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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劑配置屬於GMP哪個條款

發布時間: 2022-08-01 03:55:01

❶ 中葯飲片GMP認證檢查項目的檢查項目條款與內容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0301 中葯飲片生產企業是否建立與質量保證體系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各級機構
和人員的職責 0302 是否配備與中葯飲片生產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
識 0401 主管生產和質量的企業負責人是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
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0501 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否具有中醫葯大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實際工作
經驗或中醫葯中專學歷,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0502 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從事葯材炮製操作人員是否進行中葯炮製專業知識的培訓,具有中葯炮製專業
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0604 從事質量檢驗的人員是否具有檢驗理論知識,是否掌握相關質量標准和實厲檢
驗操作技能,並具有經驗鑒別能力。 0605 從事毒性葯材(含按麻碎葯品管理的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產操作人員,是否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熟知相關的勞動保護要求。 0606 從事倉庫保管、養護人員是否具有掌握中葯材、中葯飲片貯存養護知識與技能。 0701 從事中葯飲片生產的各級人員是否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0801 中葯飲片生產環境是否整潔,廠區地面、路面及運輸等是否對生產造或污染,
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是否合理,相互妨礙。 0901 廠房設施是否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並設置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凈制、切割、
炮炙等操作間。 0902 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是否相互妨礙。 1001 廠房是否存防止昆蟲和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生產操作間不應使用滅鼠葯)。 1004 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是否平整、易於清潔,不易產生脫落物,不易
滋生黴菌。 1105 凈選是否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1201 生產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2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是否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 1204 儲存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5 儲存區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夠防止差錯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604 直介面服的中葯飲片的粉碎、過篩、內包裝等生產廠房應符合潔凈區要求。 2302 凈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間是否有相應的通風、除塵、除煙、排濕、降溫等設
施。 2304 篩選、切割、粉碎等易產塵的操作間是否安裝捕吸塵等設施。 2305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粉塵等是否經處理後排放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並由當地具有環境檢驗、監測資質的單住出具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 2601 倉儲區是否保持清潔和乾燥,是否安裝照明和通風設施。倉儲區的溫度、濕度
控制是否符合儲存要求,按規定定期監測。 2801 實驗室、中葯標本室、留樣觀察室是否與生產區分開。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2901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是否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3104 是否根據中葯材、中葯飲片的不同特性及炮製工藝的需要,選項用能夠滿足工藝參數要求的設備. 3201 與中葯材、中葯飲片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並不與中葯材、中葯飲片發生化學反應,不吸附中葯材、中葯飲片. 3206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是否對中葯飲片或容器造成污染. *3207 毒性葯材(含按麻醉葯品管理的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葯飲片生產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毒性葯材生產應有專用設備及生產線. 3301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標明管內物料各稱、流向. 3501 生產和檢驗用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適用范圍、精密度是否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是否有明顯的合格標志,是否定期校驗. 3601 生產設備是否有明顯的狀態標志 3602 生產設備是否定期維修、保養,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是否影響產品的質量. 3701 生產、檢驗設備是否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輔料是否按品種、規格、批號分開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和其他有關標准,不得對中葯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3903 進口葯材是否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4001 生產使用的中葯材,是否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是否保持相對穩定. 4002 購入的中葯材是否具有詳細的記錄,包裝上是否有明顯標簽,註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初加工)日期. 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是否註明葯品的批准文號. 4101 物料是否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是否按規定入庫. 4201 待檢、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嚴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專區存放,是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是否按規定條件儲存. 4302 是否有防止揮發性物料污染其他物料的措施,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是否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凈葯材是否與未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4303 中葯材、中葯飲片是否分別設庫,是否按要求儲存、養護. *4401 毒性中葯材(含按麻醉葯材管理的中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葯材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是否設置專庫或專櫃. *4411 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是否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期滿後是否按規定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是否及時復驗. 4601 中葯飲片是否選項用能保證其貯存和運輸期間質量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4602 標簽是否經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4603 包裝是否印有或者貼有標簽,註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 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飲片是否註明葯品批准文號. 4701 標簽是否由專人保管、領用. 4702 標簽是否按品種、規格專庫存放,是否按照實際需要量領取.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4703 標簽是否記數發放,由領用人核對、簽名.標簽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是否與領用數相符. 4704 印有批號的殘損標簽或剩餘標簽是否由專人銷毀,是否有記數,發放、使用、銷毀是否有記錄 4801 企業是否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4904 是否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的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5001 生產區是否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是否及時處理. 5201 從事對人體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員是否是按規定著裝防護.其專用工作服與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是否分別洗滌、整理,並避免交叉污染. 5402 進入生產區的人員是否按規定更衣、洗手. 5601 生產人員是否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中葯飲片的生產人員是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是否從事直接接觸中葯飲片的生產. 5701 是否進行中葯飲片生產驗證,是否根據驗證對象建立驗證小組,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 *5704 生產過程中關鍵工序是否進行設備驗證和工藝驗證. 5801 生產一定周期後是否進行再驗證. 5901 驗證工作完成後是否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6001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是否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是否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發、使用的文件是否為批準的現行文件.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是否在工作現場子出現.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 *6601 是否有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要更改時是否按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6602 生產工藝規程內容是否包括名稱、規格、炮製、工藝的操作要求和技術參數,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及貯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包裝規格等要求. *6603 中葯飲片是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是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 6701 產品是否進行物料平衡檢查,物料平衡計算結果超出規定范圍時,是否進行調查,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再按正常產品處理. 6801 是否按工藝規程編寫標准操作程序和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是否及時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字.* 6802 批生產記錄是否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批生產記錄填寫錯誤時,是否按規定更改,批生產記錄是否按批號歸檔,是否保存三年。 *6901 中葯飲片批號是否以同一批中葯材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生產一定數量的相對均質的中葯飲片為一批。 7001 生產前是否確認無上次生產遣留物。 7003 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在同一操作間同時進行時,是否有隔離措施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設施。 7009 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是否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7015 中葯材經凈選後是否直接接觸地面. 7016 毒性葯材(含按麻碎葯品管理的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葯材生產操作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7017 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是否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是否用於洗滌其他葯材. 7018 不同的中葯材不得在一起洗滌.炮製後的中葯材不得露天乾燥. 7021 中葯材的浸潤是否做到葯透水盡. *7101 生產用水的質量標準是否低於飲用水標准. 7202 中葯飲片零頭包裝是否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是否標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7301 中葯飲片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是否有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納入批生產記錄. 7401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 7402 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數量是否與中葯飲片生產規模相適應. 7403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設置與中葯飲片生產規模、品種、質量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7406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對毒性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葯材炮製全過程進行有效監控. *7501 質量管理文件中是否有中葯材、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中葯飲片的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7502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的職責. 7503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等管理辦法的職責. *7504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使用的職責。 *7505 中葯飲片放行前是否由質量管理部門對有關記錄進行審核,並由審核人員簽字。審核內容是否包括:配料、稱重過程中的復核情況;各生產工序檢查記錄;清場記錄;中間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偏差處理;成品檢驗結果等。 *7506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不合格品處理程序的職責。 *7507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的職責。 7511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履行制度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職責的職責。 7601 質量管理部門是否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貨商的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7701 每批中葯飲片是否均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中葯飲片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是否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是否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等。 7801 銷售記錄是否保存三年。 7901 是否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收回記錄是否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 7902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中葯飲片,是否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他批號時,是否同時處理。 8101 對用戶的中葯飲片質量投訴是否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 8201 中葯飲片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是否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301 企業是否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是否按預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全面檢查。 8401 自檢是否有記錄,自檢報告是否符合規定的內容。

