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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如何配置

發布時間: 2022-07-17 09:07:55

1. 農夫履帶拖拉機902怎麼樣

我自己有一台農夫902,買了不到半年,不是這里壞,就是那裡壞,質量差,售後差,維修更差。

2. 你認為當今中國應如何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新常態下的農業機械化,一方面,提高薄弱環節機械化生產的農機裝備數量,加速機械替代農業勞動力的步伐,全面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解決「誰來種地」的問題;另一方面,科學合理配置農機裝備,提高其使用效率,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機械化可持續發展,解決「怎麼種地」的問題。今後農機裝備應用與生產將向數量質量並重,機械化作業將向全程、全面發展,整體上將向優質、高效轉型升級,以適應中國經濟運行和農業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要求。
隨著農產品剛性需求增長、土地流轉速度加快、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農民老齡化狀況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約束趨緊、農業投入品過量使用的狀況,以及實現綠色增產、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解決「誰來種地」「怎麼種地」方面,農業機械化大有可為。

3. 農機具增加對加快土地流轉起到什麼作用

具體內容你可以去【聚土】看下
一、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對於發展現代農業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傳統的分散種植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對促進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化和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實現土地產業效益和農民收入的最大化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據研究,農業機械化耕作的效率是人工的30倍,農業機械化不但把農民從繁重的農業耕種中解放出來,還可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通過這次調研,使我們認識到,按照現代農業標准化、專業化、規模化和產業化的「四化』要求,發展現代農業,必須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實行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有利於促進規模經營,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業產業化,有利於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增強農業低御自然風險的能力。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使土地資源逐步集中到有能力並掌握著市場信息的種養大戶和工商業主手中,進行適度規模經營,可以實現土地資源與資本和技術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土地的產出效益。
二、農業機械在土地流轉中的主要作用
農業機械是先進的農業生產工具,農機化使農業生產效率極大提高。農機化在土地流轉中也顯示出重要的支撐作用。
1、農機化大幅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為土地流轉提供技術裝備。
2、通過土地流轉,使得農業機械得到了充分利用,農機裝備水平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通過土地流轉,農機大戶承包了土地,機械化的操作耕種,大大提高了效益。同時還可根據種植的需要不斷更新機具,不斷優化農機裝備結構。
3、農機化助推農業生產節本增效,為土地流轉出效益打好基礎。
(1)節約生產成本。同時,規模生產可節約種子、化肥、農葯成本5-10%。
(2)增加經濟效益。採取深耕法、機械化插秧可提高每畝單產,機械化收割可減少穀物損失5%左右,全程機械化作業可節約工時,還可以增強水稻抗病抗災能力。機械化作業使土地效益實現最大化,為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打下了基礎。
4、農機化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加速了土地流轉。地流轉為外出務工人員解除了後顧之憂,也為種糧大戶提供了規模經營的平台。農業生產機械化和農民工合理轉移形成良性互動,加速了土地流轉,也有效破解了城鄉二元結構,加快了城鄉一體化進程。
5、促進了新技術的普及與推廣。農機手們,都是高素質的人才,是農村中的能人。承包流轉土地實現了農機與農藝的有機結合,培育了一批新型農民,他們擅於採用多種新式農機具和先進的新技術,使一些高新技術在農業種植領域得到了普及和推廣。
三、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土地流轉中促進作用
1、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完善農機化發展機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當前最有成效的涉農補貼政策之一,必須堅持不懈。在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同時,國家還應該安排專項的農機技術培訓、燃油補貼、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增幅比例每年以5%-8%的速度增加投入,用於推廣農機具的購置補貼配套資金,逐步改善基層農機推廣、管理、培訓和安全監理的基礎條件,扶持和鼓勵發展農機科技示範大戶、農機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農機服務組織。
2、通過農機集約化經營帶動土地規模化經營。土地使用權流轉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它既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繫到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必須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循序漸進。我們要根據本地實際,在土地流轉活動中因地制宜開展農業機械化規模服務。可以採取轉包、轉讓、租賃、互換形式,使用農民流轉的土地,實行適度規模經營;可以實行代耕、代收制,打破戶與戶的界限,形成區域化種植,規模化經營;也可以通過簽訂作業訂單和作業合同,開展「幾統一」的農機社會化服務,以提高作業效率,降低作業成本。要在實踐中不斷發現、總結和培養各種先進典型,努力推進農業機械的集約化經營,扮演好在土地流轉中應該承擔的主要角色,推動土地規模化經營的有序健康發展。
3、大力培育農機服務組織,推進農機服務產業化。
(1)大力扶持、發展農機大戶,農機購置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向農機大戶傾斜。
(2)充分利用農機化技術推廣中心和農機學校的力量,培育新型農民。要把農機大戶、種糧大戶和農機專業合作組織成員作為培育重點,加強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和作業服務水平。
(3)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機服務組織,大力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充分發揮基層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的作用,積極帶頭組建片區服務實體,整合農機資源,扶持和引導農機大戶聯合,組建農民需求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機服務組織。組織、引導農機大戶和農機服務組織把服務重點由單純的農機作業服務向土地規模經營發展,推進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4.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令第126號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王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農業部部長 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王旭東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明確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稱農機產品),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銷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產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獲得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並施加生產許可證標志或認證標志。
第八條 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范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志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註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范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提供服務,並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產品三包問題。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農機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驗明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農機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並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一)農機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性能等;
(二)農機產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機產品已行駛的里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
第十四條 銷售者交付農機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交驗、試機;
(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
(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購機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附文件;
(四)明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託的修理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
(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
對於進口農機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 銷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以及在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種農機產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條 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維修零部件用於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維修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零部件、維修費、運輸費等。
