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物存儲
A. 危險廢棄物存儲要求
一、場地要求
貯存場所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牆,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要分類存放,中間有明顯間隔(如過道、圍欄等),貯存場所應設置警示標志,危廢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粘貼危廢識別標志,配備稱重設備;危廢的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准。
二、場所警示標志
三、包裝物標簽
(粘貼於危險廢物儲存容器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系掛於袋裝危險廢物包裝物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B. 危險廢物貯存的原因有哪些
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
隨意排放、貯存的危險廢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
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
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危險廢物的貯存
1.設置標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分類貯存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准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貯存時間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
危險廢物常見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
通過濃縮或變化改變固體廢物的結構使之成為便於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形態,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學處理:
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
3.生物處理:
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
4.熱處理:
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同時達到減容、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
5.固化處理:
採用固化基材將廢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對環境的危害,主要用於有害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C. 危險廢棄物該如何存放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築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 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4 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4.5 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4.6 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4.8 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天,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4.9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准附錄A所示的標簽。
4.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危險廢起物是不可以隨意堆放.《固廢法》規定,必須建有專用貯存設施場所,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危廢與非危廢是不可以混存在一起的。貯存危險廢棄物要找一個符合規劃場所的地方.首先不能露天堆放,要做到三防:防風、防雨、防曬.
D. 危險廢物可以隨意存放起來嗎
危險廢物當然不可以隨意存放,因為危險品遇到一些特殊的環境狀況時就會發生自燃或者爆炸等危險事故,危險物品的存放應該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標准執行,並且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備。
E. 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從事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F. 危險廢物貯存時間是多長
危險廢物貯存的期限是1年時間,如果需要延長時間要向上級環保部門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說明
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於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採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於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