❷ GMP檢查有多少大條其中多少大條不合格不予通過

附件:葯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試行)
一、檢查評定方法
1、根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及其附錄, 為統一標准,規范認證檢查,保證認證工作質量,制定葯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

2、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共225項,其中關鍵項目(條款號前加「*」)56項,一般項目169項.

3、葯品GMP認證檢查,須以申請認證范圍,按照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確定相應的檢查范圍和內容。

4、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應逐項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如不合格則稱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如不合格則稱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項目或檢查中發現的其它問題嚴重影響葯品質量則視同為嚴重缺陷。檢查員對此應調查取證,詳細記錄。

5、結果評定:

項目
嚴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20% 通過GMP認證
0 20-40%
≤3 ≤20%
≤3 >20%
>3

二、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 0301 企業是否建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明確各級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0302 是否配備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0401 主管生產和質量管理的企業負責人是否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
0402 生物製品生產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細菌學、病毒學、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生物化學、免疫學、醫學、葯學等),並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在其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其職責。
0403 中葯制劑生產企業主管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是否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0501 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是否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 0502 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的人員是否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上崗。
0602 從事原料葯生產的人員是否接受原料葯生產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
0603 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人員是否經相關知識的培訓,具有識別葯材真偽、優劣的技能。
0604 從事葯品質量檢驗的人員是否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上崗。
0701 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是否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0702 從事生物製品製造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人員、維修人員)是否根據其生產的製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專業(衛生學、微生物學等)和安全防護培訓。
0801 企業葯品生產環境是否整潔,廠區地面、路面及運輸等是否對葯品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礙。
0901 廠房是否按生產工藝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等級進行合理布局。
0902 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是否相互妨礙。
1001 廠房是否有防止昆蟲和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
1101 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是否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潔凈室(區)的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是否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
1103 潔凈室(區)內是否使用無脫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衛生工具,其存放地點是否對產品造成污染,並限定使用區域。
1104 中葯生產的非潔凈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是否平整,易於清潔,不易脫落,無霉跡,是否對加工生產造成污染。
1105 凈選葯材的廠房是否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1201 生產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2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蒸、炒、炙、煅等廠房是否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
1203 原料葯中間產品的質量檢驗與生產環境有交叉影響時,其檢驗場所是否設置在該生產區域內。
1204 儲存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5 儲存區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夠防止差錯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儲存的廠房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301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等公用設施是否易於清潔。
1401 潔凈室(區)的照度與生產要求是否相適應,廠房是否有應急照明設施。
*1501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是否按規定凈化。
1502 潔凈室(區)的空氣是否按規定監測,空氣監測結果是否記錄存檔。
1503 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氣凈化系統是否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並作記錄。
*1601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是否密封。
1602 空氣潔凈度等級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是否有指示壓差的裝置,靜壓差是否符合規定。
1603 非創傷面外用中葯制劑及其特殊制劑的生產廠房門窗是否能密閉,必要時有良好的除濕、排風、除塵、降溫等設施。
1604 用於直接入葯的凈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過篩等廠房門窗是否能密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等設施。
1701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是否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
1801 潔凈室(區)的水池、地漏是否對葯品產生污染,100級潔凈室(區)內是否設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是否穿越較低級別區域。
*1903 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是否設置緩沖設施,潔凈室(區)