第十八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三包期內的屬於本規定范圍內免費修理業務,按照合同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認真做好維修記錄,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後的產品質量狀況。
第二十條 修理者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地填寫修理記錄。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檢查結果、故障原因分析、維護和修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以及運輸費、農機用戶簽名等;有行駛里程的,應當註明。
第二十一條 修理者應當向農機用戶當面交驗修理後的農機產品及修理記錄,試機運行正常後交付其使用,並保證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維修零部件而延誤維修時間。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農機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咨詢服務,妥善處理農機用戶關於修理的查詢和修理質量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農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易損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當不少於本規定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燃機單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計為整機,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主要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其他農機產品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且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年。
內燃機作為農機產品配套動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按農機產品的整機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執行。
農機產品的易損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達不到整機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屬的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五條 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並依照本規定繼續享受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購機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產品品牌、型號等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產品不符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行三包責任。
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隨之轉移,農機用戶憑原始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繼續享有三包權利。
第二十六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農機用戶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人承擔;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存在本規定范圍的質量問題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個工作日未修好,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要求換貨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除因易損件外,農機產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又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第三十條 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農機產品因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系統後,又出現相同質量問題,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換貨後仍然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第三十一條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主要部件的條件或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機產品,並更新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更換後的整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符合退貨條件或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予以換貨,農機用戶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一次退清貨款。
第三十二條 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產品的適用范圍而導致農機產品不能正常作業的,農機用戶在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退款。
第三十三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於整機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後3日內予以排除;屬於易損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應當在接到報修後1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協商。
國家鼓勵農機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農忙時期開展現場的有關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或者農機產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鑒定的,三包有效期自農機用戶的請求之日起中止計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數延長;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 農機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產品的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 贈送的農機產品,不得免除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依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農機用戶無法證明該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二)產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造成損壞的;
(二)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拆卸改變機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的;
(三)發生故障後,農機用戶自行處置不當造成對故障原因無法做出技術鑒定的;
(四)因非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監管職責。
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履行明示義務的,或通過明示內容有意規避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銷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維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農機用戶因三包責任問題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發生糾紛的,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農機用戶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進行投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
第四十一條 因三包責任問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農機用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用戶可以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農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註明執行的產品標准。質量問題包括:
(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有關標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
(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 農機產品因用於非農業生產活動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修理、更換或退貨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
2.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表(略)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稱、質量保證期
一、內燃機:(指內燃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
1.整機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
②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①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
②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等。
二、拖拉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機(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等。
三、聯合收割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體等。
四、插秧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機架、變速箱體、傳動箱體、插植臂、發動機機體、氣缸蓋、曲軸等。

