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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存儲條件

發布時間: 2022-07-12 09:22:47

❶ 化學品儲存有什麼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❷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物料儲存對溫濕度的要求是多少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應職責明確,並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幅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應有易於識別的明顯狀態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相適應,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體、產品質量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辯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批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

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 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 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 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 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 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 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 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 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 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❸ 電子元器件的儲存方法及保管條件

場所:立體式貨架倉庫:通風、乾燥、無腐蝕性氣體。倉庫保持通風、通光、通氣、通道通暢狀態,嚴禁吸煙,禁止違章用火、用電並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標識明確。
4.2.2 貯存條件和期限
(1)無特殊要求的物品(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存儲條件:遮陽、常溫、保持通風,乾燥。
(2)儲存期限
①電子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②塑膠件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③五金件的有效儲存期6個月;
④包裝材料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⑤成品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3)特殊要求的物品
針對特殊要求的物料根據存儲要求存放。
物料類別 存貯相對 溫度 貯存相對
濕度 存貯高度、
容器 貯存期限

錫膏、膠水類 2-10℃ 無特殊要求 冰箱、冰櫃 根據保質期規定
電子元器件 20±5℃ 40%~70% 電子倉,標准包裝 12個月

4.4 防護
4.4.1 電子倉防護要求
4.4.1.1 電子倉要求有防靜電地板,人員必須按照防靜電的要求,著裝防靜電服,佩戴防靜電手環。
4.4.1.2 要求按物品的類別分區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求有適當的隔離措施,針對特殊要求的物品應有顯著的警示標識或安全標識。
4.4.1.3 物料擺放整齊,存料卡出、入庫內容規范,做到帳、物、卡相符。
4.4.1.4 物品不可直接落地存放,需有托盤或貨架防護。
4.4.1.5 物料疊放要求上小下大,上輕下重,一個托盤只能放置同一種物料,堆放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依據特殊要求堆放,但最高不得超過160cm。
4.4.1.6 散料、盤料及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存放具體參考相關規范。
4.4.1.7 對有防靜電要求的物品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法:裝入防靜電袋和防靜電周轉箱存放等。
4.4.2 原材料防護要求
4.4.2.1 主要針對產品元器件、PCB板、五金件、塑膠件、包材等的防護。
4.4.2.2 電子元器件應充分考慮防塵和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4.4.2.3 對於真空包裝的PCB光板、IC 等要將其完好包裝,不能讓銅箔和引腳直接暴露在空氣中,以防止產品氧化。
4.4.2.4 針對特殊原材料的防護請依據其要求進行防護。
4.4.2.5 對於有引腳的元件特別是IC等引腳容易變形的元件在盛裝時要採用原廠的包裝形式,避免元件引腳變形導致不方便甚至不能作業。
4.4.2.6 原材料防護見下表

防護作業過程 防護設施或設備 防護要點 責任部門
元器件 庫房、工位架、防靜電袋、防靜電箱 靜電防護 物流部
PCB板 庫房、工位架、防靜電袋、防靜電箱 靜電防護 物流部
五金件 庫房、工位架、紙箱、膠筐 磕碰、劃傷 物流部
塑膠件 庫房、工位架、紙箱、膠筐 擠壓、磕碰、劃傷 物流部
包材 庫房、棧板 防雨防潮 物流部
附件及配件

磁鐵 庫房、工位架、棧板、紙箱

紙箱、膠筐
防雨防潮

與其他五金件隔離 物流部

物流部

4.4.3 成品倉防護要求
4.4.3.1 要求防雨防潮,遮陽,保持通風乾燥。
4.4.3.2 出、入庫要輕拿輕放,嚴禁亂摔、亂拋。
4.4.3.3 堆放合理,嚴格按照成品要求的堆放層數堆放。

❹ 2010新版GMP庫房有什麼要求

准確說應該是對「倉儲區」的要求,新版GMP第四章廠房與設施第三節有專門論述(共6條):
57、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58、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59、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60、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61、如採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於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採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62、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採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❺ 關於物料的儲存環境要求

物料流轉,儲存與使用流程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物料流轉,在精益里頭的叫法是「單件流」,核心思想是如何讓物料在生產的過程處於流動的狀態,然而這非常困難,比較現實的做法是保證在工序間流轉的在製品是最少的(數量)。