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是否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其分裝室是否保持相對負壓,分裝室排至室外的廢氣是否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分裝室排風口是否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2002 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與其它類葯品生產區域是否嚴格分開,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2101 性激素類避孕葯品生產廠房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是否分開,是否裝有獨立的專用空氣凈化系統,氣體排放是否經凈化處理。
*2102 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是否與其它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是否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2201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加工或灌裝是否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
*2202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貯存是否嚴格分開。
*2203 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灌裝是否彼此分開。
*2204 強毒微生物操作區是否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是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
*2205 芽胞菌製品操作區是否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是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芽胞菌製品的操作直至滅活過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專用設備。
*2206 各類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氣凈化系統等設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體階段的設備是否專用,是否在隔離或封閉系統內進行。
*2208 卡介苗生產廠房和結核菌素生產廠房是否與其它製品生產廠房嚴格分開,卡介苗生產設備要專用。
*2209 炭疽桿菌、肉毒梭狀芽胞桿菌和破傷風梭狀芽胞桿菌製品是否在相應專用設施內生產。
2210 設備專用於生產孢子形成體,當加工處理一種製品時是否集中生產,某一設施或一套設施中分期輪換生產芽胞菌製品時,在規定時間內是否只生產一種製品。
*2211 生物製品生產的廠房與設施是否對原材料、中間體和成品存在潛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的生產和檢定是否在各自獨立的建築物中進行,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產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檢測試劑,在使用陽性樣品時,是否有符合相應規定的防護措施和設施。
*2214 生產用種子批和細胞庫,是否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專庫存放,是否只允許指定的人員進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漿或動物臟器、組織為原料生產的製品是否使用專用設備,是否與其它生物製品的生產嚴格分開。
*2216 使用密閉系統生物發酵罐生產生物製品可以在同一區域同時生產(如單克隆抗體和重組DNA製品)。
*2217 各種滅活疫苗(包括重組DNA產品)、類毒素及細胞提取物,在其滅活或消毒後可以與其他無菌製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裝間和灌裝、凍干設施。但在一種製品分裝後,必須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驗證。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專門的區域內進行,是否保持相對負壓。
*2219 有菌(毒)操作區與無菌(毒)操作區是否有各自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
*2220 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的空氣是否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濾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檢查。使用二類以上病原體強污染性材料進行製品生產時,對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設施。
2221 用於加工處理活生物體的生物製品生產操作區和設備是否便於清潔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301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和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是否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2302 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設施。
2303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等廠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風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設施。
2304 中葯材的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2401 非無菌葯品產塵量大的潔凈室(區)經捕塵處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其空氣凈化系統是否利用回風。非無菌葯品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區域,產塵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對負壓。
2501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是否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2601 倉儲區是否保持清潔和乾燥,是否安裝照明和通風設施。倉儲區的溫度、濕度控制是否符合儲存要求,按規定定期監測。取樣時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潔凈室(區)內的稱量室或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等級是否與生產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塵設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實驗室、中葯標本室、留樣觀察室是否與生產區分開。
2802 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是否分室進行。
2901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是否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3001 實驗動物房是否與其它區域嚴格分開,實驗動物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002 用於生物製品生產的動物室、質量檢定動物室是否與製品生產區各自分開。
*3003 生物製品所使用動物的飼養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
3101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是否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是否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是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3102 滅菌櫃的容量是否與生產批量相適應,滅菌櫃是否具有自動監測及記錄裝置。
3103 生物製品生產使用的管道系統、閥門和通氣過濾器是否便於清潔和滅菌,封閉性容器(如發酵罐)是否用蒸汽滅菌。
3201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是否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
3202 潔凈室(區)內設備保溫層表面是否平整、光潔、有顆粒性物質脫落。
3203 與中葯材、中葯飲片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潔、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
3204 與葯液接觸的設備、容器具、管路、閥門、輸送泵等是否採用優質耐腐蝕材質,管路的安裝是否盡量減少連(焊)接處。
3205 過濾器材是否吸附葯液組分和釋放異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過濾器材。
3206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是否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3401 純化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的通氣口是否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儲存是否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3403 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是否規定清洗、滅菌周期。
*3404 生物製品生產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備後6小時內使用;制備後4小時內滅菌72小時內使用。
3405 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是否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
3501 生產和檢驗用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適用范圍、精密度是否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是否有明顯的合格標志,是否定期校驗。
3601 生產設備是否有明顯的狀態標志。
3602 生產設備是否定期維修、保養。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是否影響產品的質量。
3603 非無菌葯品的乾燥設備進風口是否有過濾裝置,出風口是否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3604 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污染病原體的物品和設備是否與未用過的滅菌物品和設備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3701 生產、檢驗設備是否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輔料是否按品種、規格、批號分別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3902 原料、輔料是否按批取樣檢驗。