5. 如何創新農業機械化發展機制

——建立產業化經營機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在這一基本政策的指導下,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也走出了一條成功的道路,這就是農機的專業戶經營和市場化作業服務,也就是農機經營服務產業化。實踐證明,農機經營服務產業化是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有效途徑,它能把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產與小規模的家庭承包經營有機地結合起來,把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與農業生產組織緊密地聯系起來,通過農機作業市場有效地配置農機資源,使農業生產方式實現機械化作業,從而提高農事作業質量和速度,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機利用率和農業經營效益。發展農機服務產業化,關鍵是要面向市場需要,不斷創新機制,拓寬領域,擴大規模,提高質量。
一是要明確農機化服務產業的地位,完善農機服務產業發展理論,大力推進農機服務產業化,在增加農機戶收入的基礎上,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二是要調整農業機械化管理服務思路,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提高農機服務產業發展能力上來,完善農機作業服務經營管理機制和政策,規范農機服務產業的發展,不斷擴大農機服務范圍;三是要加強農機服務組織的培養,培育和壯大農機服務產業,規范農機投資經營形式,擴大社會資金和外來資金投資農機的領域,提高農機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
——建立社會化服務機制。要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不僅要增加機械裝備總量,還要提高農機作業效率,更要增加農機經營效益。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機制,解決好農機服務產業發展中的各種問題,特別是一家一戶農民難以辦到辦好的問題。根據調查,當前要重點引導農機戶建立專業合作組織,幫助它們成立農機經營者協會、農機服務股份公司、農機生產經營合作社等,把一家一戶的農機資源組織起來,統一對外作業服務,統一辦理經營手續,統一供應農機配件和燃油,統一進行農機技術檢驗,統一進行技術培訓。尤其在作業高峰期,要組織機械開展作業會戰和跨大區域作業,最大限度地提高機械的利用率。此外,還要扶持發展農機中介服務組織,加強信息服務和管理,及時為農機經營組織、農戶提供作業市場供求信息,引導農機產業化服務全面發展。
——建立系統化支撐機制。發展農業機械化,要完善科技創新服務支撐機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和結構調整的需求,積極做好農機技術的引進、開發、研究、製造與示範、推廣工作,使機械化農業新技術盡快得到推廣和應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在這方面,一要加強農機新機具的開發研究,走科研、製造與推廣、使用聯合的路子,將人才、技術、資源與資金、市場有機結合,當前要特別重視根據農業結構調整要求,大力開發和推廣畜牧業、飼草業、林果業、水產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等生產領域的機械化技術;二要認真實施農機科技示範工程,加快農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把建立科技創新示範園區或示範點作為農機科技創新工作的重點抓,充分發揮典型引導和帶動作用,逐步探索適合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農業機械化經營、管理、服務模式,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機科技服務組織,用市場的手段引導非公有經濟組織成為農機科技服務的主體,促進農機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機科技成果的轉化;三要擴大對外開放與合作,在農機科研、生產、推廣等領域,通過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形式,積極引進外來資金、人才以及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逐步建立起以市場引導、政府扶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推廣機構、企業、農民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元化農機技術創新和推廣體系,提升農機化技術創新能力,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科技發展規律的新機制,加快農機化技術進步。
——建立規范化管理機制。要使農機化得到健康發展,除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外,還要發揮好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宏觀調控作用,搞好整體發展規劃,並採取法規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加強引導和控制。首先要全面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加快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建設,健全支持和保護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購機補貼、燃油補貼、信貸稅收優惠、農機作業保險、機耕道路建設等支持政策,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業機械化的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以國家投入為引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體系,建立長效的政策扶持機制。第三要加強農機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建立農業機械化行業標准體系,農機產品質量監督體系,農機作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體系,農機質量投訴和權益保障體系,保障農機作業安全、優質、高效,維護農機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真正履行好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6. 你好,我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關於國家對我們農民購買的農機所給的補貼到哪裡去...

國家給予的補貼有限額,應該在村裡公示七天無異議,具體應該是跟村裡、鄉鎮申請吧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於7天無異議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給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後,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合理確定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辦法,並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測算補貼額的依據。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時不允許帶具體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四是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對省(區、市、兵團、農墾)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五是繼續大力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1]號)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台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