儲存的真正意義是指,在現場真正需要的東西。

使用流程,就是指完成一件工作的順序步驟

❻ [求助]有關物料存放的要求

離地存放的目的是什麼,這個你應該問清楚。如果物料本身的包裝都能夠達到這些目的,那為什麼要離地存放呢?比如一些桶裝的物料,儲罐裝的大宗液體原料(有些儲罐還是埋在地下的呢)要離地都沒有必要,除非是一些特殊物料。

❼ 化學品儲存有什麼要求

各種化學物品危險特性不—樣,在溫濕度要求上也應分別對待,以有利貯存安全保證質量。


1、易爆物品:

應儲存在庫內溫度低於30℃的條件下,相對濕度應保持在75—80%。


2、氧化劑:

一般氧化劑應控制在30℃以下。對於一些含結晶水的氧化劑如硝酸鹽類因受熱後熔化失去結晶狀態引起潮解,庫房溫度就不宜超過28℃,要保持在保溫庫房內。相對濕度應保持在75%以下。


3、壓縮和液化氣體:

倉庫溫度應不宜超過32℃,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以防止鋼瓶生銹。


4、自燃物品:

倉庫溫度應在28—30℃左右,相對濕度應保持在80%以下。儲存黃磷庫房,冬季庫房溫度最低不能低於3℃。


5、防潮物品:

庫房溫度應在30℃左右。相對濕度一般應在75℃以下,要特別注意採取防潮的措施。


6、易燃液體:

必須嚴格控制庫內溫度,防止庫內溫度過高,特別要根據液體的沸點與閃點的高低來控制溫度。


7、易燃固體:

濕度過高或濕度過大,都會影響易燃固體的安全儲存。如硝化棉的貯存需含有30%的濕潤劑乙醇,庫內溫度應控制30℃以下。樟腦、精茶等相對濕度應在80%以下。儲存二級易燃固體的倉庫,溫度不得超過32℃。


8、毒害品:

毒害品倉庫溫度不宜超過32℃,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對於氰化物,庫內要保持乾燥,因為氰化物與潮濕空氣接觸可產生劇毒的氰化氫氣體。


9、腐蝕性物品:

這類物品,品種較多,性能各異,固、液體都有,為此必須根據其性質,對溫、濕度加以控制。


如對一些吸濕潮變質或冒煙的腐蝕物品如五氧化二磷、三氯化磷、氰化硫醯、氯化亞碸等,倉庫要保持乾燥,相對濕度應保持在75%以下。對易揮發的溴素,易分解的過氧化氫雙氧水含量在40%以下,庫溫應保持在28℃以下,最好是25℃左右。對怕冷怕凍的腐蝕性物品。如受凍結冰的冰醋酸,受凍聚合沉澱的甲醇等,庫房溫度應保持在15℃左右,冬季要保暖。答案來自

❽ 倉庫存儲環境要求

1. 對存放一般貨物的倉庫要保持一定的溫濕度,溫度一般在5—35℃,相對濕度應不大於75%。
2. 對特殊要求的物資應根據要求分類管理,保持溫濕度正常。塑料及其製品室內溫度一般保持在0—25℃,相對濕度不大於70%;無線電元器件室內溫度保持在0—40℃,濕度不超過75%;橡膠及其製品室溫一般保持在0—25℃,相對濕度為45—70%;防靜電區溫度一般保持在10-30℃,相對濕度為30-70%;石油產品庫內溫度不超過25℃。
3. RoHS的「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正常運行需要依賴於電流或電磁場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投放於市場的電子和電氣設備不包含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聯苯(PBB)六種物資。
4. 倉庫應設置溫、濕度計,對於存儲區域的環境溫度、濕度,必須指定專人每天檢查並記錄情況,每天根據具體情況開啟防潮設備。對於有超標情況,應盡快採取適當措施直至恢復正常,採取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記錄。
5. 倉庫應有一定保持溫濕度的條件,冬季應有防寒門簾,出入庫房應注意帶門,防止室溫劇烈變化;夏季要加強庫房通風和降溫措施。
6. 電子元器件及PCB板防潮管理
(1)來料為真空包裝、來料本身已標注有潮濕敏感等級以及公司設計等環節標注有潮濕敏感要求的重要IC或易氧化的關鍵件等三方面物資需抽真空包裝或包裝防護。
(2)采購部應嚴格要求供應商對潮濕敏感物資進行規范包裝,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規范包裝或公司內部檢驗檢查等原因打開包裝的潮濕敏感物資,由公司組織進行抽真空等包裝防護。
(3)保管員對采購接收的真空包裝物資需確認其真空包裝有無破損、有無漏氣、有無警示標貼等,並組織進行防護處理。對真空包裝物資,需存儲在溫、濕度受控區域。
(4)庫房對生產車間返回的剩餘潮濕敏感物資散料,必需保證其被真空包裝,並且檢查真空包裝是否有漏氣、有無破損、物料是否氧化等,只有符合要求才允許接收,否則可以要求生產車間重新包裝。
(5)庫房在發放真空包裝物資時應保持原真空包裝狀態。
(6)對於存儲的真空包裝物資,保管員應每天抽查5種以上的物資確認其真空包裝狀況的符合性,在抽查中如發現該物資的真空包裝已漏氣或破損等狀況,保管員應拆開包裝檢查裡面的濕度卡指示狀況或物資狀況,如果濕度指示在RH30%處以上已變成粉紅色或已明顯氧化,則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❾ 根據倉庫所屬領域,倉庫如何分類