*3903 進口原料葯、中葯材、中葯飲片是否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4001 中葯材是否按質量標准購入,產地是否保持相對穩定,購入的中葯材、中葯飲片是否有詳細記錄。
4002 中葯材、中葯飲片每件包裝上是否附有明顯標記,表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加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是否按規定入庫。
4201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嚴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專區存放,是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是否按規定條件儲存。
4302 固體原料和液體原料是否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是否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凈葯材是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4401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葯材)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
*4402 菌毒種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
4403 生物製品用動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時要詳細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
4404 用於疫苗生產的動物是否是清潔級以上的動物。
4405 是否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
4406 種子批系統是否有菌毒種原始來源、菌毒種特徵鑒定、傳代譜系、菌毒種是否為單一純微生物、生產和培育特徵、最適保存條件等完整資料。
4407 生產用細胞是否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系統。
4408 細胞庫系統是否包括:細胞原始來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體倍增數、傳代譜系、細胞是否為單一純化細胞系、制備方法、最適保存條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
*4410 毒性葯材、貴細葯材是否分別設置專庫或專櫃。
4411 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是否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期滿後是否按規定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是否及時復驗。
*4601 葯品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印有與標簽內容相同的葯品包裝物,是否按標簽管理。
*4602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經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4701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由專人保管、領用。
4702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按品種、規格專櫃(庫)存放,是否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是否按照實際需要量領取。
4703 標簽是否記數發放,由領用人核對、簽名。標簽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是否與領用數相符。
4704 印有批號的殘損標簽或剩餘標簽是否由專人銷毀,是否有記數,發放、使用、銷毀是否有記錄。
4801 企業是否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4901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廠房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4902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設備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4903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5001 生產區是否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是否及時處理。
5002 在含有霍亂、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體的生產操作結束後,對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並單獨滅菌後,方可移出工作區。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是否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5201 工作服的選材是否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相一致,並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是否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物。
5202 無菌工作服的式樣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5203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級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是否在潔凈室(區)內洗滌、乾燥、整理,是否按要求滅菌。
5301 潔凈室(區)是否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人員數量是否嚴格控制,對臨時外來人員是否進行指導和監督。
5302 進入潔凈區的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是否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
5303 在生物製品生產日內,沒有經過明確規定的去污染措施,生產人員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動物的區域到操作其他製品或微生物的區域。
5304 與生產過程無關的人員是否進入疫苗類生產控制區,進入時是否穿著無菌防護服。
5305 從事生物製品生產操作的人員是否與動物飼養人員分開。
5401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是否化妝和佩帶飾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觸葯品,100級潔凈室(區)內操作人員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時手部是否及時消毒。
5501 潔凈室(區)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劑是否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是否定期更換,以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5601 葯品生產人員是否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是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是否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5602 生物製品生產及維修、檢驗和動物飼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是否接種相應疫苗並定期進行體檢。
5603 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皮膚有傷口者和對生物製品質量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的人員,是否進入生產區進行操作或進行質量檢驗。
*5701 企業是否進行葯品生產驗證,是否根據驗證對象建立驗證小組,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
*5702 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是否包括空氣凈化系統、工藝用水系統、生產工藝及其變更、設備清冼、主要原輔材料變更。
*5703 關鍵設備及無菌葯品的驗證內容是否包括滅菌設備、葯液濾過及灌封(分裝)系統。
5801 生產一定周期後是否進行再驗證。
5901 驗證工作完成後是否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6001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是否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是否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發、使用的文件是否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是否在工作現場出現。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
*6601 是否有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
6602 生物製品是否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工藝方法生產。
6701 產品是否進行物料平衡檢查。物料平衡超出規定限度,應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6702 中葯制劑生產中所需貴細、毒性葯材和中葯飲片是否按規定監控投料,並有記錄。
6801 是否建立批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是否及時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6802 批生產記錄是否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批生產記錄填寫錯誤時,是否按規定更改。批生產記錄是否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批生產記錄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葯的生產記錄是否具有可追蹤性,其批生產記錄至少從粗品的精製工序開始。
*6901 葯品是否按規定劃分生產批次,並編制生產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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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GMP消毒是指什麼 GMP滅菌指什麼