關於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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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財[201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廳(局、委)、農機管理局(辦公室)、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確保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最大限度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在總結近些年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於2011年9月20日將2012年中央財政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30億元指標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同級財政部門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範區(縣)、保護性耕作示範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範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陝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雲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准
(一)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手扶拖拉機、微耕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別補貼。
除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牆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二)補貼機具確定。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全國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各省(區、市、兵團、農墾)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自行確定,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得超過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50%。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要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並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補貼額一覽表式樣見附件2)。要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對過高的補貼額及時做出調整,並按調整後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3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並不得代辦補貼手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開展操作方式創新試點
為進一步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工作創新,堵塞各種可能的漏洞,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證資金安全、讓農民得實惠、給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繼續開展資金結算級次下放、選擇少數農業生產急需且有利於農機裝備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農機品目在省域內滿足所有農民申購需求補貼等試點;同時,開展選擇部分市縣實行全價購機後憑發票領取補貼等試點。提倡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擬開展試點的省份要認真研究,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審定後實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並將考核結果要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並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實施,並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於7天無異議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給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後,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合理確定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辦法,並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測算補貼額的依據。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時不允許帶具體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四是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對省(區、市、兵團、農墾)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五是繼續大力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採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因地制宜確定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科學分檔測算補貼額。鼓勵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後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1]號)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台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託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並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三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關於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並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佔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鼓勵與生產企業結算,增加結算頻次,補貼實施後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有條件的省可以採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繼續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數據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農業部、財政部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在2012年下半年進行抽查。
七、申報程序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場)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並制定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於2012年1月20日前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各一式二份)備案。

附件1:

2012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 鏵式犁
1.1.2 翻轉犁
1.1.3 圓盤犁
1.1.4 旋耕機
1.1.5 耕整機(水田、旱田)
1.1.6 微耕機
1.1.7 田園管理機
1.1.8 開溝機(器)
1.1.9深松機
1.1.10淺耕深松機
1.1.11機滾船
1.1.12機耕船
1.1.13聯合整地機
1.2 整地機械
1.2.1釘齒耙
1.2.2彈齒耙
1.2.3圓盤耙
1.2.4滾子耙
1.2.5驅動耙
1.2.6起壟機
1.2.7鎮壓器
1.2.8合墒器
1.2.9滅茬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異型種子播種機
2.1.4小粒種子播種機
2.1.5根莖類種子播種機
2.1.6水稻(水旱)直播機
2.1.7免耕播種機
2.1.8抗旱坐水種機械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2.2 秧田播種機
2.2.3 種子處理設備(採摘、調制、浮選、浸種、催芽、脫芒等)
2.2.4 營養缽壓制機
2.2.5 起苗機
2.3 栽植機械
2.3.1油菜栽植機
2.3.2水稻插秧機
2.3.3水稻擺秧機
2.3.4甘蔗種植機
2.3.5草皮栽補機
2.3.6樹木移栽機
2.3.7甜菜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化肥)
2.4.2撒肥機(廄肥)
2.4.3追肥機(液肥)
2.4.4中耕追肥機
2.5 地膜機械
2.5.1地膜覆蓋機
2.5.2殘膜回收機
2.6 食用菌生產機械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除草機
3.1.4埋藤機
3.2植保機械
3.2.1電動噴霧器(含背負式、手提式)
3.2.2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
3.2.3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
3.2.4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
3.2.5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
3.2.6 煙霧機(含常溫煙霧機、熱煙霧機)
3.2.7殺蟲燈(含滅蛾燈、誘蟲燈)
3.3 修剪機械
3.3.1嫁接設備
3.3.2茶樹修剪機
3.3.3樹木修剪機
3.3.4草坪修剪機
3.3.5割灌機
4.收獲機械
4.1 穀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2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1.4大豆收獲專用割台
4.1.5割曬機
4.1.6割捆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背負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3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具有脫粒功能)
4.2.4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獲機
4.3.1棉花收獲機
4.3.2麻類作物收獲機
4.4花卉(茶葉)採收機械
4.4.1採茶機
4.5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5.1油菜籽收獲機
4.5.2草籽收獲機
4.5.3花生收獲機
4.6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6.1薯類收獲機
4.6.2甘蔗收獲機
4.6.3甘蔗割鋪機
4.6.4甘蔗剝葉機
4.6.5甜菜收獲機
4.7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7.1青飼料收獲機
4.7.2牧草收獲機
4.7.3割草機
4.7.4翻曬機
4.7.5摟草機
4.7.6撿拾壓捆機
4.7.7壓捆機
4.7.8飼草裹包機
4.8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8.1秸稈粉碎還田機
4.8.2高桿作物割曬機
5.收獲後處理機械
5.1 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 清選機械
5.2.1 糧食清選機
5.2.2種子清選機
5.2.3揚場機
5.3 剝殼(去皮)機械
5.3.1玉米剝皮機
5.3.2花生脫殼機
5.3.3棉籽剝殼機
5.4乾燥機械
5.4.1糧食烘乾機
5.4.2種子烘乾機
5.4.3油菜籽烘乾機
5.4.4籽棉烘乾機
5.4.5果蔬烘乾機
5.4.6蠶繭收烘機械
5.4.7熱風爐
5.5 種子加工機械
5.5.1種子包衣機
5.6 倉儲機械
5.6.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打蠟機
6.3.3蔬菜清洗機
6.3.4薯類分級機
6.3.5蔬菜分級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6.5劍麻加工機械
6.5.1刮麻機
6.6天然橡膠初加工專用機械
7.排灌機械
7.1水泵
7.1.1離心泵
7.1.2潛水泵
7.2 噴灌機械設備
7.2.1噴灌機
7.2.2微灌設備(微噴、滴灌、滲灌)
7.2.3 灌溉用過濾器
7.3 其他排灌機械
7.3.1風力揚水機
7.3.2抗旱機泵
7.3.3水井鑽機
8.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8.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8.1.1青貯切碎機
8.1.2鍘草機
8.1.3揉絲機
8.1.4壓塊機
8.1.5飼料粉碎機
8.1.6飼料混合機
8.1.7飼料破碎機
8.1.8飼料攪拌機
8.1.9顆粒飼料壓制機
8.2畜牧飼養機械
8.2.1孵化機
8.2.2螺旋喂料機
8.2.3送料機
8.2.4清糞機(車)
8.2.5網圍欄
8.2.6水簾降溫設備
8.3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設備
8.3.1擠奶機
8.3.2剪羊毛機
8.3.3貯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產養殖機械
8.4.1增氧機
8.4.2投餌機
8.4.3網箱養殖設備
8.4.4水體凈化處理設備
8.4.5織網機
8.5其他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8.5.1養蜂專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濕裝置、蜜蜂飼喂裝置、電動搖蜜機、電動取漿器、花粉乾燥箱)
9.動力機械
9.1拖拉機
9.1.1輪式拖拉機
9.1.2手扶拖拉機
9.1.3履帶式拖拉機
10.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0.1挖掘機械
10.1.1農用挖掘機(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機
10.2平地機械
10.2.1平地機
10.3清淤機械
10.3.1清淤機
11.設施農業設備
11.1日光溫室設施設備
11.1.1卷簾機
11.1.2保溫被
11.1.3加溫爐
11.2連棟溫室設施設備
11.2.1開窗機
11.2.2拉幕機(含遮陽網、保溫幕)
11.2.3排風機
11.2.4溫簾
11.2.5二氧化碳發生器
11.2.6加溫系統(含燃油熱風爐、熱水加溫系統)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12.其它機械
12.1廢棄物處理設備
12.1.1固液分離機
12.1.2廢棄物料烘乾機
12.1.3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2.1.4有機廢棄物乾式厭氧發酵裝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附件2:

