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存儲危化品違反了
A. 易制爆危化品非法存儲怎樣構成犯罪
炸葯本來是極其危險的物品,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爆炸,帶來嚴重的後果,不僅會給自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還有可能危急他人安危,刑法明令禁止違反規定私自儲存。雖然是經過合法手續領取的炸葯,但有人卻偏偏把這些危險品非法藏在工地,就屬於犯罪。近日,尤溪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犯罪案件,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書和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B.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有以下五種情況,即構成犯罪: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C.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多少構罪
有以下五種情況,即構成犯罪: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個人存儲危化品違反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
(二)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三)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於本條例管制范圍。己移交給軍隊的核製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的規定;
(二)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
(三)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徵收所有核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九條:
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下列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
(一)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0.01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製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
(二)任何量的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三)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3.7×10的13次方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製品(以氚量計);
(四)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1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製品(以鋰-6量計)。
累計調人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於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向核工業部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
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製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核工業部規定。
D. 非法儲存危化品怎麼處罰
非法儲存危化品要罰款。根據規定,非法儲存危化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等。
E.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罪是要怎麼處罰
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為,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最低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F. 違規存儲危險化學品應當怎樣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G. 非法儲存危化品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儲存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H.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罪量刑標准
印刷油墨不好判斷,但是二氯甲烷屬於危化品,這個是不能存放在居民樓下面的,建議報警處理。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定罪量刑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