1、按物料種類和性質進行分區
分類對於不同性質的物料,其所需的存儲條件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須根據物料的性質,為物料設定存放環境。其具體可採取以下措施。
1)、對於怕潮、怕灰塵的物料,應在封閉式庫房內保管。
2)、對於怕熱物料,應在通風、陰涼、溫度較低的庫房內保管。
3)、對於怕凍物料,應在保溫庫房內保管。
4)、對於危險品,應按其危險程度分類存放,專庫專用。
對於同一種類、性質相似或者供應關聯的物料,應該盡量安排在一起存放。但是,對於不同性質的物料,就需分開存放。例如,容易受到污染的電子類零件不能與易散發灰塵的物料物品存放在一起;當物料保存條件(如溫度、濕度等)不同時,不宜將其存放在一起,因為要想讓同一個存儲空間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儲條件,是極不經濟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
2、按物料發放方式與發放方向進行分區分類
將發放方向相同的物料,把同一供應商或同一客戶的物料,予以集中存放。這種分區分類方法便於進行分配挑揀作業,適用於存儲期長,並且進出量較大的中轉倉庫或待運倉庫。
1)、按照物料發放方式進行規劃。其具體做法是,按發貨方式,將物料劃分為自提、公路、鐵路、水路發放物料,再按到達站、港的線路來進行物料分區規劃。
例如,鐵路材料廠需要修車用料、建築工程用料、通信信號用料等多類物料,因用量大,此時就需選用鐵路運輸。同一供應商可以把以上物料存放在一起,劃定在特定的保管區,這樣既配合了鐵路材料廠的需求,又減少了挑揀作業的工作量。
可見,這種分區方法非常便於用料單位的配送料作業和用料單位的領料作業。而不足的是,用於同一方向的物料品種繁多、性質各異、保管條件也存在差異,這便給物料存放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2)、按照物料發放方向進行規劃。在存放區域,同一類物料分屬於不同的客戶。此時如果依照物料的性質進行分區規劃,那麼串發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需要根據物料的所有權來進行分區分類管理,這便於倉庫發貨或客戶提貨。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明顯的缺點,即非常容易造成貨位交叉使用,以及物料間相互影響。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種分區分類方法不再要求按物料種類明確劃分開來,但是對於危險品、性能互相抵觸以及運價不同的物料,仍然需要分別存放。
3、根據物料對設備需求情況進行規劃
倉儲設備是完成物料進庫、出庫和存放作業時需要使用的工具。這些倉儲設備從外形到功能的差異很大。例如,在存放大型、笨重物料的區域,需要有裝卸搬運機械,所以在進行規劃時,至少要確保裝卸搬運機器設備能夠進入貨區操作;在存放小件物料的庫房中,不需要大型搬運設備通過,因而不需要留有很大的過道空間,但是必須有貨架以供存放物料。總而言之,不同物料對設備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在進行區域規劃時的要求也隨之不同。
4、根據倉儲定額進行分區
倉儲定額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作業的機械化程度、倉儲管理水平等),單位面積允許合理存放物料的最高數量。
在不同的區、段和儲位上可以存放的物料數量都不相同。因而,在進行分區分類倉儲規劃時,還應確定各個區位的倉儲定額,將物料存放在適宜的區域上,避免造成倉儲空間的浪費或不足,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倉庫的整體利用率。
通常情況下,倉儲定額與存放物料的性質特點(形狀、質量)、倉庫結構(面積、空間大小)、物料堆碼方式以及機械化程度之間都有很大的關系。分區分類的規劃必然會影響倉儲定額,即倉儲容量。
5. 按物料危險性質進行規劃
這種方法主要根據危險品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易燃、易爆、毒害等,進行的分區分類存放,以避免互相接觸而發生燃燒、爆炸等破壞性反應。
在倉儲管理中,火災是倉庫的災難性事件,也是應防範的主要風險。火災的發生主要源於三個因素的作用,即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❿ 電子元器件的儲存方法及保管條件是什麼