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
補貼額一覽表

序號 大類 小類 品目 分檔名稱 基本配置和參數 中央財政補貼額 地方財政補貼額 備注

7. 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1)一般以中文簡體為說明書文字;使用說明書及機具銘牌中的技術參數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其印刷質量應印刷清晰,無導致安裝、操作、維護保養和調整出現歧義的編寫、裝訂錯誤。

(2)應明示執行標准、主要技術規格及配套要求,技術規格應能夠反映機具的主要技術特徵並與實物相符,有與不同農機具的配套說明。

(3)有安全注意事項,且內容全面、正確;機器上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在使用說明書中重現。標志符號應符合GB10396的規定。

(4)如果有需要用戶自行安裝的內容,應有能指導用戶正確安裝的文字說明,必要時應有示意圖。

(5)應有指導用戶正確使用機具的操作說明,文字應通俗易懂;有指導用戶正確維護保養機具的說明且內容准確;需要用戶調整的部位,應有正確調整的方法、數據及示意圖。

(6)應列出常見故障並給出排除相應故障的指導性方法。

(7)應明示機具的適用對象及范圍,必要時應指出超范圍使用可能帶來的危害。

(8)必要時在說明書中應給出結構示意圖及電路線路圖以便於用戶使用和維修。

(9)應有對標准配置和選件做出明確規定的附件清單以及註明規格和等級的易損件清單,必要時提示不使用正規配件的危害。

(10)應有製造商及售後服務、咨詢的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

8. 開個農機修理廠需要什麼條件

1、技術得過關。不管哪一種維修行業,生命力就是維修技術。

2、懂經營,會管理。農機行業是基層行業中比較辛苦的行業,如果不懂經營或經營不善,要懂得籠絡老客戶和挖掘潛在客戶,技術好,經營好自然回頭客就多。

3、服務要好。服務包括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售後服務,維修行業尤其明顯,如果返修率過高或維修周期過短,並且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相信很快就會失去信用。

