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存儲配置 » 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存儲

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存儲

發布時間: 2022-08-10 00:40:32

『壹』 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區別

全國社保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的區別
一是資金來源不同。全國社保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社會保險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稱,主要依靠所在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形成。
二是性質和用途不同。全國社保基金屬於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而社會保險基金則主要用於個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三是運營管理方式不同。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會管理運營,可投資配置於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可以在中國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投資運營。而各種社會保險基金則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目前,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專戶,投資運營范圍和領域受到嚴格限制。

『貳』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叄』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籌集的其他社會保險專項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保險的全體人員共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挪用。第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情況;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險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保險金審核發放情況;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
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構成、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在履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中,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有重大問題或者監督工作遇有重大情況,應當向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可以依法進入被監督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或者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有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及其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告、賬簿、憑證等有關會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相互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賬表、賬賬、賬實相符。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賬目的核對情況。

『肆』 勞動部社會保險財務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央和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第四條社會保險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各項財務活動,管好用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妥善保管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公有財物和會計檔案,搞好財務分析和會計監督工作,及時准確地編制和報送月、季、年度報表,如實反映社會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維護財經紀律,保護社會保險基金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並接受勞動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項基金應分別記帳,單獨核算。第二章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第六條為了對社會保險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統一領導,要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規模,設置相應的財會部門。按照《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地(市)級以上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相應設置總會計師,負責組織領導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預決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項工作,並直接對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第七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財會部門實行崗位責任制。財會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出納、基金核算、管理服務費核算、財產物資核算、匯總報表、財務稽核等。這些崗位的設置應根據業務量大小,本著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原則來確定,可以一崗一人,一崗多人或一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第八條社會保險財會崗位應根據崗位需要和責任輕重合理配備高、中、初級專業人員。財會人員因任免及工作調動等原因辦理交接手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執行。第三章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第九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向企業和職工個人徵集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七)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
(八)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存儲利息及兌付有價證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十)財政給予的補貼;
(十一)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異地轉移收入;
(十二)社會保險基金其他收入。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銀行「代為扣繳」的結算方式,由社會保險機構開具專用憑證送各企業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對逾期不繳者,除令其補繳外,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第四章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范圍、標准、項目進行支付。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支付范圍,提高或降低支付標准。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二)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三)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五)工傷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六)生育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
(七)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異地轉移支出;
(八)提取管理服務費;
(九)社會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第五章社會保險基金的儲存和管理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必須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對到期的存款和有價證券,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伍』 社會保險基金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陸』 社會保障基金是什麼形式的保險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模式從不同方面可以做多種劃分。概括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四種模式:
1.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模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費率調整靈活;社會共濟性強,易於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的威脅,具有通過再分配達到公平為主導的特性。
2.社會統籌部分基金積累制模式
是在社會統籌籌資框架內建立部分基金積累,一方面對已經退
社保基金
休者的養老金繼續實行現收現付,一方面為應付退休高峰期預籌部分積累基金,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在現行統籌率基礎上適當增加幾個百分點,作為長期統籌調劑使用的積累基金。
3.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模式
該模式是從職工開始參加工作起,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單位和個人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權歸個人。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費本金和利息)以養老年金方式逐月發給個人。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險,激勵機制強,透明度高,利於監督管理,能形成預籌基金,長期積累增值,個人為將來作出長遠保障,具有以效率為主導的特性。
4.基金積累制模式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其核心是引進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的機理,積累基金建築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又保持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統籌調劑用於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統籌保險費的一部分一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
這種模式由於建立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具有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互濟的優點,集聚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和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和克服了兩者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理論上看這種模式是優點大於缺點,是中國養老保險改革中探索的一種新型模式。

『柒』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存儲,怎樣計算利息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8

熱點內容
圖像檢索演算法 發布:2025-01-10 21:43:58 瀏覽:555
plsqlforupdate 發布:2025-01-10 21:43:50 瀏覽:913
如何設置健康碼快捷方式vivo安卓 發布:2025-01-10 21:39:52 瀏覽:500
安卓不兼容怎麼解決 發布:2025-01-10 21:37:02 瀏覽:29
linux字體大小 發布:2025-01-10 21:36:21 瀏覽:492
安卓手機的音量在哪裡調 發布:2025-01-10 21:32:11 瀏覽:613
路由器怎麼設置登錄密碼怎麼設置密碼 發布:2025-01-10 21:11:12 瀏覽:893
營運車解壓 發布:2025-01-10 21:11:01 瀏覽:932
安卓是哪裡出產 發布:2025-01-10 21:10:23 瀏覽:953
本科來了安卓版叫什麼 發布:2025-01-10 21:08:43 瀏覽: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