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儲軟體測試專利
Ⅰ 測試軟體申請專利與申請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專利權和著作權同是知識產權的部分,二者之間確是有不同的地方。
首先,著作權是什麼,著作權即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是什麼,專利為了保護發明創造,經申請人提出申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而授予申請人的一種權利。屬於物權的一種,屬於專利權人的一種私有財產,未經權利人允許不得侵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進口),侵犯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權利可以轉移、許可使用,發生權利轉移必須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類似於房產、車輛的權力轉移),許可使用最好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
專利與著作權二者的權利重心不一樣,保護的方面也不一樣,所以在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的時候一定要分清楚。
Ⅱ 軟體測試可以改行寫專利嗎
發明專利保護實現某項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因此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你的這個軟體測試如果是指軟體測試方法的改良等可以申請專利(來自中一)。
Ⅲ 軟體著作權與軟體專利的區別在哪裡
軟體著作權和軟體專利是軟體的倆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區別是多樣性的,而對於申請者來講,採用兩種不同的保護形式所獲得的效果的區別也是不同的。軟體著作權與軟體專利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別人盜版。然而對於你的競爭對手來講,他們跟你一樣也是軟體開發者,他們可以研究你的軟體,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編出相同效果的軟體,而且也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這個時候,你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即軟體的構思,著作權是無法保護到的。而軟體專利則不同,其是以技術方案的形式申請的,就是你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授權後,保護的是軟體的構思,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比軟體著作權要大的多,能保護軟體最核心的東西。二者所採用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依據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依據是《專利法》。申請專利,專利的技術資料就需要公開,專利權的維持也需每年繳納年費,專利申請審查周期是2-3年,而軟體市場的周期較短。總結軟體著作權和軟體專利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著作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2.著作權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護,專利必須通過申請審核後才能受到保護。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是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專利。4.高新企業認定及相關政府項目軟體著作權也是認可的,且可加急辦理,相對於專利的長周期性,著作權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的。
Ⅳ 軟體專利如何申請
軟體技術可以申請軟體著作權以保護軟體源代碼,也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以保護軟體流程中的步驟執行方式。
專利保護的是軟體解決問題的思想,而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是軟體代碼(即軟體思想的表達形式)。
例如,離線傳送文件,那發明專利保護是如何實現離線傳送文件。基於相同的軟體思想,但實現離線傳送的程序代碼有千千萬萬種,每種代碼都可以享有各自的軟體著作權。
申請一個軟體發明專利的代理費大概需要5000-8000
申請發明專利可以直接提交專利局,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代辦:
1)將專利申請文件(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專利請求書(包括發明名稱、申請人、發明人及其相關信息等)、專利申請費(即,交給專利局的官費)提交到專利局。由此可獲得申請日和申請號,這些都作為未來專利局審查的唯一編號。官方的受理通知書會在申請日之後兩周內下發。
2)專利局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階段),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需要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審查最終合格後,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表明同意授權。
3)申請人進行授權登記後專利授權公告生效。
Ⅳ 開發了個軟體如何申請專利啊
計算機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如何申請計算機軟體專利?哪種情況下才能申請軟體專利?又如何寫專利申請書?需要注意些什麼?有沒有相關的專利書樣本可供下載?所有這些都是那些軟體開發牛人們關心的話題。本文重點分析了專利實質審查中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的一些要點。建議你讀完本文後,再讀一下《手把手教你寫專利申請書·如何申請專利》一文,以更清楚如何進行相關專利申請書的寫法。 計算機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條件的。 眾所周知,計算機軟體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但其中有一些與硬體有關的計算機軟體也可以申請專利,使保護更加充分有效。例如,應用於工業化生產的自動化設備,需要通過計算機軟體加以控制,那麼科研人員設計了一套新的計算機軟體,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效率也大為提高,從而有效地提高了生產效率,產生了良好的技術效果,這類計算機軟體就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使保護更有力度。 關於專利審查的規定《審查指南》中第九章「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中有這么一段話: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所說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說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並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體的改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指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下面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演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碟、光碟、磁光碟、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演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徵,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徵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於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軌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例如在對上述游戲裝置等限定的內容中既包括游戲規則,又包括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不是解決技術問題,或者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或者獲得的不是受自然規律約束的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