4、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5、要有干維修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條件允許可以把工具配置的齊整、先進一些,先進的工具是維修質量和速度的基本保證。

工具配置:250調磁電焊機、切割機、35台鑽、台鉗、氣泵、風炮補胎、手電筒鑽、自動扒胎機、40鑽銑磨床、18車床、扳手工具、套筒工具、液壓起重工具、大、小千斤頂、測量工具、鉗工工具、內燃機專用工具等。

6、營業執照。

(8)農機具如何配置擴展閱讀:

農機維修店營業執照的辦理方法: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葯、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 稱後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 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 人口計生證。

註: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准。

9. 怎麼改旋耕機

你說的是最邊上的那一溜茬子吧,很正常,為什說呢,首先我也是搞這個的,去年才買的全套新傢伙。先說說邊上漏茬子的事,現在人們種地,國家不讓燒麥茬,原來都是大耕大 講(也就是播種的意思,各地說法不一樣),按照原來的種植方法,玉米出苗後還要人工除草,我們這邊一般是用耘鋤,前面一個人拉後面一個人扶,都會在邊上流出至少能走耘鋤的空隙,所以要是那樣的話絕對不會出現留茬子現象,不管你旋耕機到不到邊都不會太明顯,當然你得給人家撓到邊上,不然人家不好播種小麥。而現在我們都是播完種後,就噴滅草劑,沒有人再去鋤草了,所以就把種子播到最邊上,以提高產量,這代是很科學,就是我們在作業的時侯會傷腦筋,要是撓下茬子就會把地邊給人家破壞,輕者是人家費點事兒,要是嚴重點就會影響到地鄰之間的關系,甚至和自己的利益掛鉤。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做過各種解決辦法,但都沒有最實用的,要是在旋耕機邊上安裝小鋤等輔助設施,可能會起到反作用,一不注意稍微溜邊就會把地邊全部毀滅,我今年打算適當的改進一下半軸最邊上的那個彎刀位置,我發現最邊上的那個彎刀(以新刀為准)離旋耕機的外殼還有大概十來公分的距離,把它縮小到兩三公分。我覺得這樣應該能改善一點,再有就是一看茬子種的太離邊近的就直接告訴他,是保邊還是保茬子,二者自選,所謂;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先做個免責聲明也是有好處的。

你說要給旋耕機提速,這在我看來有點不妥,雖然有很多人做了,但要根據各人各車的條件來說。
以下是我個人的觀點,說的對錯好壞希望不要見怪,只為交流有感而發。
先說我們在購置農機具的時候,經銷商會根據個人不同的車型比如950 900 850等來推薦使用的農具,因為馬力不同所以後輸出轉速不同,也就是說在我們購買期間經銷商就已經把我們需要的最合理的配置搭配好了,要是根具個人要求想私自提高轉速,提高轉速很簡單,只要把旋耕機齒輪箱里的傘形輪比例做個調整就成,但是如果出現因私自改裝導致農具損壞,廠家是概不負責的。這點你要想好。
其次要是你覺得你的車馬力足以應付高速,並且已出保修期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你要注意的是,你作業的地理環境允許你改裝嗎?比如土地結構,地勢平坦還是高哇不平
土壤性質(黑土地 紅土地 白土地)等,轉速過高在車輛減速或停止時,由其地頭作業時,如果旋耕機沒有提升起來,旋耕機下面就會出現大坑,你說挺好的地讓你作業時弄個高哇不平人家會高興嗎。
有改裝的並投入使用的是不在少數,但你要想好你的作業對象,是在自己的村鎮周圍還是外出(跨省 跨縣),要是外出作業怎麼也好說,地頭上深一點就行,裡面去了就提起來,只要掙了錢就走人,誰管他以後呢,要是在自家周圍,這樣就等於把自己的買賣給斷了,不用明說你也明白。

說得太多了也沒用,最重要看自己的車子情況。有啥不明白的可以與我隨時交流
QQ953577847 希望交流會對大家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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