GMP中消毒是達到一定微生物限度的狀態,即還有細菌,但是很少。滅菌是指達到沒有活物的狀態。
一般消毒可以用酒精,臭氧,來蘇爾等醫院常用的消毒劑,而滅菌採用更極端的方式,比如濕熱高壓滅菌,輻射滅菌等。
消毒效果可以用微生物限度指標考察,比如口服固體制劑都會要求菌落數不得超過多少個,而無菌是通過將近半個月的營養物質培養,看滅菌的效果是否真的把產品中的菌殺光,一般我們用的注射劑都是無菌的,也就是經過滅菌的。
以前醫院里小高壓鍋煮注射器和手術器械就是一種滅菌方法。生活中,如果要做泡菜一類的食品,如果先開水蒸煮腌漬容器,泡菜就不容易長毛,其原因就是蒸煮起到了類似消毒和滅菌的作用。

❹ GMP標準的管理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並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辨認。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批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不同類別葯品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
第八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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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在中國
人用葯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後幾經修訂,最新的為2010年修訂版。 中國獸葯行業GMP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施。1989年中國農業部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1994年又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備條件的葯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葯品品種,可按申請葯品GMP認證。取得葯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葯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葯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新葯生產申請。 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修訂發布了新的《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葯GMP規范》)。同年6月14日發布了第202號公告,規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獸葯GMP規范》實施過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目前,中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大力加強葯品生產監督管理,實施GMP認證取得階段性成果。現在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准進行,國家希望通過GMP認證來提高葯品生產管理總體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葯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已於2010年10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葯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企業應當建立葯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葯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葯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是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葯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葯品。 第四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質量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葯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葯品注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葯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葯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 第六條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質量保證 第八條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第十條葯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五條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原則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九條職責通常不得委託給他人。確需委託的,其職責可委託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關鍵人員 第二十條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是葯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范要求生產葯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葯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葯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質量受權人 (一)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葯品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並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第三節培訓
第四章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二節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葯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七條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葯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葯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葯(含直腸用葯)、表皮外用葯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葯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准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潔凈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用於葯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六十六條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設備
第一節原則 第七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生產設備不得對葯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葯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葯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葯品或向葯品中釋放物質。 第五節校準 第九十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 第九十一條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准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應當使用計量標准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准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准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制葯用水 第九十六條制葯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的質量標准及相關要求。制葯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葯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應當對制葯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葯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零二條葯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准。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准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一百零四條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采購。 第一百零五條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並註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第一百零七條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條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 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系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品等相關信息可不必以書面可讀的方式標出。 第二節原輔料 第一百一十條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採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的原輔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一)產品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 (二)產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凈重等); (四)生產工序(必要時); (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包裝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條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採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於葯品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二十二條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容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並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二十三條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四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准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簽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於密閉容器內儲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六條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志,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七條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並記錄。 第五節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九條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葯品注冊批準的要求。 第六節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 第一百三十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七節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每個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志,並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 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後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 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確認與驗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條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文件和記錄,並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第一百四十一條採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條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驗證總計劃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寫出報告,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並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准、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准和發放文件。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文件的內容應當與葯品生產許可、葯品注冊等相關要求一致,並有助於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並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撤銷、復制、銷毀記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條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稜兩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於查閱。 第一百五十七條原版文件復制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復制的文件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條文件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修訂後,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文件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九條與本規范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條應當盡可能採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列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並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重新謄寫記錄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每批葯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葯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 質量標准、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條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准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後,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採用磁帶、縮微膠卷、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於查閱。 第二節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准;必要時,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五條物料的質量標准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六十六條外購或外銷的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質量標准;如果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用於成品的質量評價,則應當制定與成品質量標准相對應的中間產品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七條成品的質量標准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八條每種葯品的每個生產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葯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注冊批準的工藝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條制劑的工藝規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處方: 1.產品名稱和產品代碼; 2.產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代碼和用量;如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操作要求: 1.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和編號、潔凈度級別、必要的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和編號等); 2.關鍵設備的准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採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所有中間控制方法及標准; 5.預期的最終產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品的產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簽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第四節批生產記錄 第一百七十一條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