不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種工業過程、測量或測試過程式控制制,通過計算機執行一種工業過程式控制製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工業過程各階段實施的一系列控制,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工業過程式控制制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一種外部技術數據,通過計算機執行一種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技術數據實施的一系列技術處理,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數據處理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改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通過計算機執行一種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計算機系統各組成部分實施的一系列設置或調整,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改進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感覺很奇怪,有點難懂是不是? 舉例說明: 比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求解圓周率的方法和一種自動計算動摩擦系數μ的方法就屬於智力活動,不受專利保護。 再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控制油墨顏色的配製,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油墨顏色的配比,解決的是技術問題,該方法通過執行計算機程序完成對油墨顏色配製工藝進行的處理,反映的是根據自然原理(CMYK四色配製原理)進行精確、實時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由於精確實時地控制了顏色比例,從而使配製效率、配製質量大為提高,所獲得的是技術效果。因此,該發明專利申請是一種通過執行計算機程序實現工業過程式控制制的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明白了吧? 再舉個漢字編碼和鍵盤輸入法的例子:比如「五筆字型」,將所有漢字的筆劃分成五種基本筆型(橫1豎2撇3捺4折5),然後依照一些人為的規則,比如:屬於一橫的字根中含有「一」,「青」字頭……什麼「王旁青頭兼五一」之類的,這就屬於智力活動。但如果繼續更多工作,將它與鍵盤結合起來,將G所在的鍵與「王旁青頭兼五一」結合起來,利用電腦程序,構成計算機系統處理漢字的一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或者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方法,使計算機系統能夠以漢字信息為指令,運行程序,從而控制或處理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則這種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或者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方法構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OK。更清楚點了吧?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撰寫要求與其他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原則上相同。以下僅就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在撰寫方面的特殊要求作如下說明。 說明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除了應當從整體上描述該發明的技術方案之外,還必須清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設計構思及其技術特徵以及達到其技術效果的實施方式。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主要技術特徵,說明書附圖中應當給出該計算機程序的主要流程圖。說明書中應當以所給出的計算機程序流程為基礎,按照該流程的時間順序,以自然語言對該計算機程序的各步驟進行描述。說明書對該計算機程序主要技術特徵的描述程度應當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所記載的流程圖及其說明編制出能夠達到所述技術效果的計算機程序為准。為了清楚起見,如有必要,申請人可以用慣用的標記性程序語言簡短摘錄某些關鍵部分的計算機源程序以供參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計算機源程序。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包含對計算機裝置硬體結構做出改變的發明內容的,說明書附圖應當給出該計算機裝置的硬體實體結構圖,說明書應當根據該硬體實體結構圖,清楚、完整地描述該計算機裝置的各硬體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並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體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Ⅵ 軟體專利申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軟體著作權申請准備著作權申請表、軟體設計說明書、源代碼、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承諾書
2、對軟體進行測試准備測試評價委託申請表、用戶手冊、軟體設計說明書等資料。把資料提交給計算機軟體測評重點實驗室,進行測試。
3、軟體產品登記網上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軟體測試報告、著作權證書,提交當地軟體產品登記機構審核。成功後,列印申請書,再次提交登記機構審查。經批准後等待發證,然後去辦事大廳領取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Ⅶ 計算機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
專利法規定:智力活動規則規定范圍之內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都不屬於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簡言之,不能解決技術問題或達到某種技術效果的軟體程序以及涉及智力活動的軟體程序都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
1、主題涉及一種利用計算機求解圓周率的方法。
2、主題涉及一種使用計算機自動測量動摩擦系數μ的方法。
3、主題涉及在實際使用的基礎上向計算機軟體應用程序的用戶引入新的、增強的功能的方法
4、主題涉及一種企業對員工獎勵的管理系統
5、主題涉及一種游戲機過程管理或控制方法
6、主題名稱為一種存儲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但是該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本身的物理特性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Ⅷ 數據存儲與篩選方法能申請專利嗎
石家莊天朋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如果您需要保護的是方法和過程的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但是只是軟體產品、要是申請專利最好是結合硬體設備申請發明專利。
其次,在版權保護方面,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也可以在知識產權范圍內起到保護您的軟體產品的作用。
希望可以幫到您~~
Ⅸ 如何進行軟體專利的申請