場所:立體式貨架倉庫:通風、乾燥、無腐蝕性氣體。倉庫保持通風、通光、通氣、通道通暢狀態,嚴禁吸煙,禁止違章用火、用電並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標識明確。
4.2.2 貯存條件和期限
(1)無特殊要求的物品(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存儲條件:遮陽、常溫、保持通風,乾燥。
(2)儲存期限
①電子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②塑膠件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③五金件的有效儲存期6個月;
④包裝材料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⑤成品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
(3)特殊要求的物品
針對特殊要求的物料根據存儲要求存放。
物料類別 存貯相對 溫度 貯存相對
濕度 存貯高度、
容器 貯存期限

錫膏、膠水類 2-10℃ 無特殊要求 冰箱、冰櫃 根據保質期規定
電子元器件 20±5℃ 40%~70% 電子倉,標准包裝 12個月

4.4 防護
4.4.1 電子倉防護要求
4.4.1.1 電子倉要求有防靜電地板,人員必須按照防靜電的要求,著裝防靜電服,佩戴防靜電手環。
4.4.1.2 要求按物品的類別分區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求有適當的隔離措施,針對特殊要求的物品應有顯著的警示標識或安全標識。
4.4.1.3 物料擺放整齊,存料卡出、入庫內容規范,做到帳、物、卡相符。
4.4.1.4 物品不可直接落地存放,需有托盤或貨架防護。
4.4.1.5 物料疊放要求上小下大,上輕下重,一個托盤只能放置同一種物料,堆放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依據特殊要求堆放,但最高不得超過160cm。
4.4.1.6 散料、盤料及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存放具體參考相關規范。
4.4.1.7 對有防靜電要求的物品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法:裝入防靜電袋和防靜電周轉箱存放等。
4.4.2 原材料防護要求
4.4.2.1 主要針對產品元器件、PCB板、五金件、塑膠件、包材等的防護。
4.4.2.2 電子元器件應充分考慮防塵和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4.4.2.3 對於真空包裝的PCB光板、IC 等要將其完好包裝,不能讓銅箔和引腳直接暴露在空氣中,以防止產品氧化。
4.4.2.4 針對特殊原材料的防護請依據其要求進行防護。
4.4.2.5 對於有引腳的元件特別是IC等引腳容易變形的元件在盛裝時要採用原廠的包裝形式,避免元件引腳變形導致不方便甚至不能作業。
4.4.2.6 原材料防護見下表

防護作業過程 防護設施或設備 防護要點 責任部門
元器件 庫房、工位架、防靜電袋、防靜電箱 靜電防護 物流部
PCB板 庫房、工位架、防靜電袋、防靜電箱 靜電防護 物流部
五金件 庫房、工位架、紙箱、膠筐 磕碰、劃傷 物流部
塑膠件 庫房、工位架、紙箱、膠筐 擠壓、磕碰、劃傷 物流部
包材 庫房、棧板 防雨防潮 物流部
附件及配件

磁鐵 庫房、工位架、棧板、紙箱

紙箱、膠筐
防雨防潮

與其他五金件隔離 物流部

物流部

4.4.3 成品倉防護要求
4.4.3.1 要求防雨防潮,遮陽,保持通風乾燥。
4.4.3.2 出、入庫要輕拿輕放,嚴禁亂摔、亂拋。
4.4.3.3 堆放合理,嚴格按照成品要求的堆放層數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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