❻ GMP規定葯品生產中的清潔劑和消毒劑是什麼

消毒劑:2%或3%-5%來蘇液、75%乙醇、0.1-0.2%新潔爾滅、道0.05-版0.1%杜滅芬、0.02%-0.05%洗必泰、0.2%-0.5%過氧乙酸、37%-40%甲醛。

清潔劑:洗潔精、1%氫氧化鈉、洗手液等。

醛類消毒劑包括甲醛和戊二醛等。此類消毒原理為一種活潑的烷化劑作用於微生物蛋白質中的氨基、羧基、羥基和巰基,從而破壞蛋白質分子,使微生物死亡。

甲醛和戊二醛均可殺滅各種微生物,由於它們對人體皮膚、黏膜有刺激和固化作用,並可使人致敏,因此不可用於空氣、食具等消毒,一般僅用於醫院中醫療器械的消毒或滅菌,且經消毒或滅菌的物品必須用滅菌水將殘留的消毒液沖洗干凈後才可使用。

(6)消毒劑配置屬於GMP哪個條款擴展閱讀:

清潔劑與消毒劑沒有硬性規定。清潔劑如水、SDS等,應該是單一組分的物質。不能用洗潔精之類的混合物。消毒劑常用的有:75%酒精、新潔爾滅、洗必泰等。

常用的消毒劑產品以成分分類主要有9種:含氯消毒劑、過氧化物類消毒劑、醛類消毒劑、醇類消毒劑、含碘消毒劑、酚類消毒劑、環氧乙烷、雙胍類消毒劑和季銨鹽類消毒劑。

洗滌劑的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劑,以洗滌油污等污垢為主。消毒劑有多種,一般是各種殺菌劑,比如84消毒液就知是道氧化劑、來蘇爾消毒劑就是石碳酸和肥皂的混合物、酒精消毒劑就是75%的酒精溶內液。一般情況這些消毒劑容都沒有、或者很少有洗滌作用。

