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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縣令有哪些配置

發布時間: 2022-07-16 23:10:58

⑴ 清代縣令是個多大的官,有哪些職責

縣是管理地方的基層組織,在周朝就已經有縣的設置。縣的行政長官是“周縣正邑宰”,秦漢時稱作令長,隋唐為縣令。知縣之稱,開始於宋代,當時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為權知縣事,而縣令逐漸開始成為虛名。

知縣的屬官包含:

  • 典史:掌管檢查、監獄等事,為未入流官;
  • 巡檢:負責稽查盜匪、盤查人犯;
  • 驛丞:負責郵驛以及重要人物的送往迎來;
  • 閘官:開閘放水、閉閘儲水等事;
  • 稅課司大使:找商人、地攤小販、個體戶徵收商稅
  • 河伯所大使等:找漁民徵收魚稅;
  • 縣倉大使:管理倉庫;

還有其他未入流的知縣屬官,因較少有縣設置,就不做一一介紹。

知縣,因品級較低,很難受到朝廷的重視。所以,對於有追求的進士而言,很少有人願意從知縣起步。分公司的基層員工,接觸大領導的機會比較少,很難有出頭之日。縱觀清朝,指點江山的那批人,鮮有人擔任過知縣。

⑵ 縣令的工作范圍是什麼古代縣級的組織架構都有什麼

(一)縣令的工作范圍
縣令:官名,讀音xiàn lìng。指的是一縣之長。縣令之名,起於戰國。代表人物有陶淵明、狄仁傑等。
《職官典·郡縣》:"縣令者,政令之長也,正五品;縣丞者,文教職官也,從五品;縣尉者,軍事長官也,次五品"。
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余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稱縣知事;國民黨統治時期稱縣長。
縣令作為一縣之長,可謂是日理萬機,制定稅收額度,糧食管理,農業事務,關稅貿易,審理案件,調解糾紛等事無巨細。按照現代的話解釋,工業局長,農業局長,公安局長,稅務局長,司法局長,教育局長,國土局長,水利局長,檢察院等機關要害部門全部由縣官一個人來當,可謂職責繁重。


(二)古代縣級組織架構
秦朝設立郡縣製作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後的2000多年裡,縣級組織相對穩定。
秦朝實行郡縣制。主官是縣令或縣長(「萬戶以上為令,不及萬戶為長」),縣令以下設有縣尉、縣丞。縣下有鄉、里。
漢朝(郡縣制)縣主官稱縣令,下設丞、尉。縣以下有鄉、亭、里。
隋朝(州縣制)縣下為鄉、里。
唐朝行政區劃基本上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縣主官稱縣令,職掌勸課農桑、征督賦稅、編制戶籍、躬親獄訟等;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錄事等。縣下為鄉、里,「百戶為里,五里為鄉」。
宋朝(路制)實行路、府(州)、縣三級建制。
縣有望、緊、上、中、下之分,以京朝官任縣令者稱知縣,以選人任縣官者稱縣令。知縣、縣令下有縣丞、主簿、縣尉。
元朝(行省制)縣設達魯花赤、縣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職。縣下設鄉都、村社、里甲。
明朝縣主官為縣令,下有縣丞、主簿、典史等。縣以下有里甲(後演變為保甲)
清朝(行省制)縣主官為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其下有吏戶禮兵刑工六房。縣下為里甲制。

⑶ 誰知道古代一個縣有縣令,知縣,縣丞他們哪個權大各分管什麼

各朝各代等級不一,一般是知縣,縣令,縣丞排位!縣丞官名。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清為正八品。
縣令官名。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縣令本直隸於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雲:「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後遂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余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稱縣知事;民國黨統治時期稱縣長。
知縣官名。唐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常派遣朝廷官員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戌兵,並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明、清以知縣為一縣長官的正式長官。原為臨時差遣,有管轄地方與管轄專務的不同,如總督某處軍務或總督漕運等。至成代中,以韓雍總督兩廣兼巡撫廣東,開府於梧州,始成定製。清代始,正式以總督為地方最高長官,轄一省或二、三省,綜理軍民要政,為正二品官,加兵部尚書銜省為從一品。事實上,總督兼兵部尚書及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已成定例。此外,另有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專管河道或漕動事務。在官場中,通稱總督為「制軍」、「制台」,尊稱「制憲法」,省稱「督」。與布政使、按察使合稱「三大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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