軟體如何申請專利 一、軟體一般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已有幾百年,但是計算機軟體卻是在上世紀60年代才出現的,作為一種新型的智力產品,用什麼方式進行保護,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爭論。美國剛開始適用專利法保護,1972年菲律賓率先將軟體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美國在1976年、1980年兩次修改著作權法,確認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規定將計算機軟體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當然也有的國家綜合著作權和專利法的內容制訂獨特的軟體保護制度,但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基本成為通例。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直接將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的一個類型加以保護,《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也是根據著作權法來制訂的,可見在我國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使其對某些作品的保護顯得非常的蒼白。例如廣告用語,非常簡短的一句話,可能只有三五個字,就能高度簡練表達一個思想內容,而且朗朗上口,讓人印象深刻。這種表達形式更多的是體現出創意。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只保護表達形式,那麼其他人很容易模仿這個創意,改換其他詞語,達到同樣的效果。創意的模仿為同行業不恥,但是這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這是著作權法的尷尬。 一般軟體的開發都要經過這樣三個大的步驟,1、功能限定,2、邏輯設計,3、編碼。我們拿專為單個用戶專門編寫的專用軟體來舉例,系統分析員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現成的技術方案,那些技術是不成熟的需要組織人員進行攻關,編寫好文檔後,再交程序員進行編寫源代碼。這個具體的過程包括:需求分析、系統分析、結構分析、編寫源碼、測試等必經的過程。那麼在這個智力創造過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兩個:1、技術方案,2、源代碼。軟體更體現智力成果的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包括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演算法模型和技術方法等設計信息,這種技術方案凝聚了科學知識,處理問題的方法和經驗,掌握了這種技術方案,編寫代碼程序則是比較初級的技術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水準。而且客戶關心的是軟體功能是否足以解決特定的問題,對軟體的編碼是否具有獨創性並不感興趣。 根據法律規定:軟體適用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主要是計算機程序和文檔。程序是一些直接或間接用於計算機以取得一定結果的語句或指令,是由計算機語言組成的符號系列,就是所謂的源代碼。軟體的文檔含義比較廣,法律規定的文檔包括軟體的使用說明等,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軟體內容文檔可以理解為編寫源代碼的提綱,好的文檔甚至相當於源代碼。也有很多個人開發的軟體,是不寫文檔的,這樣軟體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就是源代碼。源代碼非專業人士不懂是什麼東西,其實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過文字是專門的計算機符號語言。根據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更能體現智力水平和軟體價值的技術方案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外,這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所在。 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是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是非物質性的精神財富。軟體編寫也是高度的智力創作過程,按照知識產權制度原理,應該將其全部智力成果納入保護范圍之中,而不應該只保護其中的一部分。 三、軟體的可專利性 《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為:「是指科技開發者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發明有兩種,一種是產品發明,一種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開發出來的關於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技術方案。方法發明是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製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軟體產品符合方法發明的要件。 發明專利取得的實質條件為「三性」: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的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在工業上的應用並有實際利益,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從發明專利取得的三性上來判斷,很多軟體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四、著作權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區別 1、保護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形式,專利法保護創意思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軟體的源代碼,軟體的核心內容——技術方案的創新可以申請專利,適用《專利法》來保護,著作權法側重保護精神權利,專利法更適於經濟權利保護。這樣兩者結合使軟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 2、取得保護的條件不同 著作權是自動取得,取得的時間以開發完成的時間為依據,一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軟體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的審查,無論軟體源代碼的寫得如何,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版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要獲得專利權,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需要積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是否符合授予專利的條件,再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3、保護的時間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為二十年,從申請日開始計算,但是受保護是在申請審批取得專利權之後,發明專利申請的手續比較煩瑣,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證書一般要3年左右的時間。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時間為50年,從開發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軟體在獲得專利權之前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申請專利並不影響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足夠的耐心去等待專利的審批。 五、軟體專利保護的趨勢 盡管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在世界上還存在激烈的爭論,反對者認為無限的專利只會影響創新的努力。爭議歸爭議,但是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專利審查指南,增補了許多有關商業方法軟體發明的審查指導意見,可以認為目前三方專利局已不再注重軟體可專利性問題的討論,而是更多關注和討論軟體發明的具體判斷標准,即專利審查的第二道門檻:專利三性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批准了對歐盟軟體專利指令進行的有爭議的修改,為在歐洲廣泛申請軟體專利鋪平了道路。 歐洲各國已經授予了多達3000萬項(該數據來自網路,未經核實)各種軟體專利,光是一個網上購物就已經有了20多個專利。某些軟體一旦被授予專利,程序員們就很難繞得開,他們面臨的將是一個專利雷區,只有支付專利費才能開發軟體,所有的公司將必須為其軟體產品提供專利許可費用,這些公司僅僅依靠專利許可證的發布就可以獲得盈利。 我國的企業一向知識產權意識淡泊,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加入世貿後,被國外的公司揮舞知識產權的大棒打得暈頭轉向,如果還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出現類似國外的大型企業在專利之爭中占優勢地位的情況。 我國也開始討論軟體的申請專利問題。1993年專利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新的《專利審查指南》,給予軟體以專利保護的條件有所放鬆。其中列舉了可授予專利權的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我們可以看到有的軟體公司開始為他們開發的軟體申請專利,據說瑞星公司在國內外申請了至少六項專利。