❼ 關於葯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MP)新增加的項目有哪些

一、結構框架
採用了基本要求加附錄的框架。
本次修訂認真研究了GMP的整體結構設計,決定採用葯品GMP基本要求加附錄的模式,這既與歐盟GMP和我國現行的GMP整體結構相同,也符合我國公眾的遵從習慣。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基本要求相對固定並具有通用性,附錄針對具體葯品的類型和技術管理進行特殊要求且可分步增加,以應對監管的輕重緩急所需,或根據發展和監管的需求,隨時補充或增訂新的附錄。本次修訂的GMP涉及基本要求以及無菌葯品、中葯制劑、原料葯、生物製品和血液製品五個附錄。
二、主要內容
新版GMP目前包括基本要求和5個附錄(無菌葯品、血液製品、生物
製品、中葯制劑、原料葯)。原98版GMP中的非無菌葯品附錄要求合並到基本要求中。
98版GMP中的中葯飲片、放射性葯品、醫用氣體等附錄繼續使用,暫不修訂,與新版GMP不適應的依從新版。這樣,供企業執行的葯品GMP將有一個基本要求、5個新附錄以及3個舊附錄。
GMP基本要求、無菌葯品附錄是本次修訂的重中之重,血液製品附錄是本次修訂新增加的附錄。
1.葯品GMP基本要求
新版GMP基本要求共有15章、335條,3.5萬多字,詳細描述了葯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條款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保留了98版GMP的大部分章節和主要內容,涵蓋了歐盟GMP基本要求和WHO的GMP主要原則中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葯品的生產。
新版GMP修訂體現了強調人員和質量體系建設的特點。
2.無菌葯品附錄
為了確保無菌葯品的安全性,本次按照歐盟和WHO標准進行了修改。
無菌葯品附錄採用了歐盟和最新WHO的A、B、C、D分級標准,並對無菌葯品生產的潔凈度級別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
特別對懸浮粒子的靜態、動態監測、對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的監測都設定了詳細的規定並對監測條件給出了明確的說明。細化了培養基模擬灌裝、滅菌驗證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無菌操作的具體要求,強化了無菌保證的措施,以期為強有力地保證無菌葯品的安全和質量提供法規和科學依據。
3.生物製品附錄
生物製品附錄,根據生物製品生產的特點,重點強調了對生產工藝和中間過程嚴格控制以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一系列要求,強化了生產管理,特別是對種子批、細胞庫系統的管理要求和生產操作及原輔料的具體要求。
4.血液製品附錄
血液製品附錄是參照歐盟相關的GMP附錄、我國相關的法規、葯典標准、2007年血液製品生產整頓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的全新附錄。
重點內容是確保原料血漿、中間產品和血液製品成品的安全性,對原料血漿的復檢、檢疫期設定、供血漿員信息和產品信息追溯、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性指標的檢驗、檢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投料生產、病毒滅活、不合格血漿處理等各個環節都特別提出了有關確保原料血漿、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性的具體要求。
5.中葯制劑附錄
中葯制劑附錄強化了中葯材和中葯飲片質量控制、提取工藝控制、提取物貯存的管理要求。
對中葯材及中葯制劑的質量控制項目提出了全面的要求,還對提取中的回收溶媒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6.原料葯附錄
原料葯附錄的修訂主要依據ICH的Q7,同時刪除了Q7中與基本要求重復的內容,保留了針對原料葯的特殊要求。原料葯附錄強化了軟體要求,增加了經典發酵工藝的控制要求,明確了原料葯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的具體要求。
三、主要特點
重點細化了軟體要求
本次修訂的重點在於細化軟體要求,使我國的GMP更為系統、科學和全面,並對98版GMP中的一些原則性要求予以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並盡可能避免歧義。
強化了文件管理
新版GMP參照歐盟GMP基本要求和美國GMP中相關要求,對主要文件(如質量標准、生產工藝規程、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等)分門別類具體提出了編寫的要求;對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的復制、發放提出了具體要求,大大增加了違規記錄、不規范記錄的操作難度。
吸納了國際GMP先進標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和5個附錄在修訂過程中都參照了國際GMP標准,增加了諸如質量風險管理、供應商的審計和批准、變更控制、偏差處理等章節,以期強化國內企業對於相關環節的控制和管理。
引入或明確了一些概念
這些概念有的在葯品生產企業已得到推行,有的正在我國一些省份試行。
(1)產品放行責任人(Qualified Person)
新版GMP明確規定了產品放行責任人的資質、職責及獨立性,大大強化了產品放行的要求,增強了質量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使質量管理人員獨立履行職責有了法律保證。
(2)質量風險管理
新版GMP提出了質量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確企業必須對葯品整
個生命周期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並最終與保護患者的目標相關聯。質量風險管理過程中,企業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應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3)設計確認
在新版中予以了明確和強化。在前一時期GMP實施過程中,葯品生產企業對於廠房的新建或改造、設備的選型缺乏充分論證,從而造成或大或小的投資損失。在總結以往教訓的基礎上,對「設計確認」做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明確自己的需求,並對廠房或設備的設計是否符合需求、符合GMP的要求予以確認,避免盲目性,增加科學性。
(4)變更控制
沒有變更控制的要求,改變處方和生產工藝、改變原輔料和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質量標准和來源、改變生產廠房、設施和設備而沒有追述的情況在企業中普遍存在。
新版GMP在「質量管理」一章中專門增加了變更控制一節,對變更提出了分類管理的要求。這些管理要求的增加,為制止企業的隨意行為提供了管理方法,與最近葯品注冊管理中提出的變更控制要求相協同,有助於葯品生產監管與葯品注冊管理共同形成監管合力。
(5)偏差處理
新版G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偏差處理一節,參照ICH的Q7、美國FDA的GMP中相關要求,明確了偏差的定義,規定了偏差分類管理的要求,為制止企業不認真嚴格制定文件規定的隨意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管理方法。
(6)糾正和預防措施(CAPA)
新版C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CAPA的要求,要求企業建立糾正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產品缺陷、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產品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7)超標結果調查(OOS)
新版G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OOS調查的要求,要求企業質量控制實驗室應建立超標調查的書面規程,對任何超標結果必須按照書面規程進行完整的調查,並有相應的記錄,進一步規范了實驗室的操作行為。
(8)供應商審計和批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單獨設立相關章節,明確了在供應商審計和批准方面具體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供應商考核體系。
(9)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新版GMP基本要求中引入了「產品質量回顧審核」的概念,要求企業必須每年定期對上一年度生產的每一種或每一類產品進行質量回顧和分析,詳細說明所有生產批次的質量情況、不合格產品的批次及其調查、變更和偏差情況、穩定性考察情況、生產廠房、設施或設備確認情況等內容,這種新方法的引入可以有力地推動企業必須長期、時時重視產品質量,必須關注每一種產品的質量和變更情況,特別是與注冊批準的內容或要求不一致的情況,並定期加以匯總和評估,這與實施GMP的目的,即「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適用於預定用途、符合注冊批准要求和質量標準的葯品」是一致的。
(10)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
新版CMP基本要求,引入了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旨在推動葯品生產企業重視對上市後葯品的質量監控,以確保葯品在有效期內的質量。新要求明確規定了通常在哪些情況下需要進行成品或中間產品的穩定性考察,穩定性考察方案需要包含的內容,如何根據穩定性考察結果分析和評估產品質量變化趨勢,並對已上市產品採取相應的措施。這是強化葯品上市後監管的方法之一。
通過以上這些新增加或更明確的要求,把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落到了可操作,可檢查層面,促使葯品生產企業主動防範葯品生產質量引發的葯害事件。

