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配置包括哪些
① 光伏項目競爭性配置怎麼「玩」
通過「標」來實現
② 競爭性招投標包括哪些
招標采購只有兩種方式,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兩者都具有競爭性,但邀請招標屬於有限競爭,相對公開招標來講其競爭程度是有限的。公開招標更具競爭性。
③ 什麼是「因素分配」和「競爭性分配」
「因素分配」和「競爭性分配」是我國財政資金分配採用的不同方法,具體含義為:
1、因素分配
按照不同地區的各個因素設置相應的分值和權重(佔比),對一定量的資金額度進行計算分解,得出不同地區或者不同項目的資金指標數。
2、競爭性分配
以競爭性方式配置財政專項資金。指在項目資金分配環節引入競爭機制,從項目徵集到資金下達全過程公開透明,邀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參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競爭方式和集體決策機制,形成「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實現財政項目資金高效公平分配的一種資金分配方式。
(3)競爭性配置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1、達川區財政「因素分配法」
2014年以來,達川區創新社會管理,深化財政改革,加強財政監管,強化依法理財,創新實施「財政因素分配法」:即以鄉鎮的人口數量、距離遠近、貧困程度、上年實得財力等作為因素,對人口多、財力弱、地方偏遠的鄉鎮按權重比例分配財政資金,確保各鄉鎮財力保障情況公開透明。
此分配法既有效堵塞了資金管理漏洞,又大大激發了鄉鎮發展活力,促進了全區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2、湖北財政資金試行競爭性分配
湖北省財政資金通過引進競爭機制,建立「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財政部分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是湖北省委、省政府今年著力推動的一項重要改革。2013年3月27日,湖北省級財政部分專項資金開展競爭性分配工作會議確定,擬將61.04億元的項目納入競爭性分配范圍,佔2013年省級項目支出的22%。
④ 光伏發電的競爭配置項目是什麼意思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支持的優先程度,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屋頂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在固定建築類型農業設施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屋頂分布式光伏對待。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和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都被納入競爭性配置的范疇。其中,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包含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
光伏發電注意事項
為了避免電弧和觸電危險,請勿在有負載工作的情況下斷開電氣連接。必須保持接插頭乾燥和清潔,確保它們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不要將其他金屬物體插入接插頭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來進行電氣連接。
除非組件斷開了電氣連接並且您穿著個人防護裝備,否則,不要觸摸或操作玻璃破碎、邊框脫落和背板受損的光伏組件。請勿觸碰潮濕的組件。
⑤ 光伏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涉及的法律
國家補貼是一大項 驗收情況 一句兩句說不完
⑥ 什麼叫風電競爭性配置
通過競價降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推動補貼退坡。根據通知,各地將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本意在於通過競價降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推動補貼退坡。
⑦ 光伏太陽能發電國家發改委對2016年指標有什麼新正策
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
發改能源2016【1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陝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總院、電力規劃總院,有關光伏發電投資開發企業:
近年來,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國光伏發電規模迅速擴大,既為光伏製造產業提供了有效的市場支撐,又為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與此同時,隨著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部分地區也出現了光伏發電項目資源配置不科學、管理秩序混亂等問題,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影響了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優化項目配置方式,規范市場開發秩序,加快推進光伏產業升級,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光伏發電項目的類型及規模、接網條件及消納范圍和促進技術進步的作用等因素,對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一)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
1、利用固定建築物屋頂、牆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可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項目投產後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范圍。
2、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框架開展光伏發電市場交易等改革創新試點。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訂試點地區光伏發電(含新能源微電網)市場交易改革創新試點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明確試點相關政策的同時,對試點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專門作出安排,支持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3、光伏扶貧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式電站,不佔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以縣為單元按要求編制實施方案,明確扶貧人口數、扶貧收益及分配方式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核後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專項下達建設規模。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進一步完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方式,鼓勵採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並將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對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並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明顯下降的地區,其當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擴大,具體擴大比例在每年下達建設規模時一並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將採取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及時抄送所在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三)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國家每年安排專門的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及電價下降。有關部門提出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范、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評價等要求。各地區可結合採煤(礦)沉陷區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氣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工程,以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為前提開展基地規劃。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於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配置。
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辦法,並向國家能源局報備,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同時向社會公布。原則上項目競爭配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採取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要及時抄送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執行電價及補貼政策。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配置方式如下:
1、對未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資主體。競爭條件應包括企業經營光伏發電項目的業績、投資能力、技術先進性等。應將上網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2、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性比選、優選等競爭方式配置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競爭條件應包含企業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電網接入及消納條件等。應將上網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二)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項目的競爭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統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區編制領跑技術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及建設方案一並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必須採取招標或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配置項目,且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基地優選項目投資主體和建設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其委託基地所在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各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執行電價及補貼政策。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為10萬千瓦以上,項目採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須符合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國家能源局對基地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建設給予指導和監督。
(三)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實施競爭配置項目過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配置項目的前提條件;不得向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費用,不得以各種有價方式出讓項目,不得以乾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四)競爭性配置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項目的競爭辦法均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採用公開招標或者優選辦法的,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公平公開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主體等基本信息。
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項目,對於超規模配置的項目,須佔用以後年度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建設規模。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對於因信息填報錯誤、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列入補貼目錄和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後,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已納入乃年度建設規模、未進入實質性工程建設階段的項目不得向其他投資人轉讓,投資主體無力建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從乃年度規模中取消,並向原備案機關申請撤銷備案。在建設期因企業兼並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變更,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備,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級有關信息。在項目投產後變更投資主體,應向原備案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當地電網企業,並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變更登記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於在一定期限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本年度建設規模中予以取消,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定。對於在投產前擅自變更投資主體等主要建設內容的,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從年度建設規模中取消,禁止該項目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並禁止相關投資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後續光伏電站項目的配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按照閉環監管工作要求,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並網運行和電費結算等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管,及時向屬地省級能源管理部門通報項目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⑧ 競爭性談判需要哪些內容
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8)競爭性配置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基本程序
(1)采購預算與申請:采購人編制采購預算,填寫采購申請表並提出採用競爭性談判的理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財政局采購管理部門。
(2)采購審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采購項目及相關規定確定競爭性談判這一采購方式,並確定采購途徑——是委託采購還是自行采購。
(3)代理機構的選定:程序與公開招標的相同。
(4)組建談判小組。
(5)編制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明確談判程序與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6)確定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並邀請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
若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