揮。很多地方政府熱衷於大拆大建,追求短期的政績目標,要在短期內不斷擴大投資,提高GDP,表現突出的政績,所以要大量的佔地。同時還要增加政府的土地收入,所以要征地、賣地。但在這些活動過程中,忽視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因此造成了大量的無效佔地,導致土地資源大量浪費。

我們國家的土地改革進展仍然緩慢,2012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形成全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要推進土地制度的改革,但是這個改革在近幾年沒有多少進展,始終停留在少數地區試點的階段。最近有十幾個城市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房出租,這是個積極的突破。但還沒有變成全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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