❽ GMP的生產規則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范」,或是「優良製造標准」,是一種特別注重在生產過程中實施對產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適用於制葯、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准,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簡要的說,GMP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

GMP所規定的內容,是食品加工企業必須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

《良好葯品生產規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導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法規。世界衛生組織於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標准。國際上葯品的概念包括獸葯,只有中國和澳大利亞等少數幾個國家是將人用葯GMP和獸葯GMP分開的。

GMP在中國
人用葯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後幾經修訂,最新的為1998年修訂版。

中國國獸葯行業GMP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施。1989年中國農業部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1994年又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備條件的葯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葯品品種,可按申請葯品GMP認證。取得葯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葯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葯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新葯生產申請。

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修訂發布了新的《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葯GMP規范》)。同年6月14日發布了第202號公告,規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獸葯GMP規范》實施過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目前,中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大力加強葯品生產監督管理,實施GMP認證取得階段性成果。現在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准進行,國家希望通過GMP認證來提高葯品生產管理總體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葯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
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
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
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
確的判斷和處理。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
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
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
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
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
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
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
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
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
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
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
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
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
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
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
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
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
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
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
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
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
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
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
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
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
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
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
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
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
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
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
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
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
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
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
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
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
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
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
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
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於
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
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
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
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
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
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
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
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
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
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
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
應,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
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
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
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
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
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
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
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
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
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
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
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
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
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
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 產 管 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
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批生產
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
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
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
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
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
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
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
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
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
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
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
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
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
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銷售記錄
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
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
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
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
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
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
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
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
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
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
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不同類別葯品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

第八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❾ 葯物制劑車間的GMP規范有什麼樣的要求

首先,是生產什麼葯物的制劑車間,這與空氣凈化系統關系密切。
其次,2010版GMP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要結合新版GMP的要求。下面附有廠房與設施的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衛生部令第79號)
第四章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三十八條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葯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一條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葯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葯、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條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葯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綜合考慮葯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特殊性質的葯品,如高致敏性葯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製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葯品),必須採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黴素類葯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性激素類避孕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並與其他葯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葯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葯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五)用於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凈化處理;
(六)葯品生產廠房不得用於生產對葯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葯用產品。
第四十七條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葯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葯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葯(含直腸用葯)、表皮外用葯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葯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准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潔凈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用於葯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生產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葯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倉儲區
第五十七條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八條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一條如採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於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採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採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三條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第六十四條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必要時,應當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六條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設備
第一節原則
第七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生產設備不得對葯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葯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葯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葯品或向葯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
第七十六條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七條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條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一條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

第四節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
第八十四條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
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乾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用於葯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葯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校準
第九十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
第九十一條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准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應當使用計量標准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准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准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制葯用水
第九十六條制葯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的質量標准及相關要求。制葯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葯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應當對制葯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葯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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