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資源配置政策有哪些
A. 長三角區域規劃的資源優先配置
長三角「王者歸來」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長三角地區面臨著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緩解資源環境約束、著力推進改革攻堅等方面的繁重任務,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規劃》的實施有利於這一地區進一步消除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加快轉變發展方式。
近年來,海西等沿海區域規劃相繼公布,一直是沿海經濟發展領軍者的長三角發展速度漸緩,此番《規劃》出台,這一傳統領軍者將「王者歸來」。
徐逢賢認為,《規劃》的發布和實施具有極強的指導作用,將帶來長三角地區一系列的發展機遇。首先,目標明確後,高科技項目將會被優先引向這一地區,一批對世界市場具有影響力的項目將會在長三角地區布局;第二,《規劃》作為中央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會促使每個省和城市積極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第三,《規劃》提出了國際化原則,地方根據這一原則引導和促進企業「走出去」的力度將進一步加強;第四,在一系列重要的發展目標確定之後,能源供給等也將會向這一地區優先配置。
B. 上海印發《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丨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范圍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08年2月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滬府發〔2008〕1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高質量利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原則)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場環境。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第四條(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的職責)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事務公開)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內容、工作守則和監督辦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場及相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評標專家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標專家庫。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范圍)
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
(二)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四)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委託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八條(公開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四)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出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託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發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上海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規則,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經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後,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並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除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和商業、金融、旅遊、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供地公告發布後,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意向書,並將該意向書或協議出讓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應當在土地市場網公示交易結果。
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有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十二條(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交易規則)
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一)涉及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以及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研發總部類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經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轉讓監管協議,並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規則)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進行。
經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投訴檢舉)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設立投訴檢舉渠道,並對外公示投訴檢舉途徑、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投訴、檢舉。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誠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分類分級的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相關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則、保密協議等規定行為的,市或者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依據相關服務約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單位,是指為土地交易市場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的個人、機構或組織,包括銀行、公證處、評標專家、主持人、咨詢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等。
第十七條(制訂業務規則)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C. 上海臨港新片區引進國外人才等11條政策落地
9月20日上午,為落實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精神,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將舉辦臨港新片區政策發布會暨金融機構簽約儀式,同時臨港新片區的11條政策正式實施,還與16家金融機構集中簽約,推動相關金融機構落戶新片區。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政策方面,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進一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著力建設一批重大總部型、功能型金融機構和金融平台,支持金融機構對照國際標准開展跨境金融服務,加強跨境資金的靈活使用,支持新片區企業建設資金管理中心,對特殊或創新業務進行個性化服務和研究定製化政策,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資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
同時,針對在新片區新設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功能性機構,給予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用地扶持、購房和租房扶持、人才獎勵等一攬子扶持政策,通過形成政策「組合拳」,加快招引優質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來新片區落戶發展。
支持引進高科技領域創新的外國人才、加大力度引進符合新片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外國人才、給予科研創新領軍人才及團隊辦理工作許可「綠色通道」、賦予新片區「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推薦權、給予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外國人才簽證加分項等11條政策。
下一步,臨港新片區將進一步聚焦金融創新。選擇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重點金融領域,開展跨境金融、離岸金融、貿易金融等業務創新,推動跨境金融服務便利化。讓金融機構更好地了解享受新片區的金融扶持政策,提升企業獲得感,推動金融更好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
在布局新片區產業發展上,金融項目包括上海人工智慧產業投資基金落戶新片區,首期規模100億元;與建設銀行總行下屬子公司合作建立戰略新興科創基金,落戶新片區;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上海農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設立新片區分行並陸續開展金融創新業務,一批金融科技公司、理財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明確落戶意向。
產業項目方面,將聚焦集成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葯、民用航空等「卡脖子」的關鍵領域持續引進高能級產業項目。一個月來累計接洽項目近200個,30多個項目落戶新片區,並在9月12日舉行了集中簽約儀式。
於同一日,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與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興業證券、太平洋保險等16家金融機構開展集中簽約儀式,推動相關金融機構落戶新片區,開展金融創新業務,進一步加強對新片區的金融支持。
D.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服務高效原則。第四條(議事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議事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國資、體育、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交易平台建設,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第六條(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場主體平等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注冊地或者所有制等為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七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電子身份認證、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協同合作,促進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和公共資源跨區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錄第八條(目錄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列入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事項,應當通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交易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後公布實施。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第九條(目錄事項范圍)
下列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應當列入交易目錄:
(一)房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網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二)土地使用權、取水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
(三)國有資產股權、國有知識產權、國有技術、農村集體資產等產權交易;
(四)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采購;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公共空間廣告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承包經營等經營權交易;
(六)政府舉辦的體育賽事承辦運營權、冠名權、贊助權、轉播權等無形資產交易;
(七)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等環境權交易;
(八)機電設備、機電產品等招標采購;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的涉案資產處置;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交易目錄的。第十條(目錄拓展)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
(一)採用非市場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項;
(二)通過二級市場進行的交易事項;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交易事項。
鼓勵社會關注度高、有利於提升要素流動效率和效益、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配置的數據、技術等其他要素資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進行管理。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與交易中心第十一條(一網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資源實行一網交易,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台進行。
交易平台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共享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等信息資源,實現交易行為動態留痕、流程可溯、責任可究,保障交易行為規范、數據真實、公開透明。第十二條(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市交易平台)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平台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分平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E. 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軟實力,將上海建設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准,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准、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經濟信息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東新區應當以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為目標,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第六條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准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優化事項業務規則和辦事流程,加強數據資源共享和電子證照互認,推動「一件事」集成服務,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八條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本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企業開辦、融資信貸、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第十條國家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本市對標國際高標准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持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