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糞污存儲標准
1. 糞污處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規及具體條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國家通過了《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第四條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第十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畜牧法》,於2006年7月1日實施。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第四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2. 養殖場糞便儲存池和污水儲存池建造依據是什麼
養殖場糞便儲存池和污水儲存池建造依據:
(1)地面為混凝土結構。地面向Π形槽的開口方向傾斜,坡度為1°,坡底設排污溝;污水排入污水貯存設施;地面應能滿足承受糞便運輸車以及所存放糞便荷載的要求;地面應進行防水處理,防滲性能要求滿足GB 18598相關規定。
(2)牆體:牆高不宜超1.5米,採用磚混或混凝土結構、水泥抹面;牆體厚度不小於240毫米,牆體防滲按GB 50069相關規定執行。
工藝原理
化糞池是一種利用沉澱和厭氧發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懸浮性有機物的處理設施,屬於初級的過渡性生活處理構築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糞便、紙屑、病原蟲……懸浮物固體濃度為100~350mg/L,有機物濃度CODCr在100~400mg/L之間,其中懸浮性的有機物濃度BOD5為50~200mg/L。污水進入化糞池經過12~24h的沉澱,可去除50%~60%的懸浮物。
3. 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的工藝流程是怎樣的
糞污處理工藝流程,採用國內先進的「七段式」工藝流程,即鮮干糞採集、固液分離、三級過濾、厭氧發酵(產生沼氣)、好氧曝氣、生物塘氧化技術、處理後的糞肥水用於澆灌農田。整個處理過程中生成三種產品,即沼液、沼氣、有機復合肥(沼肥)。有機復合肥用於農田種植,沼氣用於生活供能或清潔化電能,有機廢水多項指標基本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實現資源化利用。例如,豬場的糞污處理,以鮮干豬糞人工收集為主(佔55%)、沖掃清洗為輔,然後採用固液分離(固形物佔30%),對15%的小顆粒固態物進行厭氧發酵產生沼氣。同時,豬舍沖洗的污水與自然雨水分成兩條管系排放,結合生產有機復合肥處理後的水可以用於農田種植。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的工藝流程如圖1-2所示。
圖1-2 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工藝流程
4. 發達國家畜禽糞污如何管理
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各個國家都經過先污染後治理這個階段。許多發達國家在長期的環境污染防治管理過程中,對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已比較成熟。發達國家中大體分為四類,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的農田利用,以歐洲國家為代表的立法限養,以日本為代表的達標排放和以新澳為代表的草原限養。
(1)美加模式——農田利用
美國為了從源頭治理畜禽糞污污染,主要通過嚴格細致的立法來防治養殖業污染。立法將養殖業劃分點源性污染和非點源性污染進行分類管理。在1977年的《清潔水法》(Cleaning Water)里將工廠化養殖業與工業和城市設施一樣視為點源性污染,排放必須獲得國家污染減排系統許可。明確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建場必須報批,獲得環境許可,並嚴格執行國家環境政策法案。非點源性污染(散養戶)主要是通過採取國家、州和民間社團制定的污染防治計劃、示範項目,推廣良好的生產實踐、生產者的教育和培訓等綜合措施科學合理地利用養殖業廢棄物。同時,美國還十分注重利用農牧結合來化解養殖業的污染問題。通過制定綜合營養管理制度,十分重視種植業與養殖業的緊密聯系,養殖業規模決定著種植業結構的調整,種植業面積反過來調節養殖數量,使得養殖業與種植業之間在飼草飼料、農作物和肥料3個物質經濟體系形成相互促進、相互協調,養殖場的動物糞便或通過輸送管道或直接乾燥固化成有機肥歸還農田,既防止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2)歐盟模式——農田限養
20世紀90年代,歐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新的環境法,規定了每公頃動物單位(載畜量)標准、畜禽糞便廢水用於農用的限量標准和動物福利(圈養家畜和家禽密度)標准,鼓勵進行粗放式畜牧養殖,限制養殖規模的擴大,凡是遵守歐盟規定的牧民和養殖戶都可獲得養殖補貼。從1984年起,荷蘭不再允許養殖戶擴大經營規模,並通過立法規定每公頃2.5個畜單位,超過該指標農場主必須交納糞便費。為了讓畜禽糞便與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適應,英國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場,規定1個畜牧場最高頭數限制指標為奶牛200頭、肉牛1000頭、種豬500頭、肥豬3000頭、綿羊1000隻和蛋雞7000隻。德國則規定畜禽糞便不經處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與供應城市或公用飲水有關的區域,每公頃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許飼養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即牛3~9頭、馬3~9匹、羊18隻、豬9~15頭、雞1900~3000隻、鴨450隻。
(3)日韓模式——達標排放
在20世紀70年代日本養殖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十分嚴重,此後日本便制定了《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惡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對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如《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規定,在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畜禽糞便必須經過處理,處理方法有發酵法、乾燥或焚燒法、化學處理法、設施處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則規定了畜禽場的污水排放標准,即畜禽場養殖規模達到一定的程度(養豬超過2000頭、養牛超過800頭、養馬超過2000匹)時,排出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並符合規定要求。《惡臭防止法》中規定畜禽糞便產生的腐臭氣中8種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廢氣濃度。為防治養殖業污染,日本政府還實行了鼓勵養殖企業保護環境的政策,即養殖場環保處理設施建設費50%來自國家財政補貼,25%來自都道府縣,農戶僅支付25%的建設費和運行費用。
(4)新澳模式——草原限養
紐西蘭和澳大利亞擁有豐富的草地資源,主要飼養奶牛、肉牛和羊,養殖方式為自然放牧和圍欄養殖,同時為了保護草地資源,紐西蘭和澳大利亞實行草場限養和輪牧,以保證草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降低因過度放牧造成的荒漠化風險。由於實行了限養,草食動物產生的糞便直接排泄在草地上,直接回歸於草地土壤。
5. 糞污處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規及具體條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國家通過了《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第四條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第十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畜牧法》,於2006年7月1日實施。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第四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6. 畜禽養殖糞污集中處理場選址布局有哪些要求
畜禽養殖污染是畜禽養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副產品」,大量資料和數據表明,畜禽污染已經成為我國主要污染源之一,《畜牧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畜禽養殖場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須「三同時」,《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等標准中對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排放和處理設施的建設進行了詳細規定。
作為畜禽養殖場的配套設施或工程,畜禽糞污處理場不得在以下區域建設: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2)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等人口集中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4)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作為畜禽養殖中污染程度最高、生物危險性最大的環節,其在畜禽養殖場中的布局應位於養殖生產區的常年下風向,地勢低窪處,處理區域須單獨設置出入大門。
7. 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建設規定
法律分析:1.畜禽養殖場戶必須採用干清糞或環保墊料方式,場區雨污分流,不準設排放口外排廢水2.沉澱池、儲糞場必須防雨防滲防溢,沼液、沼渣必須綜合利用3.為確保人畜安全,沼氣池、沉澱池周圍要設立警示牌並加裝防護設施4.標准化養殖場按照環評要求建設配套治污設施並達標排放;無環評的,